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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税减免
日期: 2004-09-29 16:33:00 浏览次数: 字体:[ ]
契税减免
    1.办理部门:农税处,许琨科长,8369284。
    2.办理对象:符合《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管理条例〉若干规定》的纳税义务人。
    3.办理条件:(1)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征用、占用后,被征用、占用者以交换方式依法重新取得土地、房屋权属的,其交换等值的部分免征契税;(2)以拆迁补偿费重新购置土地、房屋的,与拆迁补偿费等值的部分免征契税,凡超过等值部分的,应当按规定缴纳契税;(3)纳税确有困难的,酌情减免。
    4.办理程序:纳税人在签定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10天内,向其所在地基层征收机关提出申请,经征收机关签署意见后报县级征收机关审批。减免额超过5万元的,报市(州)征收机关审批,超过40万元的,报省级机关审批。
    5.办理时限:征收机关接到申请后,应在30日内审理完毕,不予办理的应说明理由。
    6.收费标准:不收费。
    7.监管部门: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纪违法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
    8.办事纪律:依法办事,不徇私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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