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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力量办学必须具备哪些基本条件?如何申报?
  • 2014-05-19 23:00
  • 来源: 市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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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国家鼓励企业事 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第二十六条规定了设立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是:
①有组织机构和章程;②有合格的教师;③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④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九条规定:举办民办学
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民办学校应当具备法人条件。第十条规定:设立民办学校应当符合当地教育发展的需求,具备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民办学校的设置标准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执行。第十二条规定:申请筹设民办学 校,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办报告,内容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二)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
(三)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四)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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