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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4311000017/2025-04319 | 分类: | |
| 发文机关: |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发文日期: | |
| 名称: | |||
| 文号 : | |||
永州市团家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蒋云华与你永州市团家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人事争议一案(冷劳仲案字[2025]第377号),本委于 2025年10月10日作出书面裁决:一、被申请人永州市团家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人蒋云华未发工资643.16元。二、被申请人永州市团家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人蒋云华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2000元。三、被申请人永州市团家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人蒋云华代通知金 4000元。四、驳回申请人蒋云华的其他仲裁请求。本委多次电话联系你公司法定代表人,均无法送达,而后本委通过邮寄送达方式被退回,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现定于2025年12月5日上午9时0分在永州市冷水滩区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大楼二楼永州市冷水滩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领取仲裁裁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永州市冷水滩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五年十月二十二日
湘公网安备 4311030200012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