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4311000015/2025-05978 | 分类: | |
发文机关: | 市生态环境局 | 发文日期: | |
名称: | |||
文号 : |
永环罚(零)字〔2025〕1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李生芳
公民身份号码:432924196809167630
地址: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工业园天宇吉祥高科产业园第2栋厂房
2024年3月19日,零陵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向我局反映永州富润电器有限公司非法排放生产废水,流至隔壁湖南德诺贝莱健康产业有限公司厂区内。3月19日至2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永州富润电器有限公司现场检查,发现存在以下问题:1.你于2023年3月22日租赁该公司2号厂房靠南边的房间,建设了2条丝印生产线和1条蚀刻生产线,2023年5月底开始生产,现场检查发现你生产线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丝印废水和蚀刻废水排入2号厂房靠西边的收集池,2号厂房靠南边的厂房外一厂棚内有6个胶罐,罐内装有蚀刻药水(三氯化铁、盐酸、氯酸钠、烧碱)15吨左右,还有一个方形塑料桶内有蓝色液体(丝印废水)约0.5吨,该方形塑料桶旁边有一个雨水井盖,有褐色液体(蚀刻液)流至雨水井内的痕迹,经查为蚀刻生产线生产时补充蚀刻液的抽水泵,在补充蚀刻液工作时出现渗漏,部分蚀刻液漏出流至雨水井内。
2024年3月19日至20日,我局委托湖南佳蓝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厂区内废液、废渣和雨水井的水体进行了采样监测。根据2024年3月29日湖南佳蓝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测报告(湖佳蓝检字J(2024)HJ第150-07号)结果显示:永州富润电器有限公司厂内雨水井水质超标。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你提供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资料,证明你具有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能力和接受调查身份的合法性。
2.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和你儿子李楠、永州富润电器有限公司总经理高华和助理左丽婷、湖南德诺贝莱健康产业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杨宇添等人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以及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湖南佳蓝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测报告(湖佳蓝检字J(2024)HJ第150-07号)等证据,证明你存在非法排污的环境违法行为。
3.执法人员的执法证件复印件,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2025年1月10日我局对你邮寄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永环罚(零)告(听告)〔2025〕3号),告知你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于2025年1月14日向我局提交了听证申请书,我局于2025年2月13日下午15时在永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组织召开了听证会。你的委托代理人鲁仁智提出如下意见:1.违法主体认定错误;2.无违法排放污染物情形和不具有排污或逃避监管的故意,对法律适用和处罚结果有异议;3.希望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罚。
我局经研究认为:1.你租用永州富润电器有限公司厂房,独立从事生产活动,是实际排污人,应独立履行环境义务,保证生产经营活动符合环境法律规范,对环境污染造成损害后也应依法承担责任。因此,将你作为违法主体,认定正确。2.根据《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结果,本次事件的主要特征污染物为pH,重金属铬、锰、镍,富润公司1#生产厂房的电木注塑件制品生产线、2#生产厂房五金件高温烤漆、塑胶喷涂和电器总组装工序均不产生含重金属废水。你投产的丝印蚀刻生产线中蚀刻工段会产生含重金属蚀刻液、清洗工段会产生含重金属废水,厂内5#雨水井中水体的特征污染因子与废储液罐中蚀刻液所含的重金属因子一致,本案件污染源及主要污染物明确,污染物迁移途径清晰,与其造成的厂区范围内雨水管网中水体重金属超标和生态环境损害存在直接关系,你具有违法排放污染物的情形。你投产的丝印蚀刻生产线污染防治设施出现故障后跑冒滴漏,最终导致蚀刻液渗漏流至雨水井内。你没有维护好污染防治设施,并造成了一定的危害后果,主观上具有逃避监管的故意,我局对你实施的违法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条正确。3.经我局审核,根据湖南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2024年10月出具的《永州富润电器有限公司厂区范围内非法排污案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鉴于你在事后拆除了生产设施,花费25万处置费用积极处理污染物,并交纳了生态损害赔偿金12250元,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第十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和《湖南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免罚轻罚告知承诺制实施办法》第五条“当事人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损害后果意愿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程序,与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后签署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当事人对受损生态环境进行了修复或者对无法修复的进行了替代修复或赔偿,已履行全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义务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修复效果评估报告等相关文件作为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罚情节的证明材料”之规定,你符合从轻处罚的情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结合《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表5-1 通过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污染物的裁量标准”的裁量标准,计算出罚款金额为31万;根据《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对符合从轻处罚情形的案件,在裁量时应当予以说明理由并经集体审议后,在裁量表裁定的罚款金额的基础上,减少一定罚款金额,但一般不超过法定最高罚款数额的20%,且从轻处罚后的罚款金额不得低于法定最低罚款数额”的规定,鉴于你符合从轻处罚的情形,我局经集体讨论研究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拾陆万元整(¥1600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根据《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单》(见附件)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永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零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附件:1.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计算方法
2.《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单》
永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3月3日
表5-1 通过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污染物的裁量标准
序号 |
裁量因素 |
裁量因子 |
裁量百分值 |
裁量起点 |
10% √ |
||
1 |
违法行为表现形式 |
部分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 |
0% √ |
整体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 |
10% |
||
偷排 |
20% |
||
篡改、伪造监测数据 |
20% |
||
2 |
排放污染物种类 |
除有毒有害污染物以外的其他污染物 |
0% |
有毒有害污染物 |
19% √ |
||
3 |
违法行为持续 时间 |
不足1天 |
0% √ |
1天以上不足5天 |
2% |
||
5天以上不足15天 |
8% |
||
15天以上 |
15% |
||
4 |
建设项目地点 |
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 |
0% √ |
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内(除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外) 自然保护地一般控制区 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 |
6% |
||
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 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 |
15% |
||
5 |
环境违法次数 (两年内,含本次) |
1次 |
0% |
2次 |
2%√ |
||
3次 |
7% |
||
4次以上 |
16% |
||
6 |
对周边居民、单位等造成的不良影响 (一年内) |
无 |
0% √ |
有投诉且经核实 |
5% |
||
计算方法:(裁量起点+裁量百分值累计之和)×法定最高罚款数额=(10%+19%+2%)×100万=31万 从轻处罚:减少法定最高罚款数额的15%,即罚款金额=31万-15%×100万=16万 |
注:1、本表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规定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的情形。
2、建设项目地点出现以下情形的,按照如下规则进行裁量:
(1)自然保护地未纳入生态保护红线区域的,按照自然保护地一般控制区进行裁量;
(2)饮用水水源准水源保护区纳入生态保护红线区域的,按照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内(除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外)进行裁量;饮用水水源准水源保护区未纳入生态保护红线区域的,按照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进行裁量;
(3)如同时满足不同分类要求的,选择裁量百分值较重的类别进行裁量。
3、本表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不足”不包括本数。
4、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指当事人自发现本次违法行为之日(不包含本日)起向前追溯两年发生的环境违法行为次数。对同一当事人的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环境违法行为,如列入同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按照实际违法次数计算。
5、对周边居民、单位等造成的不良影响(一年内)是指当事人自发现本次违法行为之日(不包含本日)起向前追溯一年发生的投诉且经核实的情况。
6、法律法规等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