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4311000003/2025-00965 | 分类: | |
发文机关: |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发文日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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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件出台的背景及意义
新形势下,新经济组织、新就业人群和新市民群体不断衍生、发展和壮大,灵活就业人员通过参加住房公积金建制,享受住房公积金低息贷款支持的需求日益迫切。2021年以来,住建部已先后组织了三批城市进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试点,取得了较好成效。我市于2020年出台了《永州市个人自愿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2022年进行了局部修改,但制度吸引力不足,灵活就业人员缴存建制工作推进不力,效果不够理想。为全面落实住建部关于推进灵活就业人员缴存建制工作部署,学习借鉴先进城市经验做法,亟需对我市的住房公积金个人缴存建制办法进行修改,推动我市灵活就业人员缴存建制工作取得新突破。
二、文件起草依据和过程
(一)起草依据
1.《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2.《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7﹞28号)
3.《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住房公积金监管司关于印发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试点政策措施的通知》(建司局函金﹝2023﹞11号)
4.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经济持续健康稳定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 》(永政发〔2016〕12号)
(二)起草过程
自2022年以来,我中心开展了数次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建制和新市民住房问题专题调研,认真学习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住房公积金监管司下发的各试点城市取得较好效果的典型经验做法,与重庆、苏州、鄂州等中心进行深入交流,结合我市个人住房公积金建制的实际情况,在原《永州市个人自愿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的基础上优化调整,更契合实际,发挥良好的社会效益。
三、文件主要内容及政策特点
(一)缴存管理
1.开户“门槛超低”。借鉴苏州、武汉、淄博等地“零门槛”做法,灵活就业人员只要满足年满18周岁尚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未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未纳入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三个条件就可在永州市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没有限制必须是本地户籍、在本地参加社保或者有明确的就业要求(如营业执照、劳务合同、收入证明等)。灵活就业人员销户后,满6个月方可重新申请自愿缴存。
2.缴存“灵活自由”。考虑灵活就业人员收入波动性,提供两种缴存模式供选择。一是按月缴存,在我市公布的上下限内自主确定缴存额,每年可调整一次,调整后该结算年度内固定不变;二是自由缴存,自主决定缴存频次和金额,单次不低于月缴存下限,年度累计不超过月缴存上限的12倍。同时,允许补缴欠缴月份。
3.权益“无缝衔接”。一是灵活就业人员与在职职工身份转换时,账户余额和缴存时间连续计算;二是支持异地转移接续,并与本地缴存合并计算贷款额度,维护灵活就业人员权益。
4.缴存激励与税收优惠。缴存资金按国家规定利率计息,当年缴存额可依法在个人应纳税额中扣除。
(二)提取管理
1.提取政策“同权化”。贯彻“保障同权”原则,灵活就业人员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条件、流程及资料要求与在职职工完全一致,确保灵活就业人员与单位职工享受同等提取权益。
2.销户“自由退出”。自愿停缴且无未结清贷款、账户状态正常(未被冻结或担保)的,可提取余额并销户;销户满6个月可重新申请缴存,提升制度弹性,满足个性化需求。
(三)贷款管理
1.贷款条件“普惠化”。取消“连续正常缴存1年”的限制条件,只要开户后累计缴存满6期(自由缴存已达年度缴存上限除外)、账户状态正常、信用良好的灵活就业人员,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比在职职工贷款条件更灵活。
2.额度测算“差异化”。遵循多缴多贷原则,按月缴存模式可贷额度为账户余额的18 倍,自由缴存模式为账户余额的12 倍,且设置20万元保底贷款额度,既体现了缴存贡献差异,又保障了购房基本贷款需求。
3.贷后管理“强约束”。贷款发放后,借款人须继续履行缴存义务,月缴存额不低于月还款额;连续断缴6个月以上且未补缴的,中心有权提前收回贷款,防范和降低违约风险。
4.联合惩戒“严追责”。对骗提骗贷、贷后恶意停缴等行为,中心将取消其终身使用资格、报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实施联合惩戒,对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政策文件:1. 关于印发《永州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管理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