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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 动 仲 裁 □ □ □ □ □ 
 
劳动仲裁

    1.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2.办理部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仲裁科,8323064。
  3.办理对象:申诉人。
  4.办理条件:(1)申诉人;(2)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没超过60日的仲裁时效;(3)与劳动争议相关的证据。
  5.办理程序:(1)自提交申诉书之日起7日内做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并给予申诉人受理或不予受理通知书。(2)受理的案件,由申诉人在7日内预交仲裁受理费和处理费。(3)将申诉书副本送达被诉人,被诉人在15日内提交答辩书。(4)公开开庭审理案件。
  6.办理时限:一般案件从组成仲裁之日起60日内结案,复杂案件从组成仲裁庭之日起90日内结案。特别审理案件从组成仲裁之日起15日内结案。
  7.收费标准:3人以下的案件受理费20元,4~9人的案件受理费30元,10人以上的案件受理费50元,一方预付,败诉方承担;处理费按实收取,双方预付,败诉方承担。
  8.监管部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纪检监察,8327049。
  9.办事纪律:办事纪律:公平公正公开办案,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坚决按政策规定标准收费,防止和杜绝乱收费和索拿卡要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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