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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涔天河管理局 发文日期: 2019-03-12
名称: 关于印发《永州市涔天河水库和工程管理局车辆管理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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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永州市涔天河水库和工程管理局车辆管理规定》的通知
2019-03-12           来源: 涔天河管理局 【字体: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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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州市涔天河水库和工程管理局

车辆管理规定的通知

局属各部门:

现将《州市涔天河水库和工程管理局车辆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州市涔天河水库和工程管理局

2019227

永州市涔天河水库和工程管理局

车辆管理规定

第一章

第一条为规范局公务车辆管理,提高公务车辆使用效益,节约经费,确保运转有序和行车安全,结合我局实际情况,对原有制度进行了修改完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公务车辆,是指局从事公务活动的用车。

第三条车辆管理的内容包括车辆日常管理、调度与使用、维修与保养、车辆费用管理、驾驶员管理等。

第四条局车辆管理坚持有利工作,集中安排,统一调度,注重节约,确保安全的原则。

第五条局办公室是局公务车辆管理的职能部门,由专人负责管理,纪检联络员对局车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章日常管理

第六条严格车辆管理。固定车辆驾驶人员,不得将车辆借与他人驾驶,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及造成的一切后果由驾驶员自行承担,车辆行驶必需的相关随车证照(资料)由驾驶员负责妥善保管。

第七条严格控制车辆运行费用。切实加强车辆用油管理,严格执行“一车一卡”加油办法。驾驶员持本车加油卡到指定加油站加油,办公室负责人根据加油站每月提供的加油记录,与驾驶员提供的数据进行核对,准确掌握每台车的耗油情况。驾驶员要随时掌握加油卡的资金余额,需要补充时提前向办公室负责人报告。未经批准不得用现金加油,否则不予报销。

第八条严格执行公车使用登记制度。局办公室统一印制《永州市涔天河水库和工程管理局公务用车派车单》(以下简称《派车单》),每台车辆均要建立出行记录台账。驾驶员根据安排的出车任务如实填写《派车单》(出车事由、地点等),并经用车人签字确认。驾驶员要妥善保管《派车单》,不得遗失,有关费用凭此单报账。

第九条严格执行车辆返回单位停放制度。正常上班时间,未外派公出的车辆必须停放在单位。因特殊情况不能回单位停放的,需经因工作需要使用该车的局领导同意,但必须确保车辆的安全。如出现车辆损坏、丢失等情况,一切经济损失由驾车人员自负,同意该车在外停放的局领导承担相应责任。周五下午下班后至周日,局所有公务车辆必须回单位停放(因应急需要用车时,驾驶员到单位开车,用完后立即将车开回单位停放)。

第十条严禁公车私用私驾。禁止将公车用于婚丧喜

庆、休闲度假、探亲访友等非公务活动,一经发现并核实,由驾驶员自行承担所有费用,并每次给予扣减绩效奖200元的处罚,公车私用两次以上(含两次)的,还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局干部职工(含离退休职工)确因生病等紧急情况需要用车的,经书记或局长同意后方可派车。

第三章调度与使用

第十一条局公务车辆由办公室统一调度,派车的范围是:①处置突发性事件;②防汛抗旱和抢险救灾;③领取保密文件;④陪同上级领导或相关部门来局检查工作;⑤水利工程项目建设现场指导和检查验收;⑥紧急公务活动需要;⑦特殊情况经局主要负责人同意,其它情况原则上不安排公务车辆。

第十二条用车均实行派车单制(县城内登记车辆出行台帐即可)。由驾驶员填写派车单,经分管办公室领导同意,报书记或局长审批同意并登记车辆出行台帐方可出车。

第四章 维修与保养

第十三条驾驶员对自己驾驶的车辆应当勤检查、勤维护,按时进行保养,确保车容整洁和车况良好,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严防事故发生。

第十四条由单位承担费用的维修和保养等,司机必须先向办公室报告,现场核实维修项目后经纪检、财务核定价格后到指定修配厂维修,再由司机填报车辆维修单,车管员签署意见后,按程序报批(因公出差等特殊情况除外)。

局车辆的维修保养及年审,单笔在1000元以内的费用,

由办公室负责人审核,分管办公室的局领导、分管财务的局领导审批;单笔1000元至3000元的费用,由办公室负责人审核,经书记或局长同意后,由分管办公室的局领导、分管财务领导审批;单笔3000元至5000元的费用,由办公室负责人审核,经书记、局长和分管财务领导商定同意后,由分管办公室的局领导、分管财务领导审批;单笔5000元至10000元的开支,由办公室负责人审核,经局务会研究同意后,由分管办公室的局领导、分管财务局领导审批;单笔10000元以上的开支,由办公室负责人审核,经局党委会研究同意后,由分管办公室的局领导、分管财务局领导审批。每季度凭正规票据在单位报销。

第十五条办公室负责人负责对维修项目和质量进行监督,统一负责全局所有车辆保险及年审。

第五章 车辆费用管理

第十六条车辆相关费用报销必须实事求是,严格执行财经制度。发现持加油卡人将加油卡交与他人或其他车辆使用等违反规定的行为,一经核实,除补缴油费外,另处以每次扣减绩效奖200元的处罚。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七条车辆维修、保养费用定期结算,驾驶员不直接结账,经办公室负责人在维修厂家签字确认,由办公室负责人每季度或每半年统一结算一次。费用报销由办公室负责人统一办理,经驾驶员、办公室负责人、局领导签字后报销。

第十八条局公务车辆因工作需要产生的停车费、过路费等应由单位承担的费用,由驾驶员填制费用报销单,经办公室负责人和局领导审核签字后报销。严禁大手大脚,损公肥私,经核实属弄虚作假从中谋利的,从严从重处理。

第十九条局办公室每季度统计每台车辆行驶的公里数及耗油量过路费等,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六章 驾驶员管理

第二十条对驾驶员的要求

1.加强学习,钻研业务,不断提高政治思想素质和驾驶技能。

2.爱岗敬业,任劳任怨,听从统一调度,服从工作安排。

无出车任务时,应坚守工作岗位,自觉遵守单位作息时间。

3.禁止在工作时间内或公务接待活动中饮酒,酒后驾车

的,按相关规定处罚。

4.遵章守纪,文明行车,严格执行交通安全法规。

5.注重形象,做好服务。注重个人仪表和言行,维护单位形象和利益。

6.厉行节约,力戒浪费。车辆清洗每台车每月4次,每年不超过50次。矿泉水原则上每台车每月一箱,每年不超过15箱。严禁将加油卡交与他人使用,一经发现,严肃纪律处理和经济处罚。

7.驾驶员须严格执行单位的请销假制度。休假期间,须

将车钥匙交办公室负责人保管。

第二十一条驾驶员的出差补贴严格执行单位的统一规定。

第二十二条驾驶员因公出车,如发生交通事故,依据交警部门的鉴定结果,按照责任的划分及形成的后果等情况,承担相应责任。承担事故主要责任的,驾驶员承担保险赔付后余额的5%10%的经济责任;承担次要责任的,驾驶员承担保险赔付后余额的1%5%的经济责任。驾驶员因违反道路交通法律法规等原因受到经济处罚的,驾驶员承担20%责任。未经安排私自出车发生的交通事故,除按本规定第十条进行处理外,因此产生的一切经济、法律责任等由驾驶员个人承担。酒后驾车发生的交通事故,因此产生的一切经济、法律等责任由驾驶员个人承担。以上所列行为如违反政纪的,要予以纪律处分,触犯法律的,要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二十三条严禁私车公用,若私车公用引发的经济损失和有关责任依法依规由当事人承担。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201931日起执行。2018

81日印发的《涔天河水库和工程管理局车辆管理规定》(永涔局发〔20189)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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