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431100058/2019-00388 | 分类: | |
发文机关: | 涔天河管理局 | 发文日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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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州市涔天河水库和工程管理局
差旅费补充管理办法
为规范我局差旅费管理,保证出差人员正常开展工作,按照勤俭节约原则,结合我局实际情况,对永涔局发〔2017〕17号《关于印发<永州市涔天河水库和工程管理局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的有关规定作以下补充。
第一条 科级及以下人员因公出差入住宾馆原则上同性别人员必须2人开1间房,特殊情况须开单人间经批准方可。住宿费标准每间每天按省外350元、省内长沙地区330元、省内长沙外地区310元、市内270元、江华县内(沱江镇、涔天河镇、大路铺镇、界牌乡、道县祥林铺镇除外)80元的标准限额执行。
第二条 到江华县内各乡镇(沱江镇、涔天河镇、大路铺镇、界牌乡、道县祥林铺镇除外)因公出差,需住宿的,处级及相当职务人员按每人每天150元的标准限额执行。
第三条 江华县内沱江镇、涔天河镇、大路铺镇、界牌乡、晏家田管理所不享受伙食补助费,江华县内其他乡镇和道县祥林铺镇的伙食补助费按每人每天20元标准执行。
第四条 市内冷水滩区、零陵区市内交通费凭票按每人每天60元限额据实报销。
第五条 下列情况交通费自理:
1.江华县城内出差,包括参加会议、学习、培训等。
2.局本部工作人员到管理所、厂区办出差。
3.管理所、厂区办工作人员因公回局本部。
第六条 因公到江华县各乡镇(沱江镇除外)出差,不享受交通费补助,出差人员应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交通费凭公共交通正式票据据实报销。出差目的地没有公共交通工具等特殊情况需租车,应填写租车审批单(见附件),请示主要领导同意后方可。租车费按1.5元/公里的标准限额凭票据实报销。
第七条 因公到江华县各乡镇(沱江镇除外)出差,租车出行应按同线路拼车合乘原则施行,同乘人员只能一车一次由一人办理报账手续,其他同乘人员不可重复报账。
第八条 本补充管理办法自2019年 3 月1日起执行。《永州市涔天河水库和工程管理局差旅费管理办法》第四章第十五条废止。
第九条 本补充管理办法未尽事宜,以《关于印发<永州市涔天河水库和工程管理局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永涔局发〔2017〕17号文的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