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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州宁远县湘江污染防治第一个“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
  • 2014-11-18 06:34
  • 来源: 永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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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贯彻落实《湖南省湘江污染防治第一个“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和《永州市湘江保护和治理第一个“三年行动计划”》,推进湘江污染防治工作,全面完成市委、市政府下达我县的湘江保护和治理任务,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导,牢固树立“既要金山银山,又要绿水青山;若毁绿水青山,宁弃金山银山”的理念,根据水环境承载力优化经济社会发展布局,以水环境保护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以污染综合防治工程提升水环境质量,以政策机制创新提高环境管理水平,全面推进湘江保护和治理。

  二、基本原则

  (一)以人为本,民生优先。把水质达标、确保饮用水安全摆在优先位置,努力解决关系民生的重大水环境问题,满足人民群众“喝上干净水,享受水环境”的迫切要求,切实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环境权益。

  (二)保护优先,协调发展。按照水资源和水环境承载力,对不同区域、不同环境功能区实施差别化的环境政策,因地制宜,分类指导,保护优先。科学统筹区域与流域、发展与保护、远期与近期、局部与全局、供水与排水的关系,充分发挥环境保护的引领和倒逼作用,促进经济社会与资源环境协调发展。

  (三)控新治旧,综合整治。严格环境准入条件,严控新增污染源和污染物的排放,不欠新账,多还旧账。以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为抓手,采取控源、治理、修复、风险防控等综合措施,强化工业、农业、生活源协同控制,持续改善水环境质量。

  (四)政府主导,共同参与。县政府对全县环境质量负总责,各有关部门严格履行工作职责,加强联动协作,齐抓共管;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促进企业切实履行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鼓励社会资金投入,共同保护和治理湘江。

  三、工作目标

  通过实施第一个“三年行动计划”,到2015年,我县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水质达到Ⅱ类或优于Ⅱ类标准,泠江河出境断面水质达到相应功能区水质要求,水环境质量不断提高,生态系统逐步恢复。

  四、第一个“三年行动计划”期间(2013—2015年)的主要工作任务

  (一)大力推进重点行业工业企业污染防治

  依法关停小化工、小冶炼、小造纸、小电镀、小皮革等高污染、高能耗企业,对于潜在环境危害风险大、升级改造困难的企业,2015年底前依法淘汰宁远县恒信造纸厂;涉重金属企业数量和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比2008年下降50%。辖区内工业废水和城区生活污水稳定达标排放;督促辖区内企业适时开展清洁生产审核,落实清洁生产方案。2014年底前,完成宁远福嘉有色金属有限公司污酸、污水重金属治理及回用,完成永州新兴锌品有限责任公司重金属及氨氮治理,完成宁远县新美雅陶瓷有限公司废水处理及回用,完成宁远县中和镇原新开铅锌矿区重金属污染综合治理项目。2015年前,完成工业园区集中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全面实行排污许可证、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和企业环境行为信用等级评价管理制度,公开重点行业企业环境信息。

  (二)大力推进城镇污水收集处理设施建设

  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配套管网建设和排污口截污、雨污分流改造工作,提高城镇污水收集能力和处理效率。2014年底前完成县污水处理厂二期工程,新建与污水处理污水管网40公里。2015年底前,完成柏家坪镇、九嶷山污水处理厂建设及配套污水管网建设;完成七里岗垃圾填埋场渗滤液处理工程;建制镇污水处理率达20%以上,污水处理厂脱水污泥无害化处置率达到50%。积极稳妥发展再生水用户,扩大再生水利用范围。

  (三)加强规模化畜禽养殖、网箱养殖污染防治

  2014年底前,完成辖区内规模化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适养区的划定,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2015年底前,完成永州市天顺畜牧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宁远分公司等7家存栏2000头以上的生猪(存栏10万只以上家禽)养殖场的污染治理,辖区规模化畜禽养殖企业实现污染物达标排放。严格控制河道网箱养殖面积,一级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禁止网箱养殖,已有的必须在2014年底前全部退出或关闭。

  (四)加强尾矿库、渣场环境安全隐患整治

  开展尾矿库专项整治行动,加强尾矿库排水污染治理,对宁远县冷水镇锡海铁矿无主尾矿库综合治理项目等7个尾矿库进行治理。

  (五)全面加强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

  在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设置排污口。 2014年底前,建立饮用水水源污染应急体系;完成500人以上的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划定和调整工作,在饮用水源保护区设置界碑、开展水质监测,取缔工业和生活排污口、规范畜禽和水产养殖行为;突出抓好水市水库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减少入库污染物,确保水质稳定达到功能区环境质量标准。

  (六)加强环境监管能力建设

  2014年底前,宁远县环境监测站达到国家三级环境监测站要求,环境监察大队达到三级标准建设要求;2015年底前,县城饮用水源地水质监测实现自动化监测。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有关部门要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做好湘江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县里成立宁远县重金属污染和湘江流域水污染综合防治领导小组,由副县长雷鸣任组长,政府办副主任徐永才任副组长,发改、环保、城管、安监、畜牧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下设办公室(设在县环保局),由县环保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组织和监督指导全县湘江污染防治工作。

  (二)落实责任分工。将市政府下达的目标任务逐项分解落实到各乡镇和县直有关部门,领导小组定期召开专题调度会,检查各项工作任务的落实情况,分析水环境质量状况,解决工作中的难点和重点问题,重点推进项目的实施。各乡镇全面负责落实本行政区域内污染治理具体工作任务,负责落实配套资金和治理项目建设,确保各项目标任务按期完成。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大行政问责和责任追究力度。县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水污染整治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和推动落实。

  (三)创新政策机制

  1、加强环保硬约束监督管理。严格环境准入,加强投资项目审批管理,未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项目一律不准开工建设。对未通过环评审批的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审批、核准,不得供应土地,不得批准开工建设,不得发放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金融机构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新增授信支持,有关单位不得供电、供水。

  2、建立环境保护责任终身追究制度。进一步落实各级政府和企业环境保护的法定责任,建立环境保护工作档案,对因不按程序审批项目,盲目决策,以牺牲环境为代价引进污染项目以及弄虚作假编制环评文件,违规承接环保治理工程或工程质量不符合要求等行为导致环境污染事故的,实施环保责任终身追究。

  3、完善督查督办和联合执法机制。加强部门联合执法,不定期开展水污染源的巡查,对典型水污染问题,进行督查督办。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15号)规定,对环境违法行为依法进行严厉打击,对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4、开展排污权交易和企业环境信用等级评价。根据省环保厅的统一部署在工业企业全面开展排污权交易,对企业环境行为进行综合评价,并与企业税收减免、金融信贷、项目审批、资金安排等优惠和支持政策全面挂钩。

  5、落实差别化水价。运用经济杠杆促进水资源节约利用,加大水资源费、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力度,实行差别水价,适当拉大高耗水、高污染行业与其他行业用水的差价,遏制限制类和淘汰类行业盲目发展。

  (四)加大资金投入。加快建立“政府引导,地方为主,市场运作,社会参与”的多元化筹资机制,合理界定政府与市场的责任。充分调动全社会特别是企业对水环境治理投入的积极性,拓宽融资渠道,建立政府、企业、社会多元化投入机制;大力争取国家、省级资金支持,县财政加大对湘江流域环境保护的投入力度,建立完善湘江污染防治资金投入保障机制,有效整合城市建设、环保、农业、节能减排、水利建设、淘汰落后产能、新农村建设等方面的资金。

  (五)加大考核力度。县人民政府将湘江污染防治工作任务逐年分解下达到各乡镇、县直相关部门,由宁远县重金属污染和湘江流域水污染综合防治委员会办公室组织考核。建立激励与约束并举的水环境保护工作目标责任制,按照考核办法,对完成任务好的,予以奖励;对完成任务差、环境质量持续恶化、出现水污染事故的,予以“黄牌警告”、“一票否决”。

  (六)加强能力建设。进一步完善水环境质量监测体系,加强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县际跨界水体监测断面(点位)监测;建立沿江、沿河排污口数据库,加强重点排污口及重点企业污水处理设施的监管;实行环境应急分级、动态和全过程管理,妥善处置突发环境事件。

  (七)强化科技支撑。积极鼓励和支持水污染防治重点实验室平台建设,引进国内外先进的水污染治理技术,提升流域水污染防治的科技水平。大力推进重金属污染治理、污水污泥资源化利用工艺和设备技术创新,加强指导,抓好先进适用技术的开发、示范和推广培训工作。

  (八)推动公众参与。建立水环境信息共享与公开制度,加快县环境信息公开平台建设,及时发布区域水环境质量信息。加强环境宣传与教育,通过电视、网络等多种形式,提高全民生态文明素养,推动公众践行文明、节约、绿色的消费方式和生活习惯。建立完善部门与公众良性互动机制,畅通环境信访平台和环保热线,及时解决热点难点问题。大力倡导“保护泠江,人人有责”的理念,充分发挥环保志愿者的积极作用,由县文明办牵头,每年聘请20名环保志愿者参与泠江河保护的宣传示范和监督工作。切实维护公众环境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建立举报奖励制度,鼓励群众积极检举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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