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政回应
来信主题: 偿还自住住房个人贷款本息提取住房公积金手续
收文单位: 市信访局 来信时间: 2019-12-25
来信类型: 其他 办理状态: 已办结
来信内容: 根据《永州市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贷款政策实施细则》第四章第二十三条二大点(一)小点,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商业贷款本息的,应该只需要提供购房材料(购房合同、购房发票或收据其中一种,下同)、借款合同、提取时点前不少于12期的还款明细。借款人提供的银行还款明细能具体体现相关的购房和《借款合同》信息的,可不再提供《借款合同》,下同。 但是我爱人持购房合同、12期的还款明细以及建设银行的贷款证明(贷款合同丢失了,建行开具了贷款证明)到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提取手续时被拒,请问是否合理?办理偿还商业房贷到底需要什么证明?我们2015年购房时曾到公积金中心办理过提取手续,公积金中心应该是有贷款合同、购房发票等相关文件证明复印件的,现在再次提取人为增加难度是否不符合“让群众少跑路”的大方向呢?
回复单位: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回复时间: 2019-12-30
答复内容:

 

尊敬的网友:

    您好,您来信询问偿还自住住房个人贷款本息提取住房公积金手续已收悉。经调阅您配偶2017年8月7日办理的购房提取档案,资料有2015年的购房合同和购房发票复印件,无贷款合同复印件(办理购房提取不须提供)。办理按月偿还商业银行住房按揭贷款本息提取住房公积金,除本人身份证、银行卡及婚姻关系材料外,还须提供购房合同、购房发票、借款合同、提取时点前不少于12期的还款明细。贷款合同丢失了,建行开具了贷款证明贷款证明如能具体体现相关的购房和《借款合同》信息的,可不再提供《借款合同》由于业务人员对业务知识不够精通,未能解释清楚,思想认识不到位,未向主管请示即拒绝办理,对此向您表示歉意。我们将加强人员业务知识和服务意识培训。
    贷款证明如能具体体现相关的购房和《借款合同》信息请持本人身份证、银行卡及婚姻关系材料贷款证明、提取时点前不少于12期的还款明细到市民中心公积金柜台办理提取。下次还贷提取的,只需提供提取时点前不少于12期的还款明细本人身份证、银行卡及婚姻关系材料。
   衷心感谢您对住房公积金工作的关心、理解和支持,如您还有疑问,请拨打电话12329、0746-8338353进行咨询。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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