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4311000003/2025-00958 | 分类: | |
发文机关: |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发文日期: | |
名称: | |||
文号 : |
一、文件出台背景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提振消费专项行动方案》相关部署,根据中央经济工作及全国全国全国住建工作会议精神,围绕构建“租购并举、保障多元、品质升级”的住房新制度体系,聚焦“稳就业、稳企业、稳市场、稳预期”目标,结合永州市实际情况,进一步优化调整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充分释放政策利好,切实满足缴存人合理居住诉求,助推房地产市场止跌回稳,积极构建房地产发展新模式。
二、文件出台依据
1.《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2.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提振消费专项行动方案》
3.《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支持缴存人购买和租赁保障性住房的通知》(建金〔2024〕58号)
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湖南省提振消费专项行动方案》(湘政办发〔2025〕9号)
5.湖南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关于加快吸引集聚青年人才留湘来湘 推进年轻人友好省份建设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湘人才发〔2025〕3号)
6.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9部门《关于印发<湖南省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湘建房〔2025〕57号)
三、调整的主要内容
(一)优化购建房提取、贷款时效性规定
政策内容: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简称购房,下同)的,自购房行为发生之日起至不动产权证书登记之日后六年内(含),可申请办理购房提取或住房公积金贷款。
解读要点:
(一)适用范围
1.本市缴存人、配偶及双方父母、子女与其配偶在湖南省内购房未超过6年(含)的,可申请办理购房提取或住房公积金贷款;
2.本市缴存人家庭在省外户籍地、工作地购房未超过6年(含)的,可申请办理购房提取;
3.市外缴存人家庭在永州市内购房未超过6年(含)的,可申请办理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购建房行为发生之日的界定
1.购买自住住房: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以签订购房合同并取得购房相关付款凭证之日为准;购买再交易住房的,以不动产权证书登记之日为准;
2.建造、翻建或大修自住住房:以取得相关审批文件(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等)的批准之日为准。
(三)还贷提取
缴存人家庭存在未结清的个人住房贷款(含住房公积金贷款、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或贷款结清之日起未超过6年(含)的,可申请办理偿还该住房贷款本息提取。
(二)提取住房公积金不受房屋套数限制
政策内容:缴存人家庭因购房或偿还住房贷款本息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不受房屋套数限制。
解读要点:
取消原“五年内提取不得超过两套”的规定,缴存人家庭因购房或偿还住房贷款本息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不再受房屋套数限制,符合时限规定的均可办理提取。
(三)支持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物业管理费
政策内容:缴存人家庭每年可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省内一套自住住房的物业管理费,提取额度最高不超过5000元/年。
解读要点:
1.适用范围。在湖南省行政区域内拥有自有产权住房的缴存人家庭,每年可就其中一套住房申请提取物业管理费。
商业用房、车库车位等非住宅性质房屋产生的物业管理费,不在本政策提取范围内。
2.办理频次。同一缴存人家庭,每个自然年度原则上仅限办理1次物业费提取。若缴存人及配偶以同套住房名义分开申请,合并计为1次。
3.提取标准。提取金额不超过该套住房本自然年度内实际产生的应缴物业费总额,同时不超过5000元/年的标准。
若当年度夫妻双方已办理过一次物业管理费提取,且在限额范围内未足额提取本年度物业管理费的,当年可申请补取一次。
4.其他规定。缴存人家庭名下有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且正常还款的,仍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物业费。本政策发布之前年度已产生的物业费不予追溯提取。
(四)支持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屋维修基金
政策内容:缴存人家庭名下无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可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在省内购买自住住房的首期房屋维修基金。
解读要点:
1.适用范围。自本政策颁布之日起,在湖南省行政区域范围内申报缴纳的住宅首期房屋维修基金(续交维修基金除外),可申请提取。
2.办理时限及额度。自住宅首期房屋维修基金缴交入库后的6年内一次性提取,提取金额以实际缴纳的费用总额为限,未足额提取部分后续不予补取。
3.贷后提取限制。若缴存人家庭名下存在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暂不可申请提取;因贷款未结清导致未提取的,可在贷款结清后6年内一次性补取。
(五)提高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
政策内容: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由60万元提高至80万元。其中,二孩、三孩家庭分别在现行最高贷款额度基础上上浮20%、30%。
解读要点:永州市普通缴存人家庭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由60万元提高至80万元。根据《关于调整永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政策的通知》(永金管委〔2022〕1号)规定,先进模范人物和高层次人才、多子女家庭的最高贷款额度进一步上浮。其中,先进模范人物和高层次人才最高贷款额度分别由96万元、120万元相应提高至128万元、160万元;二孩、三孩家庭最高贷款额度分别由70万元、80万元相应提高至96万元、104万元。上述上浮额度政策不叠加使用。
(六)降低二套房及保障性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
政策内容:缴存人家庭申请第二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低首付比例由30%降至20%(与首套房一致);购买保障性住房的,最低首付比例为15%。
(七)优化首套房认定标准
政策内容:缴存人家庭首次住房公积金贷款已结清,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贷款的,执行首套房政策。
政策解读:
1.申贷资格及套数认定规则。缴存人家庭执行“认贷或认房”核定规则。认贷:首次住房公积金贷款已结清,再次申请贷款时,执行首套房政策。认房:根据缴存人家庭名下在拟贷款住房所在地(以县、市、区为单位,冷水滩区与零陵区单独计算),除本次申贷住房外的自住住房产权套数认定(以不动产登记部门查询结果为准):名下无其他住房,执行首套房政策;已有1套自住住房,执行二套房政策。若缴存人家庭存在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则不具备申贷资格。
2.多子女家庭支持政策。套数核减:多子女家庭在拟贷款住房所在地已有住房的,认定住房套数时可核减1套。对应调整信贷政策:除拟申贷住房外,名下原有1套自住住房,申请贷款执行首套房政策;名下原有2套自住住房,申请贷款执行二套房政策。
(八)高层次青年人才专项政策
政策内容:对纳入我市高层次人才认定范围的青年人才,在省内购买首套自住住房的,缴存住房公积金满1个月即可申请贷款,最高贷款额度提高至我市现行标准的4倍。
解读要点:
1.适用对象。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纳入我市高层次人才认定范围,涵盖国内外顶尖人才(A类)、国家级领军人才(B类)、省级领军人才(C类)、市级领军人才(D类)、市级高级人才(E类)5个类别;
(2)年龄在40周岁(含)以下。
2.认定依据。以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及市人才发展服务中心公示的“高层次人才名单”作为认定依据。
(九)住宅“以旧换新”专项支持
政策内容:在省内出售旧房未超过3年并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的,可享受首套房政策,且最高贷款额度可上浮至1.5倍。
解读要点:
1.适用范围。缴存人、配偶及双方父母、子女及其配偶,存在以下情形之一,且以缴存人名义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高贷款额度可在普通缴存人家庭最高贷款额度的基础上上浮50%,即120万元,并执行首套房政策:
(1)出售省内存量住房并完成房屋产权转移登记≤3年;
(2)原有旧房因参与省内城市更新或城中村改造被拆除≤3年。
2.认定材料。(1)出售旧房:以不动产登记部门出具的房屋转移登记材料为依据。(2)旧房拆除(城市更新):以有关部门出具的征拆公告以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为依据。
(十)绿色、装配式住宅专项支持
政策内容: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购买新建绿色住宅或装配式住宅并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享受首套房政策,且最高贷款额度可上浮至1.5倍。
解读要点:
1.认定依据。以申贷时住建部门出具的认证文件作为判定绿色住宅或装配式住宅的依据。
2.概念释义:
绿色建筑(住宅):指在建筑全寿命期内,通过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减少污染等方式,为人们提供健康、安全、适用、高效的使用空间,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高质量民用建筑。其等级按国家标准由低到高划分为基本级、一星级、二星级、三星级。
装配式建筑(住宅):指将预制部品部件通过系统集成的方法在施工现场装配而成的建筑,包括装配式混凝土建筑、装配式钢结构建筑、装配式木结构建筑及装配式混合结构建筑等。
政策文件: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