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信主题: |
生育保险政策咨询 |
收文单位: |
联动处置中心 |
来信时间: |
2021-05-27 |
来信类型: |
咨询 |
办理状态: |
已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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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信内容: |
生育保险政策咨询,了解一下,目前医疗生育保险,是医疗保险包含了生育保险,但了解到之前是没有的,请问永州是什么时候开始有生育保险了?请问女性依法生育能够享受那些待遇了?享受生育期间待遇需要满足那些条件了?产假工资应该是公司支付还是基金支付?按什么标准支付了?如果夫妻双方,女方未购买医疗生育保险,但是男方购买了生育险,依据规定,请问能享受那些待遇? |
回复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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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州市-市医疗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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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
2021-06-01 |
答复内容: |
关于“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有关问题”的答复
您好!
您咨询的有关与永州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有关问题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永州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永政发〔2020〕4号)于2020年4月13日发文起实施,其规定用人单位的女职工在职期间生育和终止妊娠享受生育医疗待遇和生育津贴待遇。
随后市医疗保障局联合相关部门出台了《永州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实施细则》(永医保发〔2020〕34号),其规定用人单位新增参保人员,连续缴纳生育保险费10个月后(含补缴3个月以内且能提供有效劳动关系证明的,2020年4月30日前正常缴纳职工医保费视同已缴纳生育保险费)生育的,可享受生育津贴待遇;补缴超过3个月的,从正常缴费之日起10个月后生育的可享受生育津贴待遇;参保未满10个月早产的,但参保人妊娠日期晚于参保日期的,可按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生育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符合规定的女职工每天生育津贴标准按上年度本单位职工月平均缴费工资除以30天之商计发。用人单位的女职工生育津贴标准低于本人月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用人单位男职工的配偶合法生育,其配偶无工作单位并未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一次性生育补助金,标准为统筹地区上年度按规定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的人均生育医疗费用的50%,不享受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待遇。目前暂按足月妊娠平产基金支付限额标准的50%发放生育补助金。
文件查询可进入永州市医疗保障局官网查询,感谢您对医保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永州市医疗保障局
2021年6月1日 |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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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信人评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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