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批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实施机关 永州市水利局 办理形式 线上线下一体化办理
法定时限 3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9个工作日
服务对象 自然人、法人 办件类型 承诺件
通办范围 不可通办 预约办理 支持
网上支付 暂不支持网上支付 物流快递 支持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1988年1月21日主席令第六十一号,2016年7月2日予以修改)第十九条:建设水工程,必须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江河、湖泊上建设水工程,未取得有关流域管理机构签署的符合流域综合规划要求的规划同意书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在其他江河、湖泊上建设水工程,未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签署的符合流域综合规划要求的规划同意书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水工程建设涉及防洪的,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执行;涉及其他地区和行业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求有关地区和部门的意见。第三十八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他有关的技术要求,工程建设方案应当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报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1997年8月29日主席令第八十八号,2016年7月2日予以修改)第十七条:在江河、湖泊上建设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等,应当符合防洪规划的要求;水库应当按照防洪规划的要求留足防洪库容。前款规定的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未取得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的符合防洪规划要求的规划同意书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第二十七条: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应当符合防洪标准、岸线规划、航运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畅通;其工程建设方案未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前述防洪要求审查同意的,建设工程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第三十三条: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应当就洪水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影响和建设项目对防洪可能产生的影响作出评价,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提出防御措施。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未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第三十四条:城市建设不得擅自填堵原有河道沟叉、贮水湖塘洼淀和废除原有防洪围堤。确需填堵或者废除的,应当经城市人民政府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1988年6月10日国务院令第3号,2011年1月8日予以修改)第十一条:修建开发水利、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和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等建筑物及设施,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将工程建设方案报送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建设项目经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安排告知河道主管机关。
是否收费 此项不收费
收费标准 无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无收费依据
受理条件 1、技术方案合理可行,满足防洪安全要求,符合相关法规及技术标准的要求。2、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及其他技术要求。3、符合项目所在河流流域规划。4、不影响其他水利工程安全及运行。5、符合项目所在领域相关规划。6、与项目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合法水事权益受到影响的第三方签订的有关协议。7、市本级审批权限: (1)在湘江一级支流、县(区)边界河段内兴建的河道及航道整治工程和拦河、跨河、穿河、临河的水电站、闸坝、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排水、隧道等工程设施(简称建设项目)。 (2)其他河段上兴建跨县(区)行政区的市重点建设项目。 (3)在湘江永州段兴建的符合省水利厅规定的由市审批的建设项目。 (4)确因国家建设需要以及重要设施建设需要,在湘江一级支流和县(区)边界河段内建设需在大堤上开口的建设项目及洲滩开发利用并布置永久性建筑物的建设项目。 (5)已由本行政机关审批但被许可人提出要求变更行政许可事项申请的,重新办理行政许可。
行使层级 市级 行使内容 暂无行使内容
权限划分 市水利局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运行系统 市级 联办机构 无联办机构
中介服务 不涉及中介服务 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办理地点 永州市冷水滩区逸云路1号市政务中心二楼大厅市水利局窗口
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特别程序 该事项需现场勘查、公示、论证等特别程序
咨询电话 0746-8379702 监督电话 市政务中心0746-8379800 永州市水利局党建室0746-83665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