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4311000017/2025-04287 | 分类: | |
发文机关: |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发文日期: | |
名称: | |||
文号 : |
陕西蓓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唐宇诉你单位工伤待遇赔偿金争议劳动人事争议一案(宁劳人仲案字〔2025〕第58号),申请人为唐宇、被申请人为陕西蓓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人请求被申请人向其支付劳动能力鉴定费200.00元,交通费150.00元,医疗费8831.4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20.00元,住院护理费3200.00元,停工留薪工资49063.98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89950.63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81773.3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81773.3元,以上共计:315262.66元。因无法联系你单位,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等规定,向你单位公告仲裁裁决书,裁决结果为“一、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89950.63元;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81773.3元;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81773.3元,小计253497.23元(大写:贰拾伍万叁仟肆佰玖拾柒元贰角叁分)。二、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37861.04元(大写:叁万柒仟捌佰陆拾壹元零肆分)。三、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劳动能力鉴定费200元、伙食补助费320元、医疗费8831.45元、护理费2280元,小计11631.45元(大写:壹万壹仟陆佰叁拾壹元肆角伍分)。四、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生效裁决书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宁远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