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采购合同、标书等事项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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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期: 2004-09-29 16:28:00 浏览次数: 字体:[ 大 中 小 ] | | |
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采购合同、标书等事项备案
1.办理部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刘林秀主任,8369636。 2.办理对象:市直各行政事业单位(采购人)。 3.办理条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七条政府采购项目的合同自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应当将合同副本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4.办理程序:(1)备案相对人向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报送政府采购合同、标书;(2)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对标书、合同进行审查,在7日内必须作出答复,对不可行的要说明理由,并退回标书合同。 5.办理时限:自收到招标文件后7个工作日内办完。 6.收费标准:不收费。 7.监管部门:审计机关、监察机关、社会和个人。 8.办事纪律:严格依法办事,公开、公平、公正,不接受请吃、请跳、请钓、请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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