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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直行政事业单位设立银行帐户审批
日期: 2004-09-29 16:27:00 浏览次数: 字体:[ ]
  1.办理部门:国库科:刘颜丽科员,8369459。
    2.办理对象:按规定开设银行帐户的市直行政事业单位。
    3.办理条件:(1)财政性资金;(2)国务院、财政部和省人民政府明确规定需单独开户的资金;(3)其他需特设帐户管理的资金。
    4.办理程序:(1)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开设帐户,须向市级财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注明申请开户的理由、依据。市直行政事业单位下属单位需开设帐户的,须先向上级主管部门申请,经主管部门同意后向市级财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2)财政部门按规定对申请单位提供的书面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发给申请单位银行帐户开户通知书。申请单位凭“开户通知书”到银行办理开户手续。
    5.办理时限:接到单位开户申请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对符合条件的给予批准,不予批准的应说明理由。
    6.是否收费:不收费。
    7.监管部门:市财政局国库科,赵国平科长,8369459。
    8.办事纪律:按规定办理,不接受请吃、请喝、请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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