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4311000015/2025-06087 | 分类: | |
发文机关: | 市生态环境局 | 发文日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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涟源市联盟矿山设备经营部《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送达公告
《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送达公告
涟源市联盟矿山设备经营部 :
你经营部未采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一案,我局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元)。你经营部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我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经营部催告,请你经营部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1.缴纳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元);
2.缴纳加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元)。
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因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经营部公告送达《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永环催(零)字〔2025〕1号),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我局(地址:永州市冷水滩区永州大道与城南大道交叉口向南730米 永州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2楼220)领取上述文书,逾期视为送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你经营部在收到本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请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七日内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不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特此公告。
永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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