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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431100000/2018-04665 发文日期: 2018-07-05 发布机构: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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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永州市税务局关于明确印花税计税依据核定征收比例的公告
  • 2018-07-09 11:19
  • 来源: 市政府网站
  • 发布机构:市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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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国家税务总局永州市税务局关于明确印花税计税依据核定征收比例的公告政策解读

2018年第3号

为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简化纳税手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以及《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5号)有关规定,结合永州实际,现将我市印花税计税依据核定征收的具体比例公告如下:

一、印花税采取核定征收方式的,其计税依据按照不同性质的应税凭证分别核定,具体标准如下:

(一)购销合同:工业,按照购销金额80%的比例核定;商品、物资批发业,按照购销金额70%的比例核定;商品批零兼营业(批发零售业务销售金额划分不清的),按照购销金额60%的比例核定;商品零售业按照购进金额70%的比例核定;其他行业,按照购销金额(营业收入)60%的比例核定。

(二)加工承揽合同:按加工或承揽金额80%比例核定。

(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按勘察、设计费用和收入100%比例核定。

(四)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按承包金额或工程造价100%比例核定。

(五)财产租赁合同:按租赁金额100%比例核定。

(六)货物运输合同:按运输费用和收入80%比例核定。

(七)仓储保管合同:按仓储保管费用和收入100%比例核定。

(八)借款合同:按借款金额100%比例核定。

(九)财产保险合同:按保险费金额100%比例核定。

(十)技术合同:按转让、咨询、服务费金额100%比例核定。

(十一)产权转移书据:按转让金额100%比例核定。

二、本公告自2018年7月5日起施行,《永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印花税计税依据核定征收比例的公告》(永地税公告2017年第2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永州市税务局

2018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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