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大中专教育收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 2016-09-09 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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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省直管县发改委、财政局、教育局,各大中专院校: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大中专教育收费管理,切实维护广大学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确保大中专教育收费政策落实到实处,根据教育部等四部委《关于2016年规范教育收费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教办[2016]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大中专教育收费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加强大中专学校收费管理,完善收费政策

1、我省大中专学校学费以招生批次为分类方式,共分为五大类,即:一本(包括“211工程”学校、列入一本招生的非“211工程”学校)、二本(指未列入一本招生的其他省属本科院校)、三本(指列入三本招生的独立学院)、高职专科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具体收费标准见附件1、2、3、4、5)。

2、普通高等教育学科专业划分按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规定执行(见附件6)。

3、全省高等教育热门专业(含特色精品专业)学费标准上浮政策:

①一本高校不实行热门专业学费上浮政策,二本高校热门专业原则上按专业学费标准上浮30%,但不得超过“非211”一本高校同类专业学费标准;三本高校(独立学院)热门专业学费标准上浮幅度按不高于同类一般专业学费标准的15%执行。农林、航海、地矿油、教育(师范)、艺术类等专业不实行热门专业学费标准上浮政策。热门专业数不得超过本校所有实际开办专业数的20%。

②高职、专科学校:医药、公安类专业不受比例限制,其上浮标准依据湘价教〔2013〕92号文件可上浮30%;列入国家和省精品工科专业、国家和省教学改革试点工科专业、国家级示范专业和校企合作订单培养专业,其学费标准上浮比例不超过一般专业学费标准的10%。

③市州所属高职院校(含医药、公安类专业)学费标准上浮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报市州教育、财政、价格部门审核。

④普通高校同一专业学费标准不能重复上浮。

4、经省发改、财政、教育部门批准实行学分制收费的学校,对免费补考一次不及格要求重修的学生可按重修课程的规定学分学费标准收取重修费;未实行学分制收费的学校对课程考试不及格的学生应允许免费补考一次,对补考一次仍不及格申请第二次及二次以上补考的,可按每科20元收取补考费,但不得收取重修费、辅修费或类似费用。经批准校本部实行学分制收费管理的,其独立学院可参照本部实行学分制收费管理。

实行学分制收费管理的学校,其学分制收费的学费不得高于按学年制收费的总额。

5、经批准实行自主招生和单独招生的学校,可按以下标准收取考试费:

①自主招生:本科每生200元,专科每生100元;

②单独招生:本科每生100元,专科每生80元。

学校不得向考生收取报名费。

6、预科生升入专、本科及专科生升入本科后,执行同学年同专业学费标准。

7、普通大中专学校住宿费应坚持既便于管理,又尊重学生自愿的原则。学生住宿实行公寓制管理的,其收费标准按《湖南省学校学生公寓价格管理办法》(湘价教〔2012〕112号)有关规定执行。未实行公寓制管理的普通学生住宿,其收费标准仍按每生每年不超过600元的标准执行。

8、普通大中专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必须坚持学生自愿和非营利原则,收费按《湖南省普通大中专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办法》(湘发改价费〔2015〕648号)规定执行。

9、经教育部门批准具有招收自费来华留学生资格的学校,其对自费来华留学生的收费按国家规定的政策执行。

10、普通大中专学校收费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政策”的原则。学费按学年收取,不得跨学年预收。

11、学生退费仍实行按月退费(学年按10个月计算)。学生缴纳学费、住宿费后,如因故退学(或死亡)或提前结束学业,学校应按学生实际在校学习、住宿时间,按月计退剩余的学费、住宿费。

二、进一步加大民办教育收费监管力度,规范收费行为

1、切实规范民办教育办学行为。放开民办大中专学历教育(不含独立学院)收费审批权限,由民办学校自主定价,并不是放任不管,民办学校要按照教育和价格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管理,切实规范办学和收费行为,防止民办学校无序制定收费标准。严禁民办学校以虚假宣传、欺诈招生及乱收费等行为侵害学生正当权益。

2、民办学校收费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1)制定具体的规章制度规范定价程序和收费行为。民办学校在未制定具体的定价制度前,不得调整收费标准。

2)民办学校不得随意提高学费标准,应保持收费标准相对稳定,确需提高学费标准的应根据市场需求和办学成本制定。

3)依据规定的收费项目制定收费标准,不得巧立名目,擅自设立收费项目。

4)民办学校应遵循“新生新办法、老生老政策”原则。

5)不得跨学年收费。

6)退费政策参照公办学校规定执行。

7)民办学校制定的收费标准,需在招生简章和宣传广告明示,实际收费标准应与招生简章及宣传广告收费标准一致。

8)严格遵守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确保学生和学生家长“明白交费”,自觉接受社会和价格、财政、教育部门监督。

三、进一步规范大中专学校教育收费行为,严明收费纪律

1、各学校应不折不扣地执行省价格、财政、教育主管部门制定的大中专学校教育收费政策。务必做到不自立项目收费、不提高标准收费、不扩大范围收费,不违规使用票据收费,不违背学生意愿强制收取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严禁学校代收商业保险费,严禁学校在军训期间向学生收取军训费、住宿费、交通费、照相费等费用。

2、中等职业学校应严格执行中职教育的免学费政策。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含五年制高职专科的中职阶段)对享受免学费政策的学生不能收取高于补助标准的学费差额部分,严禁提高其他收费标准或擅自设立收费项目乱收费。

3、规范大中专学校办学及收费行为。严禁各种违规办班、滥发文凭及其乱收费行为。严禁无办学许可和超计划招生、高校联合或委托中介机构办班,未经教育部批准异地举办学历教育、举办研究生课程进修班并收费等行为。严格审批研究生学费标准,杜绝MBA、EMBA等专业学位研究生学费标准虚高。普通大中专学校不得以“专升本”、“转专业”、“转学”等名目向学生收取费用,也不得收取任何与学生入学挂钩相关的费用。放开大中专学校办培训班收费审批后,应严格执行办班不影响正常教学,不得与学历教育挂钩,不得强制学生参加各类培训,更不能与社会培训机构联合招生,将学费与培训费捆绑收费。严禁以中外合作办学为名乱收费。

4、各普通大中专学校要切实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工作。认真执行国家关于资助经济困难学生的有关规定,完善“奖、贷、助、补、减”等配套政策和措施。进一步做好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帮助家庭困难学生解决实际问题,确保其不因家庭困难影响入学和完成学业。各高校(包括民办高校)必须按国家规定从事业收入中提取4%以上经费专款专用,通过各种方式资助经济困难学生;各中等职业学校要从事业收入中提取5%的经费,用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学费减免、校内奖学金、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等方面的开支。

5、各大中专学校的学费收入应全部用于学校的办学支出,地方政府和任何部门及个人不得挤占、挪用和平调。禁止任何单位对学费收入征收任何性质的统筹性资金。

6、严格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各普通大中专学校要严格按照《湖南省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实施办法》(湘价教〔2013〕121号)的有关规定做好教育收费公示工作。学校要按规定在学校醒目位置设置固定公示牌(栏),还须在招生简章、校园网、校务公开栏和学生宿舍、食堂、缴费处等学生集中的地方按规定公示本学校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供学生自愿选择的收费项目以及投诉电话。主动接受广大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增强教育收费工作的透明度。凡未经公示的收费或公示内容与政策规定不符的,学生有权拒交,已交费的应退还给学生。

7、继续加大教育乱收费监管力度。各级价格、财政、教育部门要相互配合,认真负责地督促辖区内学校不折不扣地执行国家和省制定的教育收费政策,同时严禁超越权限,制定与上级规定相违背的教育收费规定,进一步加大对学校收费监督力度,切实维护我省大中专教育收费秩序。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1、一本学校学费标准表

      2、二本学校学费标准表

      3、三本学校学费标准表

      4、高职专科学校学费标准表

      5、中等职业学校学费标准表

      6、普通高等院校学科专业分类代码表

 

湖南省发改委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教育厅

 

2016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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