
索引号: | 4311000017/2025-04277 | 分类: | |
发文机关: |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发文日期: | |
名称: | |||
文号 : |
永州市启达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杨彬诉你永州市启达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人事争议一案(冷劳仲案字[2025]第139号),申请人仲裁请求如下:1、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医疗费27668.61元;2、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住院伙食补助费5520元;3、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生活护理费9200元;4、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交通食宿费10000元;5、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53163元;6、请求裁决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58843元;7、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94148.8元;8、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停工期留薪工资30000元;9、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的营养费6600元;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鉴定费200元。本委于 2025年7月16日在本会仲裁庭立案, 本委依法受理后,多次电话、短信联系你公司法定代表人,均无法送达,而后本委通过邮寄送达方式被退回,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件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及开庭通知书。现定于2025年9月25日上午9时在永州市冷水滩区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大楼二楼永州市冷水滩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庭一庭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庭审,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本委将依法按缺席裁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永州市冷水滩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五年八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