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耕地占用税减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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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期: 2004-09-29 16:32:00 浏览次数: 字体:[ 大 中 小 ] | | |
耕地占用税减免
1.办理部门:农税处,许琨科长,8369284。 2.办理对象:符合《湖南省耕地占用税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的纳税义务人。 3.办理条件:符合《湖南省耕地占用税实施条例》规定减征或免征范围的用地。 4.办理程序:纳税人接到县级征收机关填报纳税申批表,经县级征收机关核实后,随建设用地审批资料报市征收机关审定或签署意见上报。 5.办理时限:征收机关接到申请后,应在30日内审理完毕,不予办理的应说明理由。 6.收费标准:不收费。 7.监管部门: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纪违法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 8.办事纪律:依法办事,不徇私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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