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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永州市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 2017-08-29 09:04
  • 来源: 永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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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本文件的背景

《永州市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是对《湖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细化,对我市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有实践指导意义。我市在近几年的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中,存在重实体轻程序情况,例如不按法定程序发文;部门规范性文件存在不进行“三统一”登记发文的情况等,因此有必要制定《永州市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进一步加强我市的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

二、本文件的主要内容

本文件草案包括下列五章内容。

第一章 总则(1-4条) 1、制定本办法的目的:为了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确保依法行政,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2、规范性文件管理遵循如下原则:依法、统一、公开、公众参与和控制数量、提高质量。3、规范性文件管理的责任主体。市人民政府领导本地区的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办公室、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法制部门(机构),依照各自的职责,分别负责规范性文件管理的有关工作。市人民政府行政监察机关,依法负责规范性文件管理的行政监察工作。

第二章 起草和审查(5-16条)。本章对规范性文件的起草、文件草案的合法性审查工作做了具体规定。市、各县(区)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和派出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可以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就下列情形制定规范性文件:

(一)为了实施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政策或者上位规范性文件,就实施条件、实施程序作出具体规定的;

(二)需要针对本地区、本行业管理的,将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政策或者上位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具体化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政策或者上位规范性文件授权制定规范性文件的:

(四)需要就本地区、本行业行政管理特有的事项作出规定的。

规范性文件内容要科学合法,形式要结构严谨、条理清楚、表述准确、字词规范、标点正确、明确具体、具有可操作性。起草单位应当认真研究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可行性,对所要解决的问题、拟规定的制度和管理措施进行深入调研和论证,必要时还应当进行成本效益分析。 制定机关办公室,应当将拟定的规范性文件草案,移送本机关法制部门(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 法制部门(机构)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查后,出具合法性审核报告,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制定机关不具有制定该规范性文件的法定权限,或者送审稿的主要内容不合法的,建议不制定该规范性文件;

(二)应当事先请示本级人民政府同意的部门规范性文件,尚未请示的,建议待请示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再制定;

(三)应当公布征求意见稿但尚未公布、应当听证但尚未听证、应经专家论证但尚未论证的,建议退回起草单位补正程序;

(四)送审稿的个别具体规定不合法的,逐一提出具体修改意见。

第三章 决定和公布(17-22条)。本章对规范性文件的公布程序做了具体规定。 规范性文件送审稿经合法性审查通过的,由制定机关办公室提请本机关负责人集体审议决定;审议通过的,由主要负责人签署。 规范性文件由市、各县(区)人民政府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未经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一律无效,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公布和印发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照规定标注登记号。

第四章 监督管理(23-31条)。本章对规范性文件的报备工作以及文件发布后的监管工作做了具体规定。政府规范性文件,于公布之日起15日内报送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报送政府规范性文件备案的,应当同时将下列材料送上一级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备案报告1份;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纸质文本1份或电子文本1份;制定说明一份。政府法制部门或者部门法制机构审查发现规范性文件违法的,应当书面建议制定机关立即停止执行并自行纠正,制定机关须于接到建议函之日起20日内书面报告纠正结果。逾期不报告纠正结果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超越职权,或者依法需经批准而未经批准,或者未经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的,由负责审查的政府法制部门确认该规范性文件无效;

(二)内容违法的,由负责审查的政府法制部门提请本级人民政府撤销该规范性文件,或者由负责审查的部门法制机构提请本部门撤销该规范性文件。

确认规范性文件无效或者撤销规范性文件,应当在本级政府公报和政府网站公布。

实行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与即时清理相结合的制度。制定机关应当建立每两年一次的规范性文件清理制度,于偶数年的第三季度全面清理本机关现行规范性文件。情况变化,需要修改、宣布失效或者废止本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机关应当及时清理相应规范性文件。

第五章 附则(32条)主要讲市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市县级人民政府派出机构和乡镇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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