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政办函〔2017〕89号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公布永州市农村公共服务事项清单
(第一批)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永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市直各单位:
按照国务院关于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协同推进的部署,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简化优化公共服务流程方便基层群众办事创业工作方案〉的通知》(湘政办发〔2016〕22号)等文件要求,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向社会公开《永州市农村公共服务事项清单(第一批)》(以下简称《清单》),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全面公开农村公共服务事项。清单分为直办、公开和告知、代办、协办四个部分,共181项,主要内容包括:服务单位、事项名称、受理条件、申请材料、办理程序、办理期限、收费标准及村级权限等(详见附件)。市政务公开办要在本通知印发后10日内,通过市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集中公开,方便群众查询,接受群众监督。各单位也应通过本单位网站、政务服务窗口、办事公开栏、电子显示屏(触摸屏)、新闻媒体等形式公开本单位农村公共服务事项清单和办事流程。
二、搭建平台,统一发布。清单全面公开后,市政务服务中心要统筹安排将181项服务事项的办事指南、办理流程初始化到市城乡网格化综合信息系统公共服务模块中。数据初始化完成后,各县区统一根据服务事项的具体办理流程提供每个流程的具体责任人名单,由市政务服务中心统一分配系统账号,及赋予系统的相关操作权限。各县区按照统一的办事指南要素,提供其中的业务咨询电话、投诉电话、窗口地点等要素的内容。清单全面公开后,各县区单位如发现本通知清单中的有关事项与本县区实际操作不符,需进行调整后录入的,应向本级政务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各县区政务中心按照相关程序审查论证后向市政务中心提交录入。
三、对农村公共服务事项清单实行动态管理。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永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各有关单位要按照全面深化改革和政府职能转变的要求,根据法律法规规章颁布、修订、废止以及部门职责变化,对农村公共服务事项清单及时进行调整完善,实行动态管理。各部门公共服务事项清单的调整由部门向本级机构编制部门提出申请,各级机构编制部门按照相关程序审查论证后公布实施。
四、认真抓好落实,强化监督问责。农村公共服务事项目录清单及办事流程的公开、录入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各相关单位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具体工作,主动作为,互相协同,不得瞒报虚报、敷衍应付。市政务公开办要把公共服务事项目录及办事流程的公开、录入工作纳入市直各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永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务公开政务服务工作考核范畴,适时开展专项督导检查,对工作开展情况及时通报。
附:永州市农村公共服务事项清单(第一批)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9月21日
附: | |||||||||
永州市农村公共服务事项清单(第一批) | |||||||||
直办事项 (59项) | |||||||||
序号 | 服务单位 | 事项名称 | 受理条件 | 申请材料 | 办理程序 | 办理期限(工作日) | 收费标准 | 村级权限 | 备注 |
1 | 武装部 | 基干民兵服务 | 政治合格;年龄18-35周岁;身体健康;参加过军事训练或拟定参加军事训练人员 | 申请人户口簿或身份证 | 本人申请→村便民服务站办理 | 即办 | 不收费 | 直办 | |
2 | 武装部 | 兵役登记服务 | 政治合格;年龄18-35周岁;身体健康;符合服兵役条件的公民 | 申请人户口簿或身份证 | 本人申请→村便民服务站办理 | 即办 | 不收费 | 直办 | |
3 | 农业委 | 新型职业农民培训申请 | 55周岁以下的农业人口 | 1、申请人户口簿(或身份证)原件;2、《新型职业农民培训申请表》 | 本人申请→村便民服务站受理→县区农委备案 | 7 | 不收费 | 直办 | (培训不计入办理期限) |
4 | 农业委 | 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服务 | 在计税面积范围内种粮的农户 | 1、农作物和双季稻种植情况到户表;2、农作物和双季稻种植情况村级汇总表;3、农作物和双季稻种植情况乡镇汇总表 | 村组逐户填报→公示→乡镇核实→县区农委汇总 | 30 | 不收费 | 直办 | |
5 | 农业委 | 提供农业技术信息及推广咨询服务 | 农作物种植户 | 无 | 主动上门服务或村民打电话提出要求→5日内到户服务 | 7 | 不收费 | 直办 | |
6 | 植保植检站 | 农作物病虫害情报服务 | 农作物种植户 | 无 | 本人申请→村便民服务站受理→县区植保植检站现场查看 | 7 | 不收费 | 直办 | |
7 | 农业委 | 提供育秧育苗技术服务 | 育秧育苗农户 | 无 | 主动上门服务或村民打电话提出要求→2日内到户服务 | 2 | 不收费 | 直办 | |
8 | 文体广新局 | 非营利性体育、文化等活动场所的提供 | 村民或社团组织 | 1、申请人身份证;2、申请表 | 本人(或社团组织)申请→村便民服务站受理办结 | 1 | 不收费 | 直办 | |
9 | 农业委 | 农业保险服务 | 农民或农业生产经营组织 | 无 | 本人申请 →村便民服务站收款并填写投保明细→乡镇审核→保险公司办结 | 10 | 不收费 | 直办 | |
10 | 组织部 | 党员组织关系的迁入、迁出证明 | 党员 | 1、党员本人的组织关系介绍信;2、党组织同意转出的有关证明 | 迁入:县区委组织部→乡镇党工委→村支部 转出:村支部→乡镇党工委→县区委组织部 |
即办 | 不收费 | 直办 | |
11 | 有线网络有限公司 | 有线电视收视费缴费 | 用户 | 智能卡、身份证 | 村便民服务站相关工作人员代收 | 即办 | 按照物价部门相关文件执行 | 直办 | |
12 | 有线网络有限公司 | 有线电视续费业务 | 用户 | 智能卡、身份证 | 村便民服务站相关工作人员代收 | 即办 | 按照物价部门相关文件执行 | 直办 | |
13 | 有线网络有限公司 | 有线电视报停、注销业务、更名过户业务 | 用户 | 1、身份证、智能卡,更名过户需要双方身份证;2、填写申请表 | 到村便民服务站申请受理→网络公司审批办结 | 即办 | 按照物价部门相关文件执行 | 直办 | |
14 | 有线网络有限公司 | 有线电视新装、迁移业务 | 用户 | 1、身份证;2、填写申请表 | 到村便民服务站提出申请→业务受理→安排工作人员到指定地点安装 | 3 | 按照物价部门相关文件执行 | 直办 | |
15 | 有线网络有限公司 | 有线电视故障报修 | 用户 | 本人身份证 | 线下办理,用户自行拨打故障保修热线:96531 | 即办 | 按照物价部门相关文件执行 | 直办 | |
16 | 司法局 | 公共法律服务 | 有公共法律服务需求的公民 | 身份证 | 到村便民服务站提出申请→村便民服务站工作人员将申请转达给司法工作人员,或直接联系司法所工作人员来现场解决 | 即办 | 不收费 | 直办 | |
17 | 司法局 | 法律援助申报 | 符合法律规定的特定条件,因经济困难无能力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 1、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代理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2、经济困难的证明;3、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相关的证据材料和其他材料 | 本人申请→村便民服务站办理或其他部门转交 | 5 | 不收费 | 直办 | |
18 | 人社局 | 社保卡查询 | 全体参保对象 | 社保卡或者身份证(户口簿)原件 | 本人持相关证件到村便民服务站→村便民服务站工作人员登录网站输入身份证号即可查询 | 即办 | 不收费 | 直办 | |
19 | 人社局 | 用人单位招聘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及招录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 1、《用人单位用工需求登记表》;2、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三证合一、五证合一的只提供营业执照副本);3、法人证书或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非企事业单位提供用人单位法定负责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4、用人单位简介一份;5、招工简章一份 | 登记填表→递交资料→资质审核→信息咨询与发布→回访服务 | 即办 | 不收费 | 直办 | 安装期限不计入办理时限 |
20 | 人社局 | 个人求职登记 |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村民 | 1、职业介绍求职登记表;2、身份证;3、毕业证;4、近期免冠两寸彩照2张;5、其他职业培训证件等资料 | 登记填表→资料审核→信息咨询与发布→回访服务 | 即办 | 不收费 | 直办 | |
21 | 人社局 | 技能培训申请 | 辖区内符合就业培训条件,有培训需求的劳动人口 | 1、身份证复印件1份;2、近期两寸免冠照4张;3、学员安全责任协议书、登记表等资料 | 个人申请报名→村便民服务站统计→县区人社局审批、申报财政局审批→县区人社局确认开班→通知相关人员参加培训 | 视技能培训实际开班情况确定 | 不收费 | 直办 | |
22 | 人社局 |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服务 | 符合参保条件的居民: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生),具有本县区户籍,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乡镇居民 | 1、本人户口簿;2、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3、“三无”人员相关证明材料 | 到户口所在地的村便民服务站提出申请,填写《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信息登记表》→符合条件的,在《参保表》上签字确认、加盖村公章→申报当月上报至乡镇社保中心→县区人社部门审核→持本人相关证件到户口所在地可进行缴费 | 15 | 按标准收取 | 直办 | |
23 | 人社局 | 企业退休职工的生存认证 | 本行政区内符合领取养老金的企业退休人员 | 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 完成人脸识别系统建模后,可直接通过网络认证。其他特殊情况由社区协助认证 特殊认证:下载表格→按要求照相、填表→经办人签名→负责人签署意见—盖公章 外地、外省退休人员协助认证也按特殊认证 |
即办 | 不收费 | 直办 | |
24 | 人社局 | 城乡居民新生儿医保参保登记 | 未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人员 | 1、本人户口簿;2、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3、“三无”人员相关证明材料 | 持本人相关证件到户口所在地可进行缴费 | 即办 | 按标准收取 | 直办 | |
25 | 人社局 |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 | 参保人员 | 1、身份证或户口簿;2、社保卡 | 参保人员到银行柜台或银行在乡镇、村设立的“助农取款服务点”(代办点)直接缴费 | 即办 | 按标准收取 | 直办 | |
26 | 人社局 |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领取资格认证 | 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人员 | 身份证或者户口簿 | 待遇领取人员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每年的7月至8月)到户口所在地村便民站进行现场认证(签名、按手印并留下联系电话) | 即办 | 不收费 | 直办 | |
27 | 人社局 | 社会保障卡挂失(含临时挂失、解除临时挂失、正式挂失等) | 丢失社会保障卡的人员 | 身份证或者户口簿 | 本人持相关证件到相应的银行申请 | 即办 | 不收费 | 直办 | |
28 | 人社局 | 求职介绍 |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社区居民 | 1、职业介绍求职登记表;2、身份证;3、毕业证;4、近期免冠两寸彩照2张;5、其他职业培训证件等资料 | 登记填表→资料审核→信息咨询与发布→回访服务 | 即办 | 不收费 | 直办 | |
29 | 人社局 | 就业培训登记 | 辖区内符合就业培训条件;有技能或创业需求的劳动人口;零就业家庭的劳动成员 | 1、身份证复印件1份;2、近期两寸免冠照4张;3、学员安全责任协议书、登记表等资料 | 个人申请报名→村便民服务站统计→人社局审批→申报财政局审批→人社局确认开班→通知相关人员参加培训 | 视就业培训实际开班情况确定 | 不收费 | 直办 | |
30 | 人社局 | 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领取资格认证(含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参保退休人员) | 本行政区内符合领取养老金的企业退休人员 | 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 完成人脸识别系统建模后,可直接通过网络认证。其他特殊情况由社区协助认证 特殊认证:下载表格→按要求照相、填表→经办人签名→负责人签署意见→盖公章 外地、外省退休人员协助认证也按特殊认证 |
即办 | 不收费 | 直办 | |
31 | 人社局 | 离退休人员社区化管理登记 | 辖区各类机关事业单位新增离退休人员 | 1、参保人员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2、《离退休人员社区化管理基本情况登记表》 | 本人申请→社区受理 | 即办 | 不收费 | 直办 | |
32 | 人社局 | 社会保障卡申领 | 未申领社会保障卡的人员 | 身份证(户口簿)原件 | 本人持相关证件到村便民服务站→村便民服务站工作人员登录网站办理,领卡到相应银行 | 即办 | 不收费 | 直办 | |
33 | 卫计委 | 乡村医疗 | 村民 | 身份证(户口簿)原件 | 本人直接到村卫生室诊疗 | 即办 | 即办 | 直办 | |
34 | 卫计委 | 优生优育健康咨询、检查 | 符合生育政策计划怀孕的育龄夫妇(包括在本县区居住半年以上的流入人口) | 育龄夫妇双方身份证原件 | 带齐资料直接到县区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婚前孕前优生检查中心)检查 | 不收费 | 即办 | 直办 | |
35 | 卫计委 | 免费避孕药具领取 | 适龄人员 | 身份证 | 本人直接到村活动室领取 | 不收费 | 即办 | 直办 | |
36 | 卫计委 | 农村居民健康体检及健康教育 | 村民 | 身份证 | 本人直接到村卫生室体检及咨询 | 不收费 | 即办 | 直办 | |
37 | 自来水公司 | 缴纳水费 | 已使用自来水的农村居民 | IC卡 | 持IC卡到各村民服务点缴存 | 即办 | 按照市、县物价部门相关文件执行 | 直办 | |
38 | 自来水公司 | 县农村自来水开户 | 符合安装许可的农村居民 | 1、户口簿或身份证原件;2、集体土地使用证或规划建设许可证原件;3、《用户用水申请表》;4、供用水协议 | 申请→受理→现场审核符合条件,直接办理开户 | 即办 | 按照市、县物价部门相关文件执行 | 直办 | |
39 | 商粮局 | 农产品的线上销售 | 村民 | 《农产品线上销售申请表》 | 本人申请→农村综合服务中心受理→审核通过→在线上电商销售平台发布产品信息→客户在线下单→客服接单并组织发货→售后服务 | 20 | 不收费 | 直办 | |
40 | 商粮局 | 农产品的线下展示或购买、配送 | 村民 | 《农产品参展申请表》 | 本人申请→农村综合服务中心受理→线下集中展示农产品→客户在线下单→客服接单并组织发货→售后服务 | 20 | 不收费 | 直办 | |
41 | 商粮局 | 网上购物 | 村民 | 《网上代购申请及免责声明》 | 村民在农村综合服务中心电商服务窗口申请代购业务→工作人员受理→为村民选购网络商品并下单→厂家发货→县级电商服务仓库收货后配送到各村站→经村民同意确认收货并付款→售后服务→完成代购业务 | 15 | 不收费 | 直办 | |
42 | 国网供电分公司 | 缴纳电费 | 用电客户 | 提供客户编号或者客户名称 | 在村便民服务站的自助缴费机自主刷卡缴费 | 即办 | 按照市、县区物价部门相关文件执行 | 直办 | |
43 | 电信公司 | 宽带、固话新拆移办理 | 本村村民 | 1、新搬迁地址信息;2、身份证;3、搬迁费 | 本人提出申请→村便民服务站联系电信局办理。电信局服务热线:10000 | 即办 | 按照企业核定价格收费 | 直办 | |
44 | 信访局 | 矛盾纠纷调处 | 有矛盾纠纷调处需求 | 1、身份证复印件;2、信访报告 | 本人提出诉求→村便民服务站进行登记并作出处理 | 60-90天 | 不收费 | 直办 | |
45 | 信访局 | 来信来访办理 | 有信访诉求对象 | 1、身份证复印件;2、信访报告 | 本人提出诉求→村便民服务站进行登记并作出处理 | 60-90天 | 不收费 | 直办 | |
46 | 村本级 | 农村自来水开户 | 县区行政区域内新增用水的用户 | 1、本人户口簿;2、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 持本人户口簿、身份证件到村便民服务站办理 | 即办 | 按村里供水标准收费 | 直办 | |
47 | 村本级 | 流动党员证明 | 党员 | 1、所在支部出具党员证明;2、身份证原件和近期免冠两寸照片1张 | 向党组织关系所在村办理点申请,并提供所需材料→村审核出具证明→乡镇党工委备案 | 即办 | 不收费 | 直办 | |
48 | 村本级 | 发放《流动党员管理证》 | 党员 | 1、所在支部出具党员证明;2、身份证原件和近期免冠两寸照片1张 | 向党组织关系所在村办理点提出申请,并提供所需材料→村审核→登记并发放《流动党员活动证》→乡镇党工委备案 | 即办 | 不收费 | 直办 | |
49 | 村本级 | 党员组织关系结转 | 党员 | 1、党员本人的组织关系介绍信;2、党组织同意转出的有关证明 | 提出申请并提供所需材料→村委审核→办理结转手续→向乡镇党工委备案 | 即办 | 不收费 | 直办 | |
50 | 村本级 | 党费收缴 | 党员 | 无 | 个人将党费交给支部(支部指定的专人,组织委员等),党费收缴人填写缴收清单→乡镇汇总各支部的收缴情况,填写党费收缴清单→将现金汇入指定银行账户,将银行回单和收缴明细上报县区组织部 | 即办 | 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 直办 | |
51 | 村本级 | 入党申请 | 有入党意向的群众 | 入党申请书 | 本人向村党支部递交入党申请书→通过党组织确认为入党积极分子,进行培养、教育、考察→培养期满,条件成熟准备发展其入党时,必须由本人填写《入党志愿书》。《入党志愿书》是党组织对申请入党者进行审查的主要依据-要有两名正式党员负责介绍。入党介绍人可以由申请入党人自己约请,也可由党组织推荐担任→村党支部召开党支部大会讨论该申请人的入党问题并作出决议,并报党委审批→上级党组织指派专人(党委委员或组织委员)审查《入党志愿书》,并同申请人有针对性的谈话,作进一步的考察。经过委员会集体讨论,审批该申请人入党手续→发展对象被批准为预备党员后,要面向党旗进行入党宣誓→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党支部应及时讨论其能否转为正式党员,并作出决议上报党组织批准 | 无 | 不收费 | 直办 | |
52 | 村本级 | 志愿者申请和登记 | 提出志愿者申请 | 身份证复印件 | 村便民服务站受理、登记 | 即办 | 不收费 | 直办 | |
53 | 村本级 | 公共区域卫生保洁 | 本村村民 | 无 | 本人提出申请→村便民服务站受理→办结告知 | 即办 | 不收费 | 直办 | |
54 | 村本级 | 介绍信、证明办理 | 本村村民 | 身份证、户口簿原件 | 本人递交书面申请→村便民服务站受理、盖章出具意见 | 即办 | 不收费 | 直办 | |
55 | 村本级 | 在家自然死亡证明 | 本村村民 | 身份证、户口簿原件 | 直系亲属递交书面申请→村便民服务站受理、盖章出具意见 | 即办 | 不收费 | 直办 | |
56 | 村本级 | 手机邮包、信函寄递、报刊订阅、物流快递等业务 | 本村村民 | 身份证原件 | 本人递交书面申请→村便民服务站联系相关企业上门办理或向村民提供服务热线 | 即办 | 按照企业核定价格收费 | 直办 | |
57 | 村本级 | 便民汇款、助农取款、离行式自助服务 | 本村村民 | 银行卡或存折和身份证 | 自助汇款、取款 | 即办 | 不收费 | 直办 | |
58 | 村本级 | 公路、铁路、飞机等交通票务代购 | 本村村民 | 身份证原件和现金 | 本人提出代购申请→村便民服务站履行代购 | 即办 | 按照企业核定价格收费 | 直办 | |
59 | 村本级 | 宽带、固话、手机充值 | 本村村民 | 宽带账号、电话号码和现金 | 本人提出申请→村便民服务站代充值 | 即办 | 按照企业核定价格收费 | 直办 | |
公开(查询)告知项目(12项) | ||||||||
序号 | 服务单位 | 事项名称 | 受理条件 | 申请材料 | 办理期限 | 收费标准 | 村级权限 | 备注 |
1 | 村本级 | 党务、村务、财务公开 | 本村村民 | 身份证 | 即办 | 不收费 | 即办 | 查询 |
2 | 村本级 | 村庄规划 | 本村村民 | 身份证 | 即办 | 不收费 | 即办 | 查询 |
3 | 村本级 | 涉及政策等咨询服务 | 本村村民 | 身份证 | 即办 | 不收费 | 即办 | 查询 |
4 | 村本级 | 村级档案查询 | 本村村民 | 身份证 | 即办 | 不收费 | 即办 | 查询 |
5 | 村本级 | 拆迁补助金发放公示 | 拆迁补助金发放对象 | 身份证 | 即办 | 不收费 | 即办 | 查询 |
6 | 村本级 | 惠农补贴查询 | 本村村民 | 身份证 | 即办 | 不收费 | 即办 | 查询 |
7 | 村本级 | 便民信息、房产信息等村民生产、生活消息发布 | 本村村民 | 身份证 | 即办 | 不收费 | 即办 | 查询 |
8 | 村本级 | 煤气运送及缴费 | 本村村民 | 身份证 | 即办 | 运营商收费 | 即办 | 查询 |
9 | 村本级 | 钟点工服务 | 本村村民 | 身份证 | 即办 | 钟点工收费 | 即办 | 查询 |
10 | 村本级 | 电工服务 | 本村村民 | 身份证 | 即办 | 电工收费 | 即办 | 查询 |
11 | 村本级 | 木工服务 | 本村村民 | 身份证 | 即办 | 木工收费 | 即办 | 查询 |
12 | 村本级 | 泥水工服务 | 本村村民 | 身份证 | 即办 | 泥水工收费 | 即办 | 查询 |
代办项目(52项) | |||||||||
序号 | 服务单位 | 事项名称 | 受理条件 | 申请材料 | 办理程序 | 办理期限(工作日) | 收费标准 | 村级权限 | 备注 |
1 | 林业局 |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 从事林木种子经营和主要林木种子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取得并按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事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林木种子是指林木的种植材料(苗木)或繁殖材料,具体是指乔木、灌木、藤本、竹类、花卉以及绿化和药用草本植物的籽粒、果实、根、茎、苗、芽、叶、花等 | 1、申请单位或个人的申请报告、申请表格;2、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交复印件);单位还应提供章程;3、经营场所、生产用地权属证明材料以及生产用地的用途证明材料(验原件交复印件);4、林木种子生产、加工、检验、储藏和仪器设备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说明材料以及照片;5、林木种子生产、检验、加工、储藏等技术人员基本情况的说明材料及劳动合同(验原件交复印件);6、生产主要林木种子名录;7、具有植物新品种权的品种,应当提供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证明或品种转让合同(验原件交复印件);8、生产林木良种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供国家或省林木良种审定委员会的林木良种审定证书或林木良种认定证书的复印件 | 村便民服务站前置预审→乡镇便民服务中心审查资料、现场勘查等→窗口受理→县区林业局审核→发放许可证 | 20 | 不收费 | 代办 | |
2 | 公安局 | 居住证办理 | 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 | 1、本人居民身份证、本人照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2、居住地住址证明,包括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明文件、购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等;就业证明包括工商营业执照、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有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等;就读证明包括学生证、就读学校出具的其他能够证明连续就读的材料等;3、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申领居住证。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办理的,应当提供委托人、代办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证件 | 申领居住证,应当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本人照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对符合居住证办理条件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制作发放居住证;在偏远地区、交通不便的地区或者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制作发放居住证的,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实施办法中可以对制作发放时限作出延长规定,但延长后最长不得超过30日。居住证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签发,每年签注1次 | 首次登记办理,满半年到登记派出所开具《居住证受理回执》,再取证;续签,15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代办 | |
3 | 公安局 | 出生登记 | 新生儿(含政策外生育、非婚生育)出生后1个月以内,由其监护人或户主按照落户原则申报出生登记。新生儿出生后未在1个月内申报登记,但申报登记时未满1周岁的,仍按“出生登记”规定办理;申报登记时年满1周岁的,按“户口补登”规定办理 | 在国内出生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小孩随父或随母落户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 新生儿系非婚生育的,可以凭《出生医学证明》、小孩随父或随母落户一方的居民户口簿、非婚生育说明,申请办理出生登记。非婚生育新生儿随父落户的,需一并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新生儿,在助产机构内出生的,其监护人可以向该助产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在助产机构外出生的,其监护人需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向拟落户地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委托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其监护人凭申领的《出生医学证明》和小孩随父或随母落户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或者非婚生育说明,申请办理出生登记 |
新生儿随父或随母申报出生登记,且手续齐全的,在落户地公安派出所当场办结。因特殊情况,新生儿不能随父或随母落户的,须报经县级公安机关核准,办理工作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 | 即办 | 不收费 | 代办 | |
4 | 公安局 | 死亡登记 | 有死亡事实的 | 公民死亡后,其户主、亲属应在1个月内持有关单位出具的死亡证明材料,向死亡公民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死亡公民的户口,交回死亡公民的居民户口簿内页 | 公民死亡后,其户主、亲属应在1个月内持有关单位出具的死亡证明材料,向死亡公民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死亡公民的户口,交回死亡公民的居民户口簿内页 | 即办 | 不收费 | 代办 | |
5 | 农机局 | 农机购置补贴业务 | 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含农牧渔民、居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含合作社和涉农企业等) | 1、申请人本人身份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复印件;2、《农机购置补贴申请表》(受理点录入补贴系统后打印);3、《经销企业供货表》(申请人购机时,由经销商提供);4、行驶证原件、复印件(实行牌证管理的机具须提供);5、惠农补贴“一卡通”存折原件、复印件,户口簿原件、复印件(惠农补贴“一卡通”存折姓名与申请人不一致时,复印户主页与申请人页),购机发票原件、复印件 | 村便民服务站前置预审→申请人到乡镇受理点录入申请购机→申请人持材料到乡镇申办补贴→乡镇(农机站)受理、核查机具并公示补贴信息→县区农机部门复核,出具补贴结算文件→县区财政部门审批发放补贴 | 7 | 不收费 | 代办 | |
6 | 能源办 | 沼气建设服务 | 符合沼气建设服务条件的所有用户 | 1、申请书;2、户口簿或身份证复印件 | 本人申请→各便民服务中心审核→代办签章→县区能源办审批→沼气建设技术人员与申请人签订服务协议 | 即办 | 不收费 | 代办 | |
7 | 教育局 | 生源地助学贷款申请 | 本地籍在校贫困大学生 | 1、生源地助学贷款申请表;2、录取通知书或学生证;3、身份证;4、户口簿 | 本人申请→村、社区盖章→县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 | 每年7月20日至9月1日 | 不收费 | 代办 | |
8 | 教育局 | 特困学生助学(救助)申请 | 建档立卡户公办和普惠性幼儿园幼儿、家庭经济困难义务教育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家庭经济困难普通高中助学金、建档立卡户等四类学生高中免学杂费和教科书、家庭经济困难中职助学金 | 1、申请人的户口簿复印件;2、高中中职学生提供学生银行卡号、学前教育和义务教育由监护人提供“粮农补贴卡”复印件 | 本人填写申请表→学校审核→村委会(社区)签章→县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 | 每学年一次 | 不收费 | 代办 | |
9 | 房产局 | 物业纠纷调处化解 | 物业纠纷当事人 | 1、当事人申请书;2、当事人身份证;3、矛盾纠纷相关证明材料 | 当事人向村、社区申请→村、社区组织纠纷双方调解→成功签订协议,不成功告知依法解决途径 | 30天 | 不收费 | 代办 | |
10 | 房产局 | 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 | 首次交付的专有部门面积达 30%时,且交付满 2 年的; 首次交付的专有部分面积达到建筑总面积 50%时 |
申请报告 | 业主申请→村、社区60日内成立筹备组→筹备组成立90日内完成筹备工作,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 150天 | 不收费 | 代办 | |
11 | 农村经营服务站 | 农村土地流转 | 流入土地面积在30亩以上、流转期限在5年以上的农村土地流转 | 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2、《农村土地流转经营权证登记申请审批表》;3、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4、土地流转费支付凭证;5、采取转让方式流转土地的,需提交发包方同意转让和有关公示的证明材料;6、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其他材料 | 申请→受理→审核→与拟登记土地的流出方核对,以转让方式流转的,需进行公示→登记发证 | 15 | 不收费 | 代办 | |
12 | 农村经营服务站 | 农村土地经营权承包 | 承包集体的耕地及实行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四荒地”从事种植业生产活动,需办理土地承包的 | 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2、《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申请审批表》;3、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承包合同;4、公示照片;5、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其他材料 | 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承包方填写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申请书,报承包土地所在乡(镇)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初审和公示,公示期为七天,公示无异议后,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申请书上签署初审意见→初审通过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申请书,向县级人民政府申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县区国土局予以审核。符合规定的,编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报请县区人民政府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书面通知申请人补正 | 15 | 不收费 | 代办 | |
13 | 畜牧水产局 |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 |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中规定条件要求的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 | 1、《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申请表》;2、法人代表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健康证复印件各1份,或成立公司的组织代码证复印件。3、一寸免冠照片2张;4、平面图1张(要求注明地理位置、各功能布局);5、设施设备清单1份;6、养殖档案1套,上墙制度6项;7、与养殖规模相适应的执业兽医或者乡村兽医资格证书及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各1份;8、乡(镇)、村出具养殖场用地证明(盖章),要求注明养殖场用地的位置、面积、属性(村集体所有或自留山、承包地等);9、由乡镇动物防疫站出具预审意见并盖章 | 本人申请→村便民服务站前置预审,收集资料→县区畜牧水产局动物卫生监督所受理→局领导审批→动物卫生监督所办结告知 | 7 | 不收费 | 代办 | |
14 | 畜牧水产局 | 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发 | 符合《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规定条件的诊疗机构 | 1、《动物诊疗许可证申请表》;2、动物诊疗场所地理方位图、室内平面图和各功能区布局图;3、动物诊疗场所使用权证明复印证;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5、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复印件(交验原件);6、设施设备清单;7、管理制度文本;8、两寸免冠照片2张 | 本人申请→村便民服务站前置预审,收集资料→县区畜牧水产局兽医药政股受理→局领导审批→县区畜牧水产局兽医药政股办结告知 | 7 | 不收费 | 代办 | |
15 | 畜牧水产局 | 兽药经营许可证核发 | 符合《湖南省实施〈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细则》规定条件的兽药经营机构 | 1、乡镇动物防疫站出具的现场预审证明材料;2、《兽药经营许可证申请表》、《湖南省兽药GSP检查验收申请书》;3、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4、兽药质量管理人员资质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其他工作人员学历及身份证复印件(交验原件);5、兽药经营场地、仓库面积平面图和场所使用权证明复印件;6、连锁经营的需提供总公司工商营业执照、兽药经营许可证复印件;7、质量管理机构或制度的说明;8、湖南省实施《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细则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管理制度目录和近2个月的经营购销记录(新开店除外) | 本人申请→村便民服务站前置预审,收集资料→畜牧水产局兽医药政股受理→局领导审批→兽医药政股办结告知 | 13 | 不收费 | 代办 | |
16 | 畜牧水产局 | 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核发 | 符合《湖南省水产苗种生产管理办法》 | 1、申请报告,包括申领单位、法人代表、技术负责人、单位类别、生产类别、主要生产种类等;2、水质检测报告,符合《渔业水质标准》;3、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申请表;4、《水域、滩涂养殖证》复印件;5、岗位责任、产品检验、技术档案、生产管理制度;6、生产设备和生产场地照片及相关证明材料;7、亲本来源证明及种质标准文本,亲本质量符合行业或省级质量要求,没有行业和省级标准的应制定相应的企业标准、四大家鱼亲本必须来源于国家或省级原良种场;8、专业生产技术人员、苗种质量检验人员各1-2人的经省级以上畜牧水产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技术职称证书或职称资格证书 | 本人申请→村便民服务站收集材料→县区畜牧水产局渔政水产股受理→局领导审核→县区畜牧水产局领导审定→办结告知 | 13 | 不收费 | 代办 | |
17 | 畜牧水产局 | 水域滩涂养殖许可证核发 |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要求及县区水域滩涂养殖规划 | 1、水面养殖使用证申请表;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个人户籍证明,复印件;3、水面养殖承包合同书,原件和复印件;4、无权属纠纷证明(所属乡镇政府或村委会证明);5、水域、滩涂界至图(由有资质的单位绘图);6、淡水养殖面积500亩连片以上的提供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 本人申请→村便民服务站前置预审,收集资料→县区畜牧水产局渔政水产股受理→局领导审核→县领导审定→办结告知 | 7 | 不收费 | 代办 | |
18 | 畜牧水产局 |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 符合《种畜禽管理条例》、《种畜禽管理实施细则》规定条件的法人和公民 | 1、《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书》;2、经营/生产场所平面图、各功能区布局图和周围环境示意图;3、主要技术人员学历或职称证书复印件;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5、引进种畜禽场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复印件;6、本场所取得的《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复印件;7、饲养管理规程;8、卫生防疫制度;9、免疫方案;10、无害化处理制度;11、乡镇动物防疫站出具的现场预审证明材料 | 本人申请→→村便民服务站前置预审,收集资料→县区畜牧水产局畜牧股受理→局领导审批—畜牧股办结告知 | 7 | 不收费 | 代办 | |
19 | 畜牧水产局 | 养蜂证核发 | 从事养蜂业的单位和个人(中蜂20群以上,意蜂40群以上) | 1、乡镇动物防疫站出具的现场预审证明材料;2、《养蜂证》申请表;3、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4、申请人一寸免冠照片;5、申请人所在乡、村、合作社证明;6、蜂农生产优质蜂产品承诺书;7、蜂农养蜂日志 | 本人申请→→村便民服务站前置预审,收集资料→县区畜牧水产局畜牧股受理→局领导审批→县区畜牧水产局畜牧股办结告知 | 7 | 不收费 | 代办 | |
20 | 人社局 |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待遇领取死亡支付 | 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人员死亡 | 1、身份证原件或复印件;2、户口簿原件或复印件;3、死亡证明;4、银行卡复印件 | 死亡待遇人员家属到所属村便民服务站申请及填写《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终止申报表》→村级每月交乡镇社保社救中心汇总→县区人社部门审核审批→月底养老金发放时一起退款支付 | 15 | 不收费 | 代办 | |
21 | 人社局 |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待遇领取核定服务 | 参保人员 | 1、身份证或户口簿;2、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养老保险缴费单据等资料 | 村便民服务站申请→乡镇初审→县区人社部门审核审批 | 20 | 不收费 | 代办 | |
22 | 人社局 |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 | 在非异地联网医院住院的参保人员 | 1、住院发票;2、住院费用总清单;3、出院诊断证明;4、报账人员的社保卡;5、身份证或者户口簿复印件;6、报账人员的银行存折或银行卡复印件 | 持报账相关资料到村便民服务站前置预审→乡镇审核员初审→县区医保中心审核员审核→财务人员付款 | 即办 | 不收费 | 代办 | |
23 | 国网供电分公司 | 客户新装(增容)用电申请 | 新装客户 | 1、身份证;2、房产证原件 | 村便民服务站前置预审→电力局大厅登记受理→现场勘查→客户缴费→业务办理 | 即办 | 单相表870元,三相表2400元 | 代办 | |
24 | 国网供电分公司 | 低保户、特困供养户等特殊群体的电费减免审核 | 低保户、五保户 | 1、低保证或者五保证;2、身份证;3、低保领取存折;4、客户编号及客户名称 | 村便民服务站前置预审→电力局大厅登记受理→年底进行减免退费 | 全年登记受理,年底一次性退费 | 不收费 | 代办 | |
25 | 信访局 | 权属纠纷调处 | 有权属纠纷调处需求 | 1、身份证复印件;2、信访报告 | 本人提出诉求→村级将诉求交县级职能部门(国土局、水利局、林业局)→职能部门依法作出裁决 | 60→90天 | 不收费 | 代办 | 线下办理 |
26 | 信访局 | 来信来访受理 | 有信访诉求对象 | 1、身份证复印件;2、信访报告 | 本人提出诉求→村级将诉求交信访局→县区信访局交办相关单位→职能单位作出处理并出具答复意见书 | 60→90天 | 不收费 | 代办 | 线下办理 |
27 | 信访局 | 信访老户教育疏导 | 上访老户 | 身份证复印件 | 村级将情况报上访老户所在地乡镇政府→乡镇政府进行思想疏导和稳控工作 | 即办 | 不收费 | 代办 | 线下办理 |
28 | 住建局 | 农村危房改造 | 符合农村危房改造政策的危房户 | 1、申请报告;2、贫困类型证明;3、危房照片档案等 | 本人申请→村级评议公示→乡镇审核申报→县区住建局审核→乡镇组织实施并验收→县区住建局审定→县区财政局核发补助资金 | 当年 | 不收费 | 代办 | 根据当年上级政策和指标任务确定 |
29 | 住建局 | 村民房屋报建 | 本地户口农村房屋改造 | 1、《私人住宅建设用地规划申请表》;2、申请人的申请报告;3、申请人的户口簿和身份证原件;4、申请人房屋所有权;5、申请人房屋设计图 | 本人申请→社区(便民服务站)协办签章→县区政务中心住建局窗口收集资料并受理→县区住建局审批 | 15 | 按照物价部门相关文件执行 | 代办 | |
30 | 民政局 | 最低生活保障申请 | 国家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 | 1、身份证(户口簿);2、一寸照片;3、残疾人证;4、本人农商行存折;5、《张榜公示记录表》;6、《民主评议表》;7、相关疾病证明材料;8、个人申请书;9、申请承诺书 | 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到村便民服务站前置预审,并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 45天 | 不收费 | 代办 | |
31 | 民政局 | 低保年审年检登记 | 在册享受低保的对象 | 1、《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2、《城乡低保和特困人员新增(年审)对象数据信息表》;3、户口簿;4、身份证(复印件) | 低保对象和特困供养人员本人向乡镇民政办提交《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城乡低保和特困人员新增(年审)对象数据信息表》及家庭成员(包括共同生活在一起的配偶、父母、子女、媳婿及已分户或出嫁的子女、媳婿)的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开展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通过经济状况核对无异议的城乡低保对象和特困供养人员,由乡镇负责组织入户调查和召开民主评议会并进行张榜公示,接受群众监督→报县区民政局审定,确定名单 | 45天 | 不收费 | 代办 | |
32 | 民政局 | 医疗救助申请 |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 1、身份证(户口簿);2、一寸照片;3、残疾人证;4、本人农商行存折;5、张榜公示记录表;6、民主评议表;7、相关疾病证明材料;8、个人申请书;9、申请承诺书;10、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报告;11、家庭经济状况声明及授权书 | 本人到村便民服务站进行前置预审并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审核、公示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 90天 | 不收费 | 代办 | |
33 | 民政局 | 特困人员供养 | 国家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 1、身份证(户口簿);2、一寸照片;3、残疾证;4、本人农商行存折;5、张榜公示记录表;6、民主评议表;7、相关疾病证明材料;8、个人申请书;9、申请承诺书;10、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报告;11、家庭经济状况声明及授权书 | 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人员到村便民服务站进行前置预审,并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书面说明劳动能力、生活来源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审核程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收入状况、财产状况以及其他证明材料等进行调查核实,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申请人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配合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审批程序。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全面审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并随机抽查核实,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 54 | 不收费 | 代办 | |
34 | 民政局 | 发放《老年优待证》 | 年满60周岁 | 1、 一张一寸彩色近期照片;2、需办证者身份证(户口簿) | 本人到村便民服务站前置预审→县区政务中心办理 | 即办 | 不收费 | 代办 | |
35 | 民政局 | 重度残疾人生活困难补助申请 | 持有二代残疾证且残疾等级为一、二级 | 1、身份证(户口簿);2、一寸近期照片3张;3、残疾人证;4、本人农商行存折 | 本人到村便民服务站前置预审并到乡镇初次审核并盖章→县区残联二次审核盖章→县区民政局审核认定办结 | 20 | 不收费 | 代办 | |
36 | 民政局 |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申请 | 持有二代残疾证且残疾等级为一、二级 | 1、身份证(户口簿);2、一寸近期照片3张;3、残疾人证;4、本人农商行存折 | 本人到村便民服务站前置预审并到乡镇初次审核并盖章→县区残联二次审核盖章→县区民政局审核认定办结 | 20 | 不收费 | 代办 | |
37 | 民政局 | 60周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发放 | 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退役时落户农村户籍、退役时落户农村户籍后转为非农村户籍并没有享受退休金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金待遇人员 | 1、申请人书面申请报告;2、申请人的退伍证复印件;3、身份证及户口簿复印件;4、申请人粮食直补一卡通存折复印件;5、60周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信息采集表 | 申请人到村便民服务站前置预审并到乡镇民政办盖章→县区民政局审批办结 | 20 | 不收费 | 代办 | |
38 | 民政局 |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定期生活补助发放 | 从1954年11月1日起国家实行义务兵兵役制后入伍,在服现役期间患(指能够直接造成《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中列举残情,但尚未达到评定残疾等级的慢性病)、目前仍依赖医疗辅助维持健康、且严重影响劳动、生活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退伍回乡生活困难人员 | 申请人或乡镇先到县民政局核实档案中的病情记录,确定后提供:1、申请人书面申请报告;2、申请人的退伍证复印件;3、身份证及户口簿复印件;4、军队医院证明;5、申请人粮食直补一卡通存折复印件;6、《带病回乡审批表 》 | 申请人到村便民服务站前置预审→乡镇民政办盖章并张榜公布后(7个工作日)→县区民政局审批办结 | 20 | 不收费 | 代办 | |
39 | 民政局 | “三属”抚恤金发放 | 对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原服役部队向其遗属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烈士证明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因公牺牲证明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病故证明书》,人员范围:1、父母(抚养人)、配偶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或者收入低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2、子女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或者残疾无生活费来源的;3、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无生活费来源且由该军人生前供养的。(具体规定见《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 1、提出书面申请;2、中华人民共和国烈士证明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因公牺牲证明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病故证明书》;3、申请人的退伍证复印件;4、身份证及户口复印件;5、申请人粮食直补一卡通存折复印件;6、烈士家属补助审批表 | 申请人到村便民服务站前置预审并到乡镇民政办盖章→县区民政局审批办结 | 20 | 不收费 | 代办 | |
40 | 民政局 |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申报 | 残疾等级为一、二、三、四级,本人或亲属享受低保 | 1.身份证(户口簿);2.一寸照片3张;3.残疾证;4.低保证;5.本人农商行存折复印件 | 本人到村便民服务站前置预审→乡镇初次审核并盖章,残联二次审核盖章→民政局审核认定办结 | 20 | 不收费 | 代办 | |
41 | 民政局 | 农村籍60周岁退役军人老年生活补助申报 | 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仅指退役时落户农村户籍目前仍为我市农村户籍、退役时落户农村户籍后转为我市非农户籍的人员,不包括已享受退休金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金待遇的人员) | 1、本人身份证(户口簿);2、退伍证;3、档案材料等相关证明 | 符合条件人员需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簿、退伍证及档案材料等相关证明材料,向本人户口所在地村委会提出申请并办理登记手续,审核后乡镇上报县区民政局审核审批 | 20 | 不收费 | 代办 | |
42 | 民政局 | 符合条件退役士兵自主就业一次性经济补助 | 2011年11月1日后以自主就业方式退出现役的士兵 | 1、退役士兵须到县民政局退伍办登记,办理相关的退伍报到手续; 2.退役士兵需提供家庭成员户主的粮食直补一卡通存折复印件 | 村便民服务站前置预审→县区民政局优抚股办理 | 6个月 | 不收费 | 代办 | |
43 | 民政局 | 90→99周岁高龄补贴申报 | 年满90→99周岁老人 | 1、本人身份证;2、户口簿;3、3张一寸照片;4、一张两寸持当月报刊照片;5、本人农商行存折 | 村便民服务站前置预审→村委员会认定→乡镇初次审核盖章→县区民政局审核认定办结 | 24 | 不收费 | 代办 | |
44 | 民政局 | 百岁老人长寿保健金申报 | 年满100周岁 | 1、本人身份证;2、户口簿;3、1张一寸照片;4、两寸持当月报刊照片1张;5、本人农商行存折 | 村便民服务站前置预审→乡镇、初次审核盖章→县区民政局审批办结 | 24 | 不收费 | 代办 | |
45 | 民政局 | 收养登记 |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定 | 1、捡拾弃婴报案证明;2、卫计委等相关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 | 村便民服务站前置预审→多部门联同办理 | 2个月 | 不收费 | 代办 | |
46 | 民政局 | 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申报 | 县区流浪乞讨或寻求救助人员 | 1、本人身份证;2、一张两寸照片 | 村便民服务站前置预审→乡镇初次审核→派出所机关认定→县区民政局审批办结 | 14 | 不收费 | 代办 | |
47 | 民政局 | 因灾倒房恢复重建补贴 | 一次灾害过程中造成农村居民住房受到严重倒塌或严重损坏的 | 1、户主申请书;2、倒损房屋图片;3、户主户口簿复印件;4、建前、建中、建后图片;5、一卡通账号复印件;6、低保、五保、残疾证等复印件 | 村便民服务站前置预审并向村委会提出申请→民主评议→张榜公示→乡镇审核→县级民政局审批 | 15 | 不收费 | 代办 | |
48 | 民政局 | 自然灾害应急生活救助 | 一次灾害过程中无力克服吃、穿、住、医等临时生活困难的受灾群众 | 1、户主申请书;2、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 ;3、一卡通账号复印件 | 村便民服务站前置预审并向村委会提出申请→民主评议→张榜公示→乡镇审核→县级民政局审批 | 不收费 | 代办 | ||
49 | 民政局 | 65周岁以上失能半失能老年人基本养老服务补贴申请 | 本县户籍、年满65周岁、部分失能或完全失能的低保老人 | 1、本人身份证;2、户口簿;3、申请书;4、低保证;5、本人农商行存折 | 村便民服务站前置预审→乡镇入户调查→初次审核盖章→县区民政局审批办结 | 17 | 不收费 | 代办 | 根据灾害重建进度分期分批拨付 |
50 | 民政局 | 孤儿基本生活费申报 | 生父母死亡或查找不到生父母(法院已判决失踪) | 1、户口簿;2、身份证;3、(父母亲)死亡证明;4、法院判决书;5、监护人身份证、户口簿;6、申请书;7、孤儿审批表;8、孤儿本人一寸照片4张 | 村便民服务站前置预审→村委员会落实情况→乡镇初次审核盖章→县区民政局审核认定办结 | 24 | 不收费 | 代办 | 24小时内初步救助,收到上级资金后5个工作日内发放到户 |
51 | 民政局 | 受灾人员冬春生活救助 | 春荒救助时段当年(3-5月),冬令救助时段当年的12 月至第二年的2月,缺口粮、饮水、衣被、取暖、医疗等基本生活困难的受灾群众 | 1、申请报告;2、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3、一卡通账号复印件 | 村便民服务站前置预审并向村委会提出申请→民主评议→张榜公示→乡镇审核→县级民政局审批 | 9月中旬前 | 不收费 | 代办 | 上级下拨资金后15个工作日发放 |
52 | 民政局 | 临时救助 | 国家对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者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以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 | 1、身份证(户口簿);2、一寸照片;3、残疾证;4、本人农商行存折;5、《张榜公示记录表》;6、民主评议表;7、相关疾病证明材料;8、个人申请书 | 村便民服务站前置预审→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审核、公示→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 15天 | 不收费 | 代办 | |
协办项目(58项) | ||||||||||
序号 | 服务单位 | 事项名称 | 受理条件 | 申请材料 | 办理程序 | 办理期限(工作日) | 收费标准 | 村级权限 | 备注 | |
1 | 林业局 | 木材运输证办理 | 资料齐全,符合法律条件的单位和个人 | 1、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2、身份证复印件;3、木材运输证申请表;4、木材合法来源证明;5、植物检疫证;6、检尺码单;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凭证 | 村便民服务站前置预审上传→客户提交申请资料,林业站审核办证厅制证→县区林业局相关部门登记→客户领证 | 即办 | 不收费 | 协办 | ||
2 | 林业局 | 森林植物检疫证办理 | 生产、经营应实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在生产期或调运前均可申请办理 | 1、报检单、产地检疫证或调运检疫证原件1份;2、木材需提供木材运输证、检尺码单原件1份;3、调入地有要求的提交调入地的检疫要求书原件1份 | 受理:申请人向村便民服务站提交申请,也可直接到当地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递交申请材料提交森林植物检疫报检单→审核发放:凭有效《产地检疫证》或《调运检疫证》当场核发《森林植物检疫证》书;无上述有效证件,检疫员进入现场检疫调运产品是否合格;当场合格的填写《产地检疫合格证》;需室内检验的按照技术流程把样品带回检验,按检验结果出具检疫结论→审批,出具审批意见→发证 | 即办 | 不收费 | 协办 | ||
3 | 林业局 | 木材经营许可证 | 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有健全的管理机构和完善的财务制度;有与其经营、加工规模相适应的固定场所和设施;营业执照;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从业人员;符合环保要求和国家产业政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 1、申请报告;2、营业执照;3、经营、加工场所使用证明;4、法人代表身份证明;5、设立木竹加工企业的,应提供具有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的《设立木竹加工企业的可行性报告》(家庭作坊和小型来料加工企业除外);6、其它有关证明材料 | 申请人向村便民服务站提交申请,也可直接向当地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递交申请材料。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相关要求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需要延长办理期限的,经依法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 10 | 不收费 | 协办 | ||
4 | 林业局 | 木材加工许可证 | 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有健全的管理机构和完善的财务制度;有与其经营、加工规模相适应的固定场所和设施;营业执照;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从业人员;符合环保要求和国家产业政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 1、申请报告;2、营业执照;3、经营、加工场所使用证明;4、法人代表身份证明;5、设立木竹加工企业的,应提供具有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的《设立木竹加工企业的可行性报告》(家庭作坊和小型来料加工企业除外);6、其它有关证明材料 | 申请人向村便民服务站提交申请,也可直接向当地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递交申请材料。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相关要求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需要延长办理期限的,经依法批准可以延长11个工作日 | 10 | 不收费 | 协办 | ||
5 | 林业局 | 木材检尺 | 符合法律条件的单位和个人 | 林木采伐许可证 | 村便民服务站前置预审上传→客户提交申请资料→林业站审核→现场检验→出具检尺码单 | 即时 | 按照省、市、县区物价部门相关文件执行 | 协办 | ||
6 | 植保植检站 | 农业植物检疫许可 | 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的繁育单位、经营、种植者等需从外地调入或调出的 |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农业部令2007年第6号修订 | 本人申请→县区植保植检站受理→县区植保植检站检疫,合格后办理 | 7 | 不收费 | 协办 | 不含检疫及专家评审时间 | |
7 | 公安局 | 出入境证件办理 | 持有二代身份证的中国公民 | 1、已满16岁:居民身份证;2、未满16岁:户口簿、出生医学证明、监护人身份证 | 村便民服务站前置预审→本人持有效证件到现场办理,未满16岁需监护人陪同办理 | 10 | 护照160元/次,港澳通行证80元/次,台湾通行证15元/次,港、澳、台签注15元/次 | 协办 | ||
8 | 公安局 | 身份证核发 | 有户口的公民 | 户口簿或旧身份证(未满16岁还需要监护人身份证) | 村便民服务站前置预审→本人持有效证件到现场办理 | 30天 | 首次申领或换身份证,为每证20元;丢失补领或损坏换领身份证,为每证40元 | 协办 | ||
9 | 公安局 | 临时身份证核发 | 有户口的公民,并且在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期间 | 户口簿或身份证领取凭证 | 村便民服务站前置预审→本人持有效证件到现场办理 | 3 | 10元 | 协办 | ||
10 | 公安局 | 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 | 因工作需要,必须出具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的公民 | 单位责任人的有效证件及单位介绍信 | 村便民服务站前置预审→单位责任人持有效证件及单位介绍信到辖区派出所当场办结 | 即办 | 不收费 | 协办 | ||
11 | 公安局 | 家庭户立户 | 需要申报家庭立户 | 提交书面申请、户口身份证件或准予落户的材料及以下材料之一:(一)房屋所有权凭证;(二)公有房屋租赁使用凭证;(三)国土资源、房产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有关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相应凭证;(四)其他能够证明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属于申请人的凭证 | 村便民服务站前置预审→公安派出所核准,手续齐全的当场办结,需调查核实的1个工作日内办结 | 1 | 不收费 | 协办 | ||
12 | 公安局 | 家庭户分户 | 需要申报家庭分户 | 1、提交书面申请;2、户口身份证件;3、分家协议书或结婚证或离婚证或离婚判决(协议)书等分家(婚姻)变化凭证材料;4、私房房产证或公房租赁契约或其他证明申请人拥有房屋所有权、使用权的判决书、公证书等凭证材料。对无房产证的合法建造房屋,不能提供房产分割资料的,应提供村(居)委会证明,或者新申请的宅基地使用权证或房屋建设许可证 | 村便民服务站前置预审→由公安派出所核准,手续齐全的当场办结,需调查核实的1个工作日内办结 | 1 | 不收费 | 协办 | ||
13 | 公安局 | 集体户立户 | 需要申报集体立户 | 1、提交单位书面申请;2、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工商营业执照或该单位设立的批文;3、职工宿舍房屋权属凭证材料;4、单位管理人员户口身份证件等相关凭证材料 | 村便民服务站前置预审→公安派出所或县级公安机关核准(具体核准部门由县级公安机关确定),办理工作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 | 10 | 不收费 | 协办 | ||
14 | 公安局 | 迁入登记 | 公民因夫妻投靠、父母投靠成年子女、未成年人投靠父母、离婚回原籍、收养、干部或职工调动、录用、家属随军、务工经商、购房等法定原因需将户口迁入的 | 凭投靠人和被投靠人的户口身份证件、父母子女关系凭证材料,可以申请将户口迁入父或母亲户口所在地 凭调动、录用批准通知或证明、迁入人员的户口身份证件,可以申请将其本人及其共同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的户口迁入工作单位所在地城镇。其中有家属随迁的,还须提供结婚证、父母子女关系凭证材料等 |
村便民服务站前置预审→办理户口迁入手续时,对于由公安派出所直接办理或由核准机关直接受理,且手续齐全的,落户办理或迁入核准工作应当场办结;对于须报上一级机关核准的,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须报上两级机关核准的,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 | 10 | 不收费 | 协办 | ||
15 | 公安局 | 迁出及注销登记 | 公民在省内迁移户口的,直接在户口迁入地公安机关申请办理相关手续,不需向户口迁出地派出所申报迁出登记和办理迁出手续。公民因夫妻投靠、父母投靠成年子女、未成年人投靠父母、离婚回原籍、收养、干部或职工调动、录用、家属随军、务工经商、购房等原因需将户口迁往外省的;高校毕业、退伍等法定原因 | 凭迁入地公安机关签发的准予迁入证明(或学生户口迁出凭证材料) 迁出人员的户口身份证件,可以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迁出登记,领取户口迁移证 |
村便民服务站前置预审→办理户口迁出及注销登记手续时,手续齐全的,迁出或注销地公安派出所应当场办结 | 即办 | 不收费 | 协办 | ||
16 | 公安局 | 登记项目变更更正 | 变更姓氏为随父姓或母姓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姓或其他扶养人姓的;宗教名与世俗名改换的;收养或解除收养、父母离异或再婚等原因需要将子女姓名变更的;因户口登记机关工作失误,造成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人口信息管理系统记载的姓名不一致的;有不违反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 | 凭姓名变更、更正申报材料 | 村便民服务站前置预审→出生日期更正登记,须经县级公安机关审核,报市级公安机关核准。民族成份变更、更正登记,须经县级公安机关核准 | 15 | 不收费 | 协办 | ||
17 | 公安局 | 补登和恢复 | 年满1周岁人员从未登记过户口的;公民个人依法收养无户口人员的;宣告失踪或者死亡的人重新出现的;《湖南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情形 | 《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因收养关系需凭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登记证》、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补登、恢复户口人员年满16周岁的,还须提交近期标准证件照片2张。因补登原因不同,所需资料不一 | 村便民服务站前置预审→恢复户口登记,手续齐全且能够立即核实的,在恢复户口地公安派出所当场办结;不能立即核实的,核实、办理工作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户口补登,须报经户口补登地县级公安机关核准,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 | 10 | 不收费 | 协办 | ||
18 | 残联 | 残疾人创业就业帮扶 | 本地户口办理了二代残疾人证的就业年龄段人员 | 1、户口簿;2、身份证原件;3、残疾人证;4、营业证照;5、申请报告;5、有关合同协议;6、有关发票收据 | 本人到村便民服务站前置预审并到乡镇民政办盖章→县区残联受理→实地考察→会议评定 | 每年10月30日之前 | 不收费 | 协办 | ||
19 | 残联 | 残疾人证办理 | 本县户口疑似残疾人群 | 1、户口簿或身份证原件;2、3张两寸近期白底照片;3、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申请表 | 本人(或监护人)到村便民服务站前置预审→县区残联办证大厅受理、盖章→本人到指定医院进行鉴定→市残联内网审批→发证 | 30天 | 不收费 | 协办 | ||
20 | 残联 | 残疾学生或贫困残疾人家庭子女助学补助 | 本地户口残疾学生或贫困残疾人家庭子女 | 1、户口簿和身份证原件;2、二代残疾人证;3、大学生录取通知书、学校在读证明(高中阶段必须是省内全日制学校就读(公办));4、低保证(存折)或建档立卡贫困户;5、资助申请审批表 | 本人到村便民服务站前置预审并到乡镇民政办盖章→县区残联审批办结 | 60天 | 不收费 | 协办 | ||
21 | 残联 | 贫困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项目申报 | 本地户口家庭经济困难的0-6岁残疾儿童 | 1、申请人的户口簿;2、残疾人证原件、监护人身份证;3、0-6岁残疾儿童康复申请表 | 本人到村便民服务站前置预审并到乡镇民政办盖章→县区残联康复办初审→市定点康复中心会诊决定 | 60天 | 不收费 | 协办 | ||
22 | 农机局 | 拖拉机驾驶证业务 | 年龄:18周岁-60周岁; 身高:不低于150厘米; 身体健康状况符合国家规定 |
1、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2、一寸近期红色同底免冠相片(到农机监理站报名时才照像);3、拖拉机驾驶人身体条件证明原件(到农机监理站报名时才体验);4、申领增加准驾机型的,还应当提交所持《拖拉机驾驶证》(原件) | 村便民服务站前置预审→本人申请→查验申请人材料是否具有申请资格→窗口工作人员受理→考试→业务领导审批 →牌证管理→档案管理 | 7 | 大中型拖拉机(考G驾驶证)500元/每人次;小型拖拉机(考H驾驶证)400元/每人次;手扶拖拉机(考K驾驶证)300元/每人次 | 协办 | ||
23 | 农机局 | 联合收割机登记业务 | 在本地行政区域内使用实行牌证管理的农业机械的单位和个人 | 联合收割机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联合收割机的来历证明(发票原件)、联合收割机的整机出厂合格证明、发动机合格证明(原件)、发动机号码和联合收割机机身(底盘)号码拓印件(钢印号码拓印件)、驾驶证(复印件)、交验联合收割机 | 村便民服务站前置预审→本人申请→查验申请人材料是否具有申请资格→窗口工作人员受理→业务领导审批 →牌证管理→档案管理 | 7 | 不收费 | 协办 | ||
24 | 农机局 | 拖拉机登记业务 | 在本地行政区域内使用实行牌证管理的农业机械的单位和个人 | 1、拖拉机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2、拖拉机的来历证明(发票原件);3、拖拉机的整机出厂合格证明;4、发动机合格证明(原件);5、发动机号码和拖拉机机身(底盘)号码拓印件(钢印号码拓印件);6、拖拉机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凭证原件(纯农田作业的拖拉机除外);7、驾驶证(复印件);8、交验拖拉机 | 村便民服务站前置预审→本人申请→查验申请人材料是否具有申请资格→窗口工作人员受理→业务领导审批 →牌证管理→档案管理 | 7 | 不收费 | 协办 | ||
25 | 房产局 | 房屋所有权转移手续 | 房屋产权发生转移的 | 1、转移手续申请书;2、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或离婚证;3、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不动产权证书;4、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包括房屋买卖合同、房屋互换合同、房屋赠与合同、房屋继承协议、房屋分割协议、离婚协议书);5、其他必要材料 | 申请人申请→村便民服务站前置预审→县区房产局审核受理→办理→记载于登记簿 | 30天 | 按照省、市、县区物价部门相关文件执行 | 协办 | ||
26 | 房产局 | 廉租房补贴资格认证 | 规划区域范围内城镇非农业户口且实际居住的。 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660元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无房户(申请家庭所有房屋经县级以上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为危险房屋且实际无人居住的,视为无房)或家庭人均住房面积在13平方米以下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
1、廉租房租赁补贴申请报告;2、申请人身份证及家庭成员户口簿复印件1份,申请人一寸免冠彩照1张;3、计划生育情况证明;4、民政部门核发的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件复印件1份或城市低收入家庭证明;5、家庭现有住房情况证明材料;6、已婚家庭成员的婚姻证明,离婚家庭提供离婚证、判决书及财产分割协议;7、属孤寡老人、军烈属、三级以上(含三级)残疾人、优抚对象、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转业复员军人以及受到县级以上政府表彰的劳动模范需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 | 村前置预审→各建制村服务中心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并张榜公布,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县廉租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县区廉租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会同县区民政部门就申请人的有关情况进行审核。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等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县区廉租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对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确定为享受补贴对象予以登记,补贴由县区房产局直接打卡后,交各村服务中心发放给补贴对象 | 75天 | 不收费 | 协办 | ||
27 | 房产局 | 危房鉴定摸底申报 | 达到D级房屋结构整体出现险情的标准 | 1、个人(单位)身份证明;2、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复印件);3、申请报告;4、其他必要材料 | 申请人申请→村初审→乡镇复审→危鉴办现场复核(有资质的鉴定公司出具报告)→分管领导审批 | 15天 | 不收费 | 协办 | ||
28 | 国土局 | 农村村民宅基地审批 | 一户一宅、合规、不占农地、无权属纠纷 | 1、当事人申请书;2、当事人户籍证明;3、勘测定界 | 当事人向村申请→村级初审→公示→实地勘测→审批→告知 | 15 | 不收费 | 协办 | ||
29 | 国土局 | 不动产权统一登记 | 物权来源清楚、无争议 | 1、相关物权证书;2、身份证明;3、权属落宗 | 申请人申请→村便民服务站前置预审→国土局审核受理→实地勘测(不计入办理时限)→审核发证 | 30 | 不收费 | 协办 | ||
30 | 人社局 | 劳动保障监察举报投诉受理 | 国家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受理范围内的需劳动维权的投诉者 | 1、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2、被投诉对象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证据材料;3、投诉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及联系方式 | 由投诉人直接到村便民服务站投诉登记,由村便民服务站收集相关证据材料,即时转送至县区人社局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 即办 | 不收费 | 协办 | ||
31 | 人社局 | 就业失业登记证(核发) |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向,属于《就业失业登记证》发放范围的下列人员:1、进行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的劳动者;2、被认定为就业援助对象的劳动者;3、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的劳动者;4、我省规定的其他劳动者 | 1、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各2份;2、两寸免冠照片4张;3、未就业证明或高等院校毕业证或残疾人残疾证或复员退伍军人证或失地证明等资质材料;4、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及非我省户籍的劳动者提供稳定就业六个月以上的证明(即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缴费记录、工商营业执照);5、符合条件后填写《就业失业登记证》申领审批表三份 | 到户籍所在地村便民服务站申请→村便民服务站初审合格录入系统→乡镇场复审合格录入系统→县区人社部门复核认定、发证 | 25 | 不收费 | 协办 | ||
32 | 人社局 |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申领 | 参保人员 | 1、身份证或户口簿;2、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养老保险缴费单据等资料 | 村便民服务站申请→乡镇初审→县区人社部门审核审批 | 20 | 不收费 | 协办 | ||
33 | 人社局 |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注销 |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人员迁移户籍或死亡的 | 1、户口簿原件或复印件;2、死亡证明或户籍迁移证明;3、银行卡复印件 | 到户籍所在地村便民服务站申请→乡镇初审→县区人社部门审核审批 | 20 | 不收费 | 协办 | ||
34 | 人社局 | 大学生返乡创业资金扶持申请 | 本地户籍;大学毕业;返乡创业,有创业项目 | 个人基本信息;大学毕业证;创业项目材料 | 将申请材料交至村便民服务站→团县委审批→团县委交至人社局批复 | 30天 | 不收费 | 协办 | ||
35 | 人社局 | 希望工程精准扶贫申请 | 考入全日制大学本科以上普通高等院校的贫困应届高中毕业生及品学兼优的高中、初中在读贫困生 | 个人资料;家庭情况说明;当地政府部门证明;学校证明 | 申请材料交至村便民服务站→团县委批复→实地调查→给予回复 | 60天 | 不收费 | 协办 | ||
36 | 人社局 | 公益性岗位申请 | 辖区内公益性岗位申请人 | 提交申请的相关报告等资料 | 村便民服务站受理申请(审批工作由县区人社部门进行) | 即办 | 不收费 | 协办 | ||
37 | 人社局 | 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缴费 | 辖区内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 | 1、身份证;2、社保卡 | 村便民服务站受理缴费,出具缴费告知单,告知缴费账号等 | 即办 | 不收费 | 协办 | ||
38 | 卫计委 | 生育服务登记 | 育龄夫妻拟生育第一个子女或第二个子女的,包括:1、夫妻双方或一方户口在本省;2、夫妻双方户口均不在本省,但属本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的正式职工 | 1、夫妻双方身份证或户口簿;2、结婚证;3、两寸夫妻合照2张;4、户口在我省已婚入外省,拟办理生育服务证的,还应提交婚入地乡镇或者街道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 | 村便民服务站前置预审,带齐资料到夫妻在所在村便民服务站填写生育服务证登记表,并对登记内容真实性作出承诺,到所在乡镇计生办办理 | 即办 | 不收费 | 协办 | ||
39 | 卫计委 |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 | 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1973年以来,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年满60周岁 | 身份证或户口簿 | 村便民服务站前置预审→带齐资料到乡镇计划生育服务中心正式受理、评议公示→县级审批 | 即办 | 不收费 | 协办 | ||
40 | 卫计委 |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 | 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女方年满49周岁;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 | 1、身份证;2、结婚证;3、户口簿及相关资料 | 村便民服务站前置预审→带齐资料到乡镇计划生育服务中心正式受理→评议公示→县级审批 | 即办 | 不收费 | 协办 | ||
41 | 卫计委 | 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 离开户籍所在县、市或市辖区,以工作、生活为目的异地居住1个月以上的成年育龄人员(18-49周岁) | 身份证 | 村便民服务站前置预审→带齐资料到乡镇受理并填好相应服务卡→乡镇便民服务中心办理 | 即办 | 不收费 | 协办 | ||
42 | 卫计委 | 病残儿医学鉴定(初审) | 本地户口病残儿 | 1、申请人亲笔签名申请报告;2、 申请人户口簿;3、身份证;4、结婚证复印件;5、患儿与父母亲近期两寸照片5张;6、相关有效病历资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 村便民服务站前置预审→带齐资料到乡镇便民服务中心受理→交县区卫计委妇幼股审核→由妇幼股组织县级医院专家鉴定 | 即办 | 不收费 | 协办 | ||
43 | 卫计委 | 不符合法定生育条件妊娠14周以上实行终止妊娠手术的证明 | 政策外怀孕育龄妇女 | 1、身份证;2、户口簿;3、婚育情况证明 | 村便民服务站前置预审→带齐资料到乡镇受理→乡镇计生办(或便民服务中心)出具证明 | 即办 | 不收费 | 协办 | ||
44 | 组织关系所在团支部 | 团员组织关系接转 | 工作、学习或居住地变更的团员 | 团员证(团员证上组织关系接转栏应有转出组织关系的时间,并加盖转出单位公章) | 持团员证在当地基层独立团总支,团支部办理 | 即办 | 不收费 | 协办 | ||
45 | 工商局 | 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 | 有经营能力的城镇待业人员、农村村民以及国家政策允许的其他人员 | 1、设立申请书;2、身份证明复印件;3、场地证明复印件;4、前置许可证复印件;5、申请人照片;6、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 村便民服务站前置预审相关资料后扫描上传到部门→部门受理确认预审结果通知带齐资料到工商所登记窗口受理→办结 | 5 | 不收费 | 预先收集资料及预审 (协办) | ||
46 | 工商局 | 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 | 《营业执照》登记事项发生变更 | 1、《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申请书》;2、申请经营场所变更的,应当提交新经营场所证明;3、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4、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 村便民服务站前置预审相关资料后扫描上传到部门→部门受理确认预审结果通知带齐资料到工商所登记窗口受理→办结 | 5 | 不收费 | 协办 | ||
47 | 工商局 | 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 | 领取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停止经营活动 | 1、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申请书》;2、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3、税务部门清税证明 | 村便民服务站前置预审相关资料后扫描上传到部门→部门受理确认预审结果通知带齐资料到工商所登记窗口受理→办结 | 5 | 不收费 | 协办 | ||
48 | 工商局 | 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登记 | 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有合法的企业名称;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
1、《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申请书》;2、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的委托书;3、投资人身份证明;4、企业住所证明;5、《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6、其他相关文件 | 村便民服务站前置预审相关资料后扫描上传到部门→部门受理确认预审结果通知带齐资料到县区政务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受理→办结 | 3 | 不收费 | 预先收集资料及预审 | ||
49 | 工商局 | 个人独资企业变更登记 | 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 | 投资人签署的《个人独资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名称变更:企业名称变更预先核准通知;主要经营场所变更:应当在迁入新经营场所前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新经营场所使用证明。个人独资企业变更经营场所跨企业登记机关辖区的,应当在迁入新经营场所前向迁入地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经营范围变更: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营业执照正副本;其他有关文件证书 | 村便民服务站前置预审相关资料后扫描上传到部门→部门受理确认预审结果通知带齐资料到县区政务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受理→办结 | 3 | 不收费 | 协办 | ||
50 | 工商局 | 个人独资企业注销登记 | 个人独资企业需注销《营业执照》 | 1、投资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2、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3、投资人签署的无债权债务等声明及承担相应责任的承诺书(原件1份);4、注销公告(原件1份) | 村便民服务站前置预审相关资料后扫描上传到部门→部门受理确认预审结果通知带齐资料到县区政务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受理→办结 | 3 | 不收费 | 协办 | ||
51 | 工商局 | 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 | 农民成员符合法定人数; 成员共同制订专业合作社章程;有合作社名称,建立符合合作社要求的组织结构;有合作社住所 | 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登记申请书;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设立大会纪要;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章程;法定代表人、理事的任职文件;法定代表人、理事的身份证明;全体出资成员签名、盖章的出资清单;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成员名册;成员身份证明复印件;住所使用证明;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登记前置许可文件 (业务范围涉及前置许可的须提交);其他相关资料 | 村便民服务站前置预审相关资料后扫描上传到部门→部门受理确认预审结果通知带齐资料到县区政务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受理→办结 | 3 | 不收费 | 预先收集资料及预审 | ||
52 | 工商局 | 农民专业合作社变更 | 领取《营业执照》的专业合作社企业,申请变更相关信息 | 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做出的变更决议;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章程或者章程修正案;变更后的住所使用证明(变更住所须提交);修改后的出资清单(变更成员出资总额须提交);经营项目前置许可文件(变更业务范围涉及前置许可的须提交);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登记表(变更法定代表人姓名须提交);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其他相关资料 | 村便民服务站前置预审相关资料后扫描上传到部门→部门受理确认预审结果通知带齐资料到县区政务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受理→办结 | 3 | 不收费 | 预先收集资料及预审 | ||
53 | 工商局 | 农民专业合作社注销 | 领取《营业执照》的专业合作社企业停止生产经营 | 清算组负责人或者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注销登记申请书》;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依法作出的解散决议或农民专业合作社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销的文件或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解散裁判文书;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确认的清算报告或人民法院确认的清算报告;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作出的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清算组刊登公告的报纸或其复印件(依法免除公告义务的不提交);《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清算组备案通知书;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准予注销通知书(有分支机构的须提交);税务部门的清税证明 | 村便民服务站前置预审相关资料后扫描上传到部门→部门受理确认预审结果通知带齐资料到县区政务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受理→办结 | 3 | 不收费 | 预先收集资料及预审 | ||
54 | 食品药品监督局 | 食品经营许可证新设 | 取得合法主体资格的公民和法人,申请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 | 1、《食品经营许可证》申请书;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3、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身份证明;4、设备工具清单等,以及委托书(如有);(可通过许可系统填报),5、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6、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主要设备设施布局、流程图及文字说明等文件;(可由相片代替)7、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文本;8、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资质证明或培训合格证明;9、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从业人员健康证明;10、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11、经营场地证明材料 | 村便民服务站前置预审相关资料后扫描上传到申报系统→部门受理确认预审结果通知带齐资料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各基层所登记窗口受理→办结 | 13 | 不收费 | 协办 | ||
55 | 食品药品监督局 | 食品经营许可证变更 | 已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公民和法人,申请变更食品经营证的 | 1、《食品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书;2、《食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3、与变更食品经营许可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 村便民服务站前置预审相关资料后扫描上传到申报系统→部门受理确认预审结果通知带齐资料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登记窗口受理→办结 | 13 | 不收费 | 预先收集资料及预审 | ||
56 | 食品药品监督局 | 食品经营许可证延续 | 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公民和法人,申请延续食品经营证的 | 1、《食品经营许可证》延续申请书,包括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身份证明、设备工具清单等;2、《食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3、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从业人员健康证明;4、原《食品经营许可证》核准许可项目经营条件未发生变化的说明 | 村便民服务站前置预审相关资料后扫描上传到申报系统→部门受理确认预审结果通知带齐资料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登记窗口受理→办结 | 13 | 不收费 | 预先收集资料及预审 | ||
57 | 食品药品监督局 | 食品经营许可证注销 | 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公民和法人,申请注销食品经营证的 | 1、食品经营许可注销申请书;2、食品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3、与注销食品经营许可有关的其他材料 | 村便民服务站前置预审相关资料后扫描上传到申报系统→部门受理确认预审结果,通知带齐资料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窗口受理→办结 | 13 | 不收费 | 预先收集资料及预审 | ||
58 | 食品药品监督局 | 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