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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对民办教育机构或个人有哪些奖励和要求?
  • 2014-05-19 23:00
  • 来源: 市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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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捐资举办民办学校表现突出或者为发展民办教育事业做 出其他突出贡献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奖 励和表彰。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民办 学校存续期间,举办者不得抽逃出资,不得挪用办学经费。民办学 校的举办者不得向学生、学生家长筹集资金举办民办学校,不得向社会公开募集资金举办民办学校。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资人不得取得回报:
(一)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招生广告,骗取钱财的;
(二)擅自增加收取费用的项目、提高收取费用的标准,情节严重的;
(三)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
(四)骗取办学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
(五)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财务、资产管理混乱的;
(六)违反国家税收征管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受到税务机关处罚的;
(七)校舍或者其他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
(八)教育教学质量低下,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出资人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不得取得回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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