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户登记 迁入迁出 变更登记 分户注销

    户口补登

    家庭户立户

    留学回国人员

    其他原因回国
    (入境)人员

    收养婴儿

    新生婴儿

    刑事解教人员

  • 办理条件

    满足以下四种情况之一的,均须办理:
    1. 三周岁以上从未申报过常住户口的无户口人员;
    2. 原来登记了常住户口,因错误注销、计算机信息丢失等原因,造成计算机人口信 息管理系统中查找不到常住人口信息的无户口人员;
    3. 被法院宣告失踪(或死亡)并注销了常住户口,现被寻回或返回了的公民;
    4. 公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收养的3周岁以上未登记常住户口的未成年人。)落户;

    办理材料

    三周岁以上从未申报过常住户口的无户口人员:
    1.本人或监护人书面申请 人员:
    2.出生证明材料 人员:
    3.居委会(村委会)证明 人员:
    4.社区或责任区民警与补录人员见面谈话的调查材料
    原已登记户口现查找不到户籍信息的人员:
    1.本人或监护人书面申请
    2.原居民户口簿
    3.居民身份证等原始依据(年满16周岁的还需提供近期标准证件照2张)
    人民法院撤销失踪(死亡)的人员:
    1.人民法院撤销失踪(死亡)的证明
    2.本人或亲属书面申请
    收养的三周岁以上尚未登记常住户口的未成年人:
    1.民政部门出具的合法收养证明
    2.收养人居民户口簿
    3.收养人居民身份证。

    办理程序

    1.提出申请:由申请人向经常居住在地户口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填写《湖南省补登、补录人口信息审核表》
    2.受理申请:受理申请人所提交的申请材料,并进行初步审核。
    3.审批申请:由县级公安机关审批。对年满16周岁以上从未申报过常住户口的无户口人员补登户口的,须逐级上报市级公安机关。
    4.审批反馈结果:审批机关应当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逐级反馈至户口登记机关,并告知当事人。
    5.打印表簿:审批通过的,为申请人建立常住人口登记表,发给居民户口簿(或内页)。

    收费标准

    户口簿:8元/册(含一个外壳、5页内芯及人像扫描费);集体户口簿:20元/册(含一个外壳、10页内芯);每增加或变更打印户口簿内芯每页2元。

    办理时限

    由县级公安机关审批的,16个工作日内办结;由市级公安机关审批的,32个工作日内办结。

    相关政策

    1.《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2.《湖南省常住人口登记操作办法》
    3.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重新发布全省公安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湘价费[2008]63号)

    办理地点

    各落户地的县市区公安局(分局)人口与出入境管理大队或县(市)城关派出所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夏季)14:30-17:30(冬季)

    联系电话

    咨询电话:0746-8362111
    监督电话:0746-83627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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