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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4311000032/2025-03470 分类:  
发文机关: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文日期: 2025-04-24
名称: 关于印发《永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的通知
文号 :    
关于印发《永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的通知
2025-04-24           来源: 法规科 【字体: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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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印发《永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的通知

发改法规〔20252

机关各科室、委属各单位: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实施方案》(湘政办发20255号)省司法厅《关于做好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制定和公布工作的通知》(湘司发通〔20253要求,依照省级清单结合本机关三定方案,制定《永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永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永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541


附件

永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序号

检查事项

检查主体

(实施层级)

实施依据

承办机构

检查

对象

检查内容

检查

方式

检查频次

备注

1

节能监察

市发改部门

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8〕第16号)第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同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的指导。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对节能法律、法规和节能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用能行为。履行节能监督管理职责不得向监督管理对象收取费用。
2.《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23〕第2号)第十九条  节能审查机关应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强化节能审查事中事后监管,组织对项目节能审查意见落实、节能验收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应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原则开展。第二十条   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要依法依规履行节能监督管理职责,将节能审查实施情况作为节能监察的重点内容。各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应加强节能审查信息的统计分析,定期调度已投产项目能源消费、能效水平等情况,作为研判节能形势、开展节能工作的重要参考。
3.《节能监察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6〕第33号)第三条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全国节能监察工作的统筹协调和指导。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节能监察工作的统筹协调和指导。

资环科

拟建、在建、已建成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1.项目能源消费、单位产品能效水平、落后用能设备和工艺淘汰制度执行情况;

2.能源管理制度落实情况;

3.项目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等。

现场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经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2

对工业项目及按规定履行监管职责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检查

市发改部门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七条  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及有关部门的具体职权划分,由国务院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条 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标投标工作,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有关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招标投标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招标投标监管长效机制规范招标投标活动的意见》(湘政办发〔202177号)  ()合理划分招标投标活动监管职责。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招标投标工作,按照职责权限对工业项目(含能源)、代建单位招标投标实施监督。对没有行业主管部门或确实难以协调明确监管职责的项目,由发展改革部门实施监督和查处违法违规行为,避免出现管理空白和监督缺位。

法规科

工业(含能源)及兜底项目招标主体企业

项目招投标活动全流程监督检查(事前、事中、事后)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经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3

对本级政府投资代建项目实施的监督检查

市发改部门

《湖南省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325号) 第十条 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制定代建制相关政策文件,确定对代建单位的奖罚考核指标,拟定标准招标文件和代建合同格式文本。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明确项目是否实行代建制,批复实行代建制的,应当开展下列工作:

  (一)审查建设单位的代建招标文件及代建合同,并进行备案;

  (二)监督建设单位招标选定代建单位;

  (三)监督检查代建项目的实施,制止、纠正有关违法行为,或者移送有权机关处理;

(四)对代建项目进行后评价。

投资科

本级政府投资代建项目

1.备案情况监督检查

2.合同管理监督检查
3.人员到岗履职情况监督检查

4.重大事项报告情况监督检查

5.工程建设日常管理情况监督检查

6.项目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监督检查

7.项目移交情况监督检查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经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4

对中央投资项目(含超长期国债等)、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项目实施情况的行政检查

市发改部门

1.《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0号)第六条 地方各级发展改革部门、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对投资项目履行属地监督管理责任,建立健全有关监督管理工作机制,组织实施对本地区投资项目的日常调度、在线监测和监督检查等。
2.《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职责分工,采取抽查等方式开展项目监管,并依托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国家重大项目库),对使用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的项目加强监管,防止转移、侵占或者挪用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保证政府投资资金的合理使用和项目顺利建设实施。对未履行、不当履行或违法履行监管职责的,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要移送有关机关依法处理。对严格依据抽查事项清单和相关工作要求开展监管,项目出现问题的,应结合执法检查人员工作态度、工作程序方法、客观条件等进行综合分析,该免责的依法依规免予追究相关责任。

3.《湖南省推进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项目自审自发试点实施方案》(湘政办发〔20257号)四、加快专项债券发行使用 (二)加快资金拨付和项目建设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会同有关方面加强在线监测、调度督促和现场检查

投资科督导科、审批科
、相关业务科室

属地中央投资项目(含超长期国债等)、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项目单位

对项目真实性、合法性开展监督检查,主要为:项目申报材料是否与项目实际情况一致;项目是否按要求开工建设;是否通过全国投资项目在线监管平台按规定及时、准确、完整填报项目信息;投资是否足额及时到位,是否存在闲置、转移、侵占、挪用等情况;项目总投资是否存在大幅缩减问题,或者超出核定的投资概算;是否规范履行竣工验收程序;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它规定。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经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5

对油气长输管道保护的行政检查

市发改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四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依照本法规定主管全国管道保护工作,负责组织编制并实施全国管道发展规划,统筹协调全国管道发展规划与其他专项规划的衔接,协调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管道保护的重大问题。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管道保护的相关工作。第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依照本法规定主管本行政区域的管道保护工作,协调处理本行政区域管道保护的重大问题,指导、监督有关单位履行管道保护义务,依法查处危害管道安全的违法行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管道保护的相关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统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管道保护工作的领导,督促、检查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管道保护职责,组织排除管道的重大外部安全隐患。

能源局(科)

辖区内油气长输管道企业

1.备案情况监督检查;

2.规章制度落实情况监督检查;

3.高风险区段管控情况监督检查;

4.第三方施工监督检查;

5.隐患排查及整改情况监督检查;

6.涉管道保护两项许可落实情况监督检查;

7.应急处突能力建设监督检查。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经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6

对全市政策性粮油库存(含地方政府储备粮政策执行情况)的行政检查

市发改部门部门会同相关部门

1.《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第六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职责开展粮食安全监督检查。
2.《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粮食的购销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第三条粮油仓储单位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管理规定,配合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开展监督检查。
4.《湖南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地方储备粮管理情况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监督检查和年度考核。

粮食执法督查科、粮食调控与物资储备科

政策性粮油承储企业

企业承储的中央政府储备粮(油)、最低收购价粮、国家临时存储粮、国家一次性储备粮、地方政府储备粮(油)、地方临储粮等政策性粮油,以及被检查库点存储的商品粮(油)库存、规模落实及相关政策制度落实情况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经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7

对粮油收购活动的行政检查

市发改部门联合市场监管部门

1.《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粮食的购销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第三十七条县级以上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依规依职责对粮食经营者进行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制定粮食质量安全监督抽查计划,采用普查、随机抽查、巡查、重点检查、交叉检查、提级查办等方式,对本行政区域内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粮食购销活动中的质量安全状况实施监督抽查。
3.国家发改委、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财政部、农发行《关于进一步强化国家政策性粮食日常管理和依法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粮执法[2021]85号),第四款严格落实粮食和储备部门属地监管责任。地方各级粮食和储备部门要按照《若干意见》关于“地方政府对辖区内承储最低收购价粮、临时存储粮等其他中央事权粮食的企业,依法履行属地监管责任”的规定,加强对政策性粮食的监督检查,切实履行好属地监管责任。

粮食执法督查科、粮食调控与物资储备科

粮食经营者即辖区内从事粮油收购的各类主体

政策性收储和市场化收购情况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经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8

对政策性粮食销售出库政策执行情况的行政检查

市发改部门

1.《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粮食的购销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第三十七条县级以上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依规依职责对粮食经营者进行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制定粮食质量安全监督抽查计划,采用普查、随机抽查、巡查、重点检查、交叉检查、提级查办等方式,对本行政区域内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粮食购销活动中的质量安全状况实施监督抽查。
3.国家发改委、国家粮食和储备局、财政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政策性粮食出库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粮检法[2016]12号),二、落实督导措施(三)强化监督指导。市、县两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会同中储粮直属库和农发行分支机构切实加强粮食出库管理,建立经常性巡查制度,及时受理投诉、协调纠纷,争取把各类问题解决在初始阶段。
4.《关于切实加强国家政策性粮食收储和销售出库监管的意见》(国粮发[2018]264号),三加大执法力度(二)严格执法督查1.细化落实监管责任。地方粮食等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单位要突出问题导向,建立定期巡查、不定期抽查制度,切实加强对粮食流通各环节的监督,对违法违规行为,要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处罚。

粮食执法督查科

辖区内国家和地方政策性粮食出库企业、定向处置加工转化企业

国家和地方政策性粮食销售出库、加工转化相关政策制度落实情况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经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9

对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情况的行政检查

市发改部门

1.《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粮食的购销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第三十七条县级以上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依规依职责对粮食经营者进行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制定粮食质量安全监督抽查计划,采用普查、随机抽查、巡查、重点检查、交叉检查、提级查办等方式,对本行政区域内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粮食购销活动中的质量安全状况实施监督抽查。

粮食调控与物资储备科、粮食执法督查科

辖区内粮食经营者

粮食经营者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情况,包括是否建立粮食经营台账,是否按照规定报送粮食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等内容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经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10

对物资储备安全的行政检查

市发改部门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创新方式强化监管与时俱进做好执法督查工作的指导意见》(国粮执法[2020]246号)三、聚焦核心职能,强化政府储备安全执法监督(九)加强政府物资储备监督检查。

粮食调控与物资储备科、粮食执法督查科

地方储备物资承储单位(基地、仓库)

储备物资实物数量、品种、规格、质量状况、储存管理和物资调运、应急响应等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经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说明:
1.本清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2.严禁本系统省、市、县三级行政执法机关(含所属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对同一检查对象进行重复行政检查。
3.对于未列入本清单的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本机关一律不得实施;违规实施的,企业有权拒绝接受检查,并可以向本机关行政执法监督机构(联系电话:0746-8368577;电子邮箱:hnyzzbb@126.com)和市司法局(联系电话:0746-8369391;电子邮箱:yzzfjdk@163.com)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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