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农业特产税减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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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期: 2004-09-29 16:31:00 浏览次数: 字体:[ 大 中 小 ] | | |
农业特产税减免
1.办理部门:农税处,许琨科长,8369284。 2.办理对象:符合《关于农村税费改革后农业特产税征收管理的意见》(湘政办发?眼2002?演21号)规定的有农业特产收入的单位和个人。 3.办理条件:具体减免条件按《关于农村税费改革后农业特产税征收管理的意见》(湘政办发?眼2002?演21号)规定办理。 4.办理程序:减、免税事项,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乡镇征收机关审核,县级征收机关批准;对应税品目和一个地区的减、免税报省财政厅或财政部审核批准。 5.办理时限:征收机关接到申请后,应在30日内审理完毕,不予办理的应说明理由。 6.收费标准:不收费。 7.监管部门: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纪违法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 8.办事纪律:依法办事,不徇私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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