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4311000012/2025-02095 | 分类: | |
发文机关: | 市统计局 | 发文日期: | |
名称: | |||
文号 : |
基本案情:在统计执法检查中发现,某有限公司为了获得政府对企业生产的达标奖励,该公司负责人授意统计人员,在自身实际产能的基础上,虚报工业总产值统计数据,构成了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的违法行为。
处理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有关条款,给予该公司警告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责令其按照统计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统计报表制度的要求,对在统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
法律分析:根据统计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企业等统计调查对象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利用虚假统计资料骗取荣誉称号、物质利益或者职务职级等晋升的,除对其编造虚假统计资料或者要求他人编造虚假统计资料的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外,由作出有关决定的单位或者其上级单位、监察机关取消其荣誉称号,追缴获得的物质利益,撤销晋升的职务职级等。
法条链接:《统计法》第四十四条 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公职人员的,由任免机关、单位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一)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
(二)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
(三)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
(四)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
(五)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工商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统计执法是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计工作重要讲话指示批示精神为指引,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深入推进依法统计依法治统。本次统计执法过程中,做好统计普法教育,推动全社会了解统计法、熟悉统计法、遵守统计法、维护统计法。严格依照规范执法程序进行,确保统计执法的合理化、规范化,努力让统计调查对象在执法检查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同时,本次执法检查充分听取执法对象的心声,积极帮助该单位进行信用修复,体现人性执法,增加执法中的温度,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