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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相关商品销售行为的提醒告诫书
  • 2020-01-25 14:16
  • 来源: 永州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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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医药用品生产企业、经营者:

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响,部分与预防疫情相关的商品出现价格不同程度上涨和脱销现象,给群众生活和疫情防控造成影响。根据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切实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紧急通知》(湘市监明电〔2020〕2号)文件精神,为共同做好我市疫情防控工作,确保全市人民身体健康、节日安康,现就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内各医药销售公司、连锁企业、药店等医药经销商应当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湖南省价格监督管理条例》、《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加强价格自律,严格遵循公平、合法、诚实信用定价原则,为消费者提供价格合理的商品和服务。市市场监管局将在疫情防治期间对市内各医药销售公司、连锁企业、药店等医药经销商销售口罩、消毒药剂、预防类药品等相关商品的价格进行监督检查。对囤积居奇、串通涨价、哄抬物价等扰乱正常市场秩序的行为,一经查实,将依法严处。情节恶劣的典型案件,将公开曝光。

二、市内各医药生产经营企业要进一步规范生产经营行为,严控产品质量,严防产品以次充好。市市场监管局将加强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有关医疗器械的监管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力度,防控产品质量安全风险,对检查中发现的违规行为,将严肃处置。

三、市内各药品经营单位是药品经营环节质量安全的责任主体,必须严格建立起采购、销售、储存等全过程的质量控制体系,严格执行药品经营的各项法律法规和规范,要建立落实药品风险评估和防控机制,保证经营行为持续合规,严格审查供货单位资质,做到索证索票,确保从合法渠道购进药品。对感冒药、抗病毒药、抗生素、血液制品和相关中药饮片等与防控疫情相关的药品加强购进、养护、保管、销售方面的管理,切实保障所销售药品的质量安全。要严格执行处方药销售规定。执业药师及药学技术人员应在职在岗,充分发挥药师在指导合理用药方面的作用。不在岗时应当挂牌告知,并停止销售处方药。

举报投诉电话: 0746-12315


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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