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关于农村独生子女、两女户享受奖励扶助的问题
A:根据《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版)和《湖南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解释》(湘卫家庭发〔2017〕2号)文件精神,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197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曾经生育(收养)子女且同时符合以下基本条件的合法夫妻可以享受“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一)本人为农村居民;(二)未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生育数量多生育子女;(三)未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政策和相关法律规定收养子女;(四)现存活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无子女;(五)本人1933年1月1日后出生,年满60周岁)。
(一)农村奖扶实行个人自愿申报制。申请人可在达到奖励扶助年龄的上一年度12月到户籍地所在村(居)委会或乡(镇、街道)进行申报;(二)申请人必须如实申报本人及配偶的婚姻、生育(收养)史,提交相关资料,填写相关表格;(三)农村奖扶实行常年申报审核制。每年4月1日前到户籍地村(居)委会或乡(镇、街道)接受年度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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