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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永州市水事违法“首违不罚”事项清单》政策解读

2025-02-28 09:45 来自:永州市水利局

近期,永州水利局制定了《永州市水事违法“首违不罚”事项清单》。现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为深入贯彻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水利部司法部关于提升水行政执法质量和效能的指导意见》《中共永州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市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font face="CESI仿宋-GB2312" >免罚事项清单 行政执法事项目录修订完善和公示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根据《湖南省水事违法“首违不罚”事项清单》,结合我市水利工作实际制定了永州市水事违法“首违不罚”事项清单》(以下简称《清单》)

二、起草依据及过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严格按照同时符合“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及时改正”三个条件,按照湘发办【20249号文件规定“原则上不得缩小上级免罚清单中的事项范围”规定根据《湖南省水事违法“首违不罚”事项清单》结合我市水利工作实际,制定了7“首违不罚”事项清单,按照《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湖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规定,先进行了合法性审查,再提交局分管领导组织的集体审议会议,并按照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报司法统一登记、统一编号和统一发布。

三、主要内容

一是提出《清单》适用要求。在通知部分规定:水行政处罚机关适用《清单》对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的,应当按照行政处罚程序处理,在决定书中载明适用不予行政处罚的事实和理由,并对当事人进行教育;水行政处罚机关对未列入《清单》,但符合免予处罚情形的违法行为,仍然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依法作出处理决定。二是明确《清单》主要事项。《清单》7项事项,涵盖了河道(湖)管理、水资源管理、水土保持管理、水文管理大类别,涉及水利领域主要执法事项。三是作出《清单》中“初次违法”具体规定。在《清单》最后,以备注的形式对“初次违法”进行了定义,即初次违法是指从违法行为实施之日起上溯两年,没有发现当事人在水利领域内存在违法行为的,认定为“初次”;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便于执法操作。

永州市水利局关于《永州市水事违法“首违不罚”事项清单》的通知

让水行政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

    来源:永州市水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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