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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4311000034/2020-00712 分类:  
发文机关: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文日期: 2020-11-25
名称: 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行业管理的通知
文号 :    
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行业管理的通知
2020-11-25           来源: 建筑业管理科 【字体: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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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经开区、管理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回龙圩管理区规划建设局,局直各相关单位:

为加强我市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行业管理,保障广大业主的合法权益,杜绝和减少质量和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行业管理通知如下。

一、市、县(区、管理区)建设行政部门是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行业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行业的市场监管工作,指导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设计、施工企业必须按照核定的营业范围和资质等级承揽工程,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定额预算和设计取费标准。委托装饰装修企业设计、施工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法人资格,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相应的资金; 

(二)具备营业执照、装饰装修资质证书,有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相关的专业技术人员、装备和管理人员; 

(三)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和会计制度; 

(四)法律法规要求具备的其它条件。 

三、实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开工申报登记制度。物业管理单位或房屋管理机构须告知装修人,在住宅装饰装修开工前,持房屋所有权证或证明其合法权益的有效凭证,委托装饰装修施工企业的,还需提供营业执照、装饰装修资质证书,向所辖物业管理单位申报登记,小区无物业公司的由属地街道办事处管理,单位内部的小区由各责任单位负责管理。“物业管理单位、房屋管理机构、街道办事处、各责任单位等”以下统称为“物业管理责任单位”。

() 进入小区住宅装饰装修的装饰企业和人员必须进行登记备案,企业还需提交相关资质证书。

() 装修人委托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设计与施工,应签订规范的设计与施工合同,如发生合同纠纷、虚假广告、欺骗行为等损害消费者利益的事件,可以向消费者委员会或其他有关行政部门投诉。

四、实行住宅装饰装修行为全过程管理制度。物业管理责任单位,应在所辖区域内醒目位置设立宣传栏或公告,向广大业主宣传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注意事项。在与装修人签订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时,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装修人及装修人委托的装饰装修企业和个人。

物业管理责任单位应安排专人,对正在装饰装修的住宅进行监督巡查。如发现未经规划、住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中擅自改变建筑主体或承重结构或使用功能、擅自超过设计标准或规范增加楼面荷载,擅自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擅自改变住宅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的行为,应及时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反映,依法查处。        

五、装饰装修企业和个人从事装饰装修活动,应当遵守施工安全操作规程,按照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和消防措施,保证作业人员和周围住户及财产的安全,施工现场动用明火和进行焊接作业的应先向物业管理责任单位登记报备。

六、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设计、施工必须保证建筑物结构安全。装饰装修涉及变动建筑主体或承重结构的、超过设计标准或规范增加楼面荷载的、改动卫生间、厨房间防水层的,装修人应当提供设计、施工方案,其中的设计方案须经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设计单位提出。没有设计、施工方案的,不得施工。

涉及到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改变建筑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的,装修人应当在施工前办理规划、建设批准手续,并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并经过图审、施工许可(达到办理条件的)等程序才能组织施工。没有经过报批程序的,不得施工。 

已鉴定为危险建筑物的,不得进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施工。在装饰装修前及过程中发现房屋有影响主体结构安全的裂缝、沉降,房屋承重结构构件有严重或明显损坏痕迹和险情的,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结构鉴定机构出具结构安全结论,再委托设计单位出具专项设计方案后,方可按报批程序要求进行装饰装修施工。 

七、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施工应符合国家、省市的规范和标准,使用符合环保和消防安全规定的材料,确保工程质量。装修人、装饰装修企业和个人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不得侵占公共空间,不得损害公共部位和设施。必须按与物业管理责任单位约定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间施工,降低施工噪音,减少环境污染。

八、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竣工后,室内空气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装修人可以委托有资格的检测单位对室内空气质量进行检测。检测不合格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企业和个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治理,达标后方可交付使用。 

九、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有下列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之一的,由市、县(区、管理区)行政执法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一)未取得企业设计资质或施工资质以及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揽工程的;

(二)涉及建筑物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饰装修工程,在施工前未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擅自施工的; 

(三)在已鉴定为危房的房屋内进行装饰装修施工的;

(四)涉及到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改变建筑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未经规划管理部门批准擅自施工的。 

十、市室内装饰装修协会应加强全市装饰装修企业“行业自律”和“诚信服务”体系建设,加强装饰装修企业和装饰装修专业技术人员的管理工作,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积极做好专业技术指导和服务;依照国家和省、市有关室内装饰装修行业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积极配合我市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行业的规范管理。

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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