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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税减免
日期: 2004-09-29 16:30:00 浏览次数: 字体:[ ]
农业税减免     1.办理部门:农税科,许琨科长,8369284。
    2.办理对象:纳税人的农作物,因遭受水、旱、风、雹或其他自然灾害而歉收的,按照歉收程度,减征或免征农业税。下列地区,经省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减征农业税:①农民的生产和生活还有困难的革命老根据地;②生产落后、生活困难的少数民族地区;③交通不便、生产落后和农民生活困难的贫困山区。
    3.办理条件:《关于农村费改革后农业税征收管理的意见》:①纳税人依法开垦荒地,从有收入那一年起,免征农业税1至3年。移民依法开垦荒地,从有收入那一年起,免征农业税3至5年。②从下列土地上获得的农业收入,兔征农业税农业科研机构和农业院校承接省市有关主管部门立项进行科学试验的土地;零星种植农作物的宅旁隙地养老院、敬老院、福利院种植的土地。①农村特困户、烈军属、伤残军人、残疾人,因生活贫困或缺乏劳动力而纳税确有困难的。④纳税人种植的农作物因遭受水、旱、风、雹或其他自然灾害而歉收的,按照纳税人所经营土地的农作物实收产量,折算成主粮同常年产量进行比较,计算歉收成数,依照下列规定减征或免征农业税歉收50%以上的全免;歉收30%以上不到50%的减征50%;歉收30%以下的不减征。农业税附加随同农业税正税相应减免。
    4.办理程序: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村民委员会确认,报乡镇征收机关审核后由县(市、区)财政农税征收机关批准。
    5.办理时限:征收机关接到申请后,应在30日内审理完毕,不予审批的应说明理由。
    6.收费标准:不收费。
    7.监管部门: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纪违法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
    8.办事纪律:依法办事,不徇私舞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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