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4311000008/2025-05632 | 分类: | |
发文机关: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文日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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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以来,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效果导向,聚焦九大重点,全面梳理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舆论关注和市场监管风险压力大的突出问题,发挥系统集成效应查办一批大案要案,公布一批典型案例,移送一批犯罪线索,消除一批风险隐患。现发布第一批全市2025年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典型案例。
2025年1月20日,江华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江华瑶族自治县某中学采购、使用不符合食品案例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35元;2、罚款3000元。
经查,2024年10月18日,该局依法委托广电计量检测 (湖南)有限公司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对当事人食堂采购、使用的青椒进行抽样。经抽样检验,青椒检验项目中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采购、使用不合格食用农产品的行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学校是学生学习和生活的重要场所,食品安全问题直接关系到学生的健康和成长。行政机关打击这类违法行为,能够有效防止学生因为食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而引发的食品安全事件,保障学生的健康和安全。本案的查处,对学校及校园内、校园周边相关食品经营主体提高对校园食品安全的认识,加强对食品安全的重视程度,共同保障未成年人食品安全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2025年1月24日,新田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新田县某药房未按照产品说明书的要求储存药品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肆仟元整。
经查,2024年8月14日,新田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执法监督检查,发现该药房存在处方药“白云山牌阿莫西林胶囊”(国药准字H20067450)、“尼美舒利分散片”(国药准字H20020196)采用开架自选的方式陈列和销售的行为;该药店药品阴凉区的制冷设备未开启,现场检查时,该陈列区的温湿度表显示当时温度为26℃,不符合阴凉区药品储存的温度要求,其行为违反了《湖南省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条例》第十条、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通过本案的查处,督促相关企业严格按照说明书要求储存药品,确保药品在有效期内保持质量稳定,防止因药品变质或失效导致的问题,保障消费者的用药安全。
2025年4月9日,蓝山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蓝山县某日化经营部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1、没收侵权商品;2、处罚款人民币3000元整。
经查,2025年3月6日,蓝山县市场监管局接到福建南孚电池有限公司举报,组织执法人员根据举报线索与厂方工作人员一同前往当事人的经营店,进行了突击检查。经福建南孚电池有限公司工作人员现场识别鉴定,发现当事人店内堆放有5号南孚电池1338颗,7号南孚电池2992颗,丰蓝一号电池20颗,均为侵权产品,分别侵犯了其公司第40077373号“南孚”、第19482042号“聚能环”、第11677666号“丰蓝”注册商标专用权。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
查处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目的是维护市场秩序、保护品牌权益及消费者权益,并打击假冒伪劣行为。通过打击商标侵权行为,可减少假冒伪劣商品对市场的冲击,保障合法经营者的权益,维护商业环境的公平性。
2025年4月18日,东安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东安县某药店未从具有药品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中药饮片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购进的中药饮片;2、没收违法所得430.00元;3、罚款人民币20000元。
根据12345政府热线联动处置事件移交的线索,2025年3月6日,东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执法人员对东安县某药店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该药房经营场所二楼的房间内存放有白茅根等32种中药饮片,无任何包装、标签及生产厂家等信息,当事人未能提供白茅根等32种次中药饮片的正规包装,也不能提供合法购进票据和增值税发票,货值金额7915元,违法所得430元。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
药品企业依法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这是开展药品批发、零售等经营活动的法定凭证,直接牵涉到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为加强药品管理,保证药品质量,东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药品日常监督管理中,严格要求药品经营企业在购进药品时,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药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得购进和销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