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311000021/2021-03749 | 发文日期: | 发布机构: | 市农业局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主题词: | |
统一登记号: | YZCR-2021-17001 | 信息时效性: | 有效 | 文号 : | 永农发〔2021〕3号 |
相关解读:永州市农业农村局关于《永州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申报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H5解读:永州市农业农村局关于《永州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申报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H5)
关于印发《永州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申报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农业农村局,各管理区农委,经开区农村工作局:
为适应我市发展现代农业的新要求和农业产业化发展的新情况,根据农业农村部等八部门出台的《关于印发<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农经发〔2018〕1号)和湖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农业产业化省级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湘农发〔2020〕27号),结合永州市实际,制定了《永州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申报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永州市农业农村局
2021年4月6日
永州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申报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要求,进一步规范我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以下简称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申报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培育一批有基础、有优势、有特色、有前景、带动能力强的龙头企业,推动农业优势特色产业和现代农业发展,参照农业农村部等八部门出台的《关于印发<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农经发〔2018〕1号)和湖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农业产业化省级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湘农发〔2020〕27号),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市级重点龙头企业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等为主业,通过各种利益联结机制与农户紧密联系,使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有机结合,互相促进,在相关指标上达到规定标准,并经市农业农村局通过认定的企业。
第三条 对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要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引进优胜劣汰机制,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干预企业经营自主权。
第四条 对被淘汰的国家和省级重点龙头企业,要通过运行监测才能重新认定为市级重点龙头企业。
第二章 申报认定
第五条 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申报认定两年开展一次。申报企业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⒈组织形式:申报企业必须是依法设立的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等为主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
⒉企业规模:①加工企业。固定资产10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2000万元以上。②流通企业。固定资产10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5000万元以上(其中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年交易额3亿元以上)。③种植企业。有固定的办公、生产资料存放、产品贮藏等固定场所;基地规模集中连片面积1000亩(或设施农业生产面积200亩)以上,土地流转合同年限10年以上;固定资产5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800万元以上。④养殖企业。固定资产5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1000万元以上。不管哪类企业,企业经营农产品销售收入应占企业总销售收入80%以上。
⒊企业效益:企业的总资产报酬率应高于现行一年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企业不欠工资、不欠社会保险金、不欠折旧,无涉税违法行为,产销率93%以上。
⒋企业负债与信用:企业资产负债率低于60%;有银行贷款的企业,近2年内不得有不良信用记录。
5.企业质量管理
(1)在农产品生产加工中,采用国家、行业、地方或企业标准,具备相应的质量安全检测能力并开展自律检测。
(2)实行食用农产品“身份证”管理和赋码标识。
6.带动能力:企业与农户建立稳定可靠的利益联结机制,种植和养殖企业带动农户应达到500户以上,加工和流通企业(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除外)带动农户应达到1000户以上。企业消耗本市原材料量占全部原材料消耗量60%以上。安置本市员工人数占企业职工总数80%以上。
7.企业竞争力:在全市同行业企业中的产品质量、产品科技含量、新产品开发能力处于领先水平,企业有注册商标。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并获得相关生产许可证,近2年内没有发生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同时,企业要生产规范、厂区整洁、管理健全、社会形象良好。
8.申报企业注册登记原则上要求2年以上。
第六条 鼓励科技创新能力强、资源优势明显、产品增值效益大、第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效果好、产业扶贫贡献大的企业申报市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标准可以适当降低。
第七条 申报材料:
申报企业要按照本办法第五条要求提交下列申报材料。
1.申请报告。
2.专题材料(包括企业基本情况、采取的产业化经营模式、与基地农户的利益联结方式、带动基地和农户的基本情况、促进农户增收情况等)。
3.市级龙头企业申报表(加盖企业公章)。
4.企业的营业执照。
5.企业的资产和效益情况(须经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定的企业最近两个年度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及报表附注等原件)。
6.企业的资信情况(须由其开户银行提供证明)。
7.企业的纳税情况(须由企业所在地税务部门出具企业近2年内纳税情况证明)。
8.企业及股东的诚信情况证明(在“信用中国”或“湖南信用”网站上查询并彩印结果)
9.企业带农增收的协议、订单等材料(企业带动能力和利益联结情况须由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提供说明并附与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大户签订的合作合同或协议等)。
10.企业相关产品质量及管理标准体系认证(含使用农产品“身份证”管理、质量追溯和合格证制度落实情况,近两年内由县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法定监管部门出具的产品质量安全证明、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环保体系认证证明等)。
11.其他材料。包括生产许可证、注册商标、“两品一标”、租赁合同(种植和养殖企业)、房产土地证、知名品牌、科技成果、专利证书、获奖证书等证件复印件。
12.相关影像资料,包括企业生产区、办公区全景照片,主要生产设备照片,企业产品照片,主要原料基地照片等。
以上材料,未注明必须为原件的,可用复印件、并加盖企业公章。
第八条 申报认定程序:
⒈企业申报。申报企业向企业所在地县区(管理区、经开区)农业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县区农业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⒉县区推荐。县区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对企业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规范性进行审核,由县区人民政府行文向市农业农村局推荐,并附审核意见;
⒊联合考察。市农业农村局根据本办法第五、六条申报基本条件,组织相关部门专业人员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考察评审,并提出考察评审意见,形成考察评审报告,提交市农业农村局党组会会审。
4.媒体公示。将局党组会审定的结果在永州农业农村局官网上进行公示。
5.下文认定。经公示无异议的企业,由市农业农村局下文认定,并颁发证书牌匾。
第三章 运行监测
第九条 对市级重点龙头企业建立优胜劣汰的动态管理机制,实行定期监测管理制度,每两年进行一次运行监测。市级重点龙头企业应按要求真实、准确、及时报送企业生产经营、带动农户等情况,为运行监测提供依据,为有关政策制定提供参考。
第十条 运行监测方法:
⒈报送材料。在运行监测年份,企业向县区农业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经济运行情况表、年度发展报告、开户银行提供的资信证明、县区税务部门提供的纳税情况证明、县区农业行政管理部门提供的质量安全情况证明和带动农户情况说明、社会责任履行情况说明、应享受优惠政策的落实情况、企业和股东诚信情况证明等。
2.县区核查。县区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对所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监测材料的真实性和规范性进行核查。核查无误后,形成核查报告,由县区人民政府行文向市农业农村局提出运行监测意见,继续保留的,要说明保留理由;给予淘汰的,要说明淘汰理由。
3.市局会审。市农业农村局对县区报送的运行监测意见和企业运行监测材料进行审核汇总,形成运行监测报告,提交市农业农村局党组会审定。
4.媒体公示。将由党组会审定的运行监测结果在媒体进行公示。
5.下文公布。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市农业农村局下文公布监测结果。对运行监测合格的企业,继续保留市级重点龙头企业资格;对运行监测不合格的企业,取消其市级重点龙头企业资格。
6.对因违规违法造成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或存在偷税骗税、坑农害农等违规违法行为的,以及缺报上级主管部门要求报送情况达到三次以上的,取消其市级重点龙头企业资格,并收回证书。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市级重点龙头企业及新申报企业应按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如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1)公司建设主体涉黑涉恶的;(2)公司项目区内涉及“大棚房”问题未整改到位的;(3)近两年发重大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问题,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被省级及以上环保、农业或食品安全等部门通报的;(4)出现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5)被“信用中国”或“湖南信用”网站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和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的。已经认定的企业取消其市级重点龙头企业资格。
第十二条 市级重点龙头企业要及时提供有关企业运行情况的材料。对不认真、不及时上报的企业给予警告,并作为监测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对在申报、认定、监测评审工作中,不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存在徇私舞弊行为的有关人员,要按有关党纪政纪规定予以严肃查处。
第十四条 市级重点龙头企业更改企业名称,应出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营业执照等更名材料,由县区农业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市农业农村局予以审核确认。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永州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申报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永农发〔2017〕8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