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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办法》的通知
日期: 2010-02-03 16:10:31 浏览次数: 字体:[ ]

 

永政办函〔2009〕11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市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10年1月1日起施行。为全面贯彻实施《办法》,深入推进政府信息公开,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办法》的学习、培训和宣传。各级各部门要通过召开会议、举办专题讲座等形式开展《办法》的学习培训活动,普及政府信息公开知识,提高广大工作人员政府信息公开意识。要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广泛宣传《办法》,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典型事例、典型做法的宣传报道,引导群众关心政府信息公开,依法参与政府信息公开。

  二、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各级各部门要建立健全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制度、依申请公开工作制度、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制度、信息发布协调制度、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制度,进一步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准确界定主动公开信息范围,及时编制、公布和更新公开目录和指南。要确定办理机构、办理人员和办理要求,及时、妥善处理人民群众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认真编制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并于次年3月31日前向社会公布。各县区、各管理区和市直部门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要在次年3月底前报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备案。

  三、拓展政府信息公开方式。各级各部门除利用政府网站、政府公报、报刊杂志、广播电视等媒体,召开新闻发布会、听证会、座谈会,公开行政会议,设置政务公开栏等方式公布政府信息外,还应逐步在大型商场、宾馆、车站、码头和居(村)民委员会办公场所等公共场所放置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指南等政府信息资料,公布政府信息,方便群众查询。同时,各级政府还要在政务服务中心设立窗口,统一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本级政府信息的申请。对政府信息公开受理窗口转办的公开申请,有关承办单位应当按时予以答复。

  四、落实政府信息公开责任。各级各部门要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办法》的要求,认真履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职责,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理好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保密审查、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政府信息更正以及受理举报、作出行政复议等方面工作。完善政府信息公开考核、社会评议、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机制,进一步强化责任措施,落实工作责任。

  五、切实加强《办法》贯彻实施的组织领导。市政务公开办公室承担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日常工作,要切实加强对全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各县区、市直各部门要确定机构具体负责本地本部门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实行省垂直管理的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以及公共企事业单位,要按照条例和《办法》的规定,切实加强对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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