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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新田县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 实施办法》的通知
  • 发布时间: 2020-11-19 14:10
  • 来源: 新田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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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TDR-2017-01011

新政办发[2017]31


新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新田县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

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新田县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实施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新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622日    

新田县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

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依法规范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行为,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各项建设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永州市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县行政区域内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的,按本办法执行。

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对公路、铁路、水利水电工程等建设涉及集体土地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县人民政府是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工作的法定主体,负责本辖区内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组织、实施、协调、监督和管理。

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地拆迁工作及征地工作中的协调、矛盾纠纷的调处。乡镇人民政府、村(社区)负责做好群众工作,促进被征地农民支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协助项目征收单位做好征地拆迁补偿登记、调查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审核被征地农民转为城镇居民的人员名单;督促、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施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具体事项;监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征地补偿费用的管理、使用、分配、公开等情况;协助处理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纠纷及遗留问题。

第四条县人民政府加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工作的领导,国土、发改、住建、人社、财政、审计、监察、房产、公安等部门及乡镇、村(社区),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从事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工作的人员,须经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培训后上岗。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被征收人是指在征地中被征收土地、房屋及附属设施的所有权人。

符合安置条件的对象是指户籍在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享有该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利,且参与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分配,在被征地集体组织内部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包括外来落户人员)。

本办法所称户是指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在征地时有独立户主(户口本)并依法享有该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以及该村集体经济分配权的在册农业家庭。本办法所称家庭人员是指房屋法定所有人户口本上在册家庭成员,不包括暂住、寄住和投靠人员。

本办法所称合法正房是指在经依法批准的宅基地上修建用于居住和生活的房屋,不包括偏屋、杂屋等。

本办法所称货币补偿安置是指对被征收人的合法正房进行补偿后,不进行统一安置,也不安排宅基地,按人口发放购房补助费和社保扶持补助费,由被征收人自行安置。

本办法所称房屋置换安置是指对被征收人的合法正房进行补偿后,将被征收人集中统一安置到新建的安置区内,由被征收人按政府确定的价格购买安置房。

本办法所称迁建安置是指对被征收人的合法正房进行补偿后,被征收人可获得宅基地建房的安置方式。由征收单位统一安排宅基地建房的为集中迁建安置,由被征收人自行申请宅基地建房的为分散迁建安置。

第六条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应遵循“征收合法、资金到位、安置先行、补偿规范”的原则。

第七条房屋征收程序

(一)调查登记并公示。

(二)征收草案征求被征收人的意见。

(三)房屋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四)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五)征收报批,发布征收公告。

(六)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拨付征收补偿款。

(七)腾地、腾房。

第八条  征地方案依法报批前,县国土资源局应在拟征收土地的乡镇和村(社区)发布拟征收土地告知书(或送达征地告知书、听证告知书),将拟征收土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和申请听证的权利等,告知被征收人,并对拟征收土地范围内土地和房屋的权属、地类、种类、面积、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

被征收人有配合调查的义务,并对调查结果确认签字或盖章。被征收人拒不签字盖章的,征收单位可以对被征收人的房屋采取照相、摄像、勘测、公证丈量等方式取证,并可将取证结果予以公证。确认或取证结果(包括文字、表格、有关数据、现场照相及摄像资料,相关证明材料等)作为集体土地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的依据。

自发布预征地公告之日起,在拟征收土地上抢种、抢栽青苗,新建、改建、扩建房屋等地上附着物和突击装修的,不予补偿;改变土地用途的,按改变前的土地用途补偿。

第九条国土资源部门发布拟征收土地告知书的同时,应当书面通知住建、房产、公安、食工质监、税务、供电、供水等部门,自发布拟征收土地告知书之日起12个月内,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暂停办理下列手续:

(一)宅基地和其他建设用地审批;

(二)改建、扩建房屋审批,土地转让及土地登记发证;

(三)办理户口的迁入与分户,但因出生、婚嫁、军人复转退或大中专院校学生毕业、刑满释放等确需办理户口迁入和分户的除外;

(四)以被征收房屋为经营场所办理工商、税务注册登记和发证手续;

(五)改变房屋与土地使用用途;

(六)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七)特种养殖证;

(八)供水供电手续;

(九)其他有碍征收与补偿安置工作的手续。

在此期间,除县人民政府批准外,其他任何部门擅自办理的有关手续,不能作为征收与补偿安置的依据。因擅自办理有关手续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由相关责任单位或责任人自行负责。

第十条征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应当拟定征收与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社区)、村民小组予以公告,听取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征收单位具体实施。

第十一条项目征收单位应根据拟定的征收与补偿安置实施方案,结合入户调查情况,计算出征收与补偿安置所需资金,征收与补偿安置资金应当在项目征收实施前足额拨付到项目征收单位在财政开设的指定专户,实行专款专用,统一管理。

第十二条安置对象的确定,由县人民政府组织公安、人社、住建、国土、房产及乡镇、村(社区)等有关部门审定,并予以公示。

第十三条征收产权有争议的房屋,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确权,确权期间不影响征收与补偿安置工作。

第十四条经依法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在规定期限内腾地。拒不腾地的,由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腾地;逾期不执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五条对在征收与补偿安置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县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征收协议并及时搬迁腾地的,按征收的合法正房建筑面积给予被征收人150/奖励。

第十六条征收集体土地上的房屋,以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批准书或者其他合法有效的证件、手续确认的房屋占地面积、建筑面积、使用性质、建筑年限为依据进行补偿。 

第十七条下列建(构)筑物不予补偿:

(一)违法违章的建(构)筑物;

(二)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建(构)筑物;

(三)在征收土地公告发布后改建、扩建的;

(四)虽经有权机关批准,但有关批准文书中注明建设需要时无条件拆除的临时建(构)筑物;

(五)在批准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的永久性建筑;

(六)建房批准文书中明确应拆除而未拆除的旧房。

下列设施或装修(饰)不予补偿:

(一)已废弃的生产、生活设施;

(二)农、畜、牧业等生产用房的装修;

(三)室内外非正常装修。

第十八条被征收房屋结构等级由具有评估资质的机构评定,房屋建筑面积按建设部颁布的有关规定予以核定。

第十九条征收县城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实行货币补偿安置或房屋置换安置,具体安置方式根据实际情况在制定征收与补偿安置实施方案时确定。补偿安置后,被征收人及家庭成员不再另行安排宅基地。

(一)货币补偿安置

1.房屋征收补偿费按重置价结合成新补偿(附件1)

2.对符合安置条件的被征收人及家庭人口,按每人不高于17万元(购房补助12万元、社保扶持费5万元)的标准进行安置。

3.自愿选择货币补偿安置的被征收人及家庭人口,每人再安排4万元购房补贴。

(二)房屋置换安置

1.房屋征收补偿费按重置价结合成新补偿(附件1)。

2.符合安置条件的被征收人及家庭人口以成本价购买安置房,按一人户90平方米(含公摊面积,下同),每增加一人增加50平方米的标准购买安置房指标。安置房建设成本(含报建、办证等费用)由住建、发改、财政等部门核定公布,被征收人按成本价格购买。安置房的建设,由有关单位统一设计、统一规划、统一建设。

3.安置房户型原则上按90110140160设计,符合安置条件的被征收人及家庭人口应选择安置总面积最接近的安置房户型:每户符合安置条件的人口在三代以内(含三代)的,购买安置房最多不得超过二套;每户符合安置条件的人口超过三代的,购买安置房最多不得超过三套。购买安置房住房建筑面积不足或超过安置标准的部分,不足部分按市场价补差(市场价减去成本价),超过部分按成本价购买,最多购买面积不超过每套20,再超过的部分应按市场价购买。征收人与被征收人在安置房交房时结算差价。

4.安置房的楼层价差,安置房以每栋房屋楼层的中间层(房屋总层数为偶数的,取中间两层中的较上一层)为标准层(建安成本均价),楼层每增加或减少1层相应增加或减少15元的每平方米楼层差价,顶层房屋按中间标准层房屋价计价。 

5.符合安置条件的被征收特困人群,房屋征收补偿费用不足购买人均45平方米安置房(建安成本价)时,将给予被征收人费用补足。 

6.被征收人选择安置房的选房顺序:被征收人按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时间顺序号和腾空房屋顺序号之和作为选房顺序号。和值小者选房在前,重号(选房顺序号)的以腾空房屋顺序号在前者优先选房。 

7.被征收人在本经济集体组织土地上有多处合法房屋但未同时征收的,只享受一次房屋征收安置,其它房屋只能按重置价结合成新进行补偿。 

第二十条征收县城规划区外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实行集中迁建安置或分散迁建安置。安置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村(社区)负责组织调整。

    (一)集中迁建安置。对被征收人的房屋进行补偿后,征收单位按80110140三种户型标准,负责安置地的三通一平(三通指通水、通电、通路,一平指场地平整),并统一办理宅基地建设手续。被征收人按被征收房屋占地面积选择相近户型宅基地。

(二)分散迁建安置。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由被征收人就近择址,自行办理相关手续后在规定的过渡期限内自行建设房屋。分散迁建安置的宅基地、水、电、路、基础超深、新房审批等补助按被征收房屋合法正房底层占地面积计算,标准为350/

第二十一条集体土地上房屋的被征收人经有相关部门核准为独生子女家庭的,增加一个人口安置对象(农业家庭户凭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增加1人安置对象指标,但父母和子、女同为独生子女的只计算1人)。

已享受补偿安置的人口在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后,因结婚、出生等原因发生的新增人口不再享受安置。

第二十二条被征收人将有合法用地手续的住房改为营业用房,同时具备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连续纳税证明的,按实际营业面积给予350/平方米的营业补偿,但实际补偿面积最高不得超过120平方米。

被征收人将有合法用地手续的住房部分改为生产用房(含冷藏、冻库等用房),具有企业生产用电条件和企业用电连续缴费凭据,并同时具备前款规定条件的,按实际营业面积给予450/平方米的生产补偿(包括停产停业工资及设备拆除、安装、搬运等全部费用),但实际补偿面积最高不得超过120平方米。

有合法用地手续的农村集体企业,同时具备本条第二款规定条件的,按企业实际生产用房面积给予550/平方米的生产补偿(包括停产停业工资及设备拆除、安装、搬运等全部费用)。

未同时具备合法用地手续、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纳税证明、用电证明等条件的,不得给予营业或生产补偿。补偿后不再归还经营、生产场地或作其他安置。企业营业用具、商品、产品自行处理,不再另行补偿。被征收人将住房出租的,对本条规定的营业或生产补偿应支付给承租人,但租赁双方另有约定的依其约定。

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学校、医院等公益事业用房,按本条第三款规定的标准给予补偿。

村支两委办公用房按批准土地用途在使用的,按本条第三款规定的标准给予补偿。

第二十三条经依法批准利用合法建筑从事养殖的,给予1000/户的转移费,其中经县主管部门批准、有独立养殖用房的规模化专业养殖户,按养殖规模给予转移费,但最高不得超过8000/户。养殖的活体动物由原所有权人在规定时间自行处置。征收单位应当对养殖现场采取照相、摄像等方式进行证据保全。

未取得合法用地或建房批准手续,但在本办法实施前已经县旅游、畜牧水产等主管部门批准,有相关经营、养殖等手续的“农家乐”、规模化养殖场等,被征收人在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公告规定期限内搬迁腾地的,可按其实际建筑面积给予不超过200/平方米的搬迁补贴。养殖的活体动物或生产经营用具由所有权人在规定时间内自行处置。征收单位应当对养殖现场采取照相、摄像等方式进行证据保全。

第二十四条同一被征收人有多处合法房屋被征收的,只能选择一处房屋进行安置,其余房屋只能按照重置价进行补偿。

非住宅房屋、城镇居民在农村的合法房屋以及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房屋,按照重置价进行补偿,不予安置。

第二十五条实行货币补偿安置的,不支付过渡费。房屋置换安置和集中迁建安置的过渡期限不超过18个月,分散迁建安置的过渡期限不超过12个月,过渡费用应一次性支付。因征收单位原因导致安置地或安置房超过过渡期限仍未交付的,征收单位应与被征收人重新约定过渡期限,双倍支付过渡费用。

实行房屋置换安置、集中迁建安置或者分散迁建安置的,计付两次搬家费。实行货币补偿安置的,计付一次搬家费。

安置地经住建、国土等部门确定,安置房经住建与工程质监部门竣工验收合格,书面通知并公示十五日后,视为已经交付。

第二十六条其他附属设施、搬家费、过渡费、迁移坟墓等补偿标准按照附件2、附件3、附件4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选择货币补偿安置的,被征收人不得在农村购地另行新建房屋,也不得在农村购买房屋,住建和国土部门不得审批。违反本办法的,依法拆除其新建房屋,并依法追究违规审批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 无理阻挠和破坏集体土地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工作的,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被征收人不得伪造、涂改有关权属证明文件,谎报、瞒报有关数据,冒领、多领补偿款,一经查实将依法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从事征收与补偿安置工作的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实施前,已发布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的,按原公告确定的标准执行。

附:1.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重置价补偿标准

    2.集体土地上其他设施征收重置价补偿标准

    3.搬家费、过渡费补偿标准

    4.迁移坟墓补偿标准

    5.房屋征收计算补偿方法的说明

                                                       

  送:县委各部门,县人武部。                              

           县人大办,县政协办,县法院,县检察院。                  

新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622日印

附件1

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重置价补偿标准

单位:/

补偿

价格

主要特征

1350

1、桩基础或筏板基础,承重部分全部为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

2、现浇楼面、屋面、楼梯、天沟,层高3米以上,屋面上部有架空隔热层或平坡型隔热层框架间均为24厘米眠墙填充。

3、外墙全粉饰,贴外墙砖,有琉璃饰物及石质材料贴面。

4、客厅、卧室、生活配套房为实木地面,其余为石质或瓷砖地面。

5、木制或石膏、金属物饰顶,有木制墙裙,固定壁柜、门、窗套全包装饰。

6、防盗门、防盗窗、铝合金门窗。

7、厨房、卫生间设施配套齐全,室内水、电、卫设施齐全(全装修房、室)。

8、水、电进户,排水设施齐全。

一等

1050

1、桩基础或深度在2.5米以上的砼现浇基础,承台或圈梁结构。

2、全部为眠墙、水泥或混合砂浆砌筑,现浇楼梯、客厅、厨房、卫生间地面和圈梁、过梁、挑梁、砼柱、天沟,有隔热屋或坡屋面盖瓦,房屋结构完整,标准层高为3米以上。

3、外墙全粉饰,贴外墙砖,有琉璃物及石质材料贴面。

4、客厅、卧室、生活配套房地面为实木地面;其余为石质或瓷砖地面。

5、木制或石膏、金属物饰顶,有木制墙裙,固定壁柜、门、窗套全包装饰。

6、防盗门、防盗窗、铝合金门窗。

7、厨房、卫生间设施配套齐全,室内水、电、卫设施齐全(全装修房、室)。

8、水、电进户,排水设施齐全。

二等

1000

1、标准砖石基础,钢筋砼地梁、圈梁、部分构造柱,厨房、厕所楼面、楼梯、天沟均现浇,其他楼面预制板,屋面上部有架空隔热层或者平坡型隔热屋。

2、全部为眠墙、混合砂浆砌筑,房屋结构完整,标准层高为3米以上。

3、外墙全粉饰,部分贴外墙,有琉璃物及石质材料贴面。

4、客厅、卧室、生活配套房地面为瓷砖或石质材料贴面,部分实木地面。

5、木制或石膏角线、木制或其他材料墙裙,部分固定壁柜、部分门、窗套装饰。

6、防盗门、防盗窗、铝合金门窗,部分木制门、窗带纱。

7、厨房、卫生间设施配套齐全,室内水、电、卫设施齐全。

8、水、电进户,排水设施齐全。

三等

950

1、标准砖石基础,钢筋砼地梁、钢筋砼预制楼面、屋面、楼梯、天沟、有柱檐廊,屋面上部架空隔热层或平坡型隔热层,房屋结构完整,标准层高3米以上。

224厘米眠墙,部分斗砖。

3、外墙部分粉饰,内墙粉刷涂料罩面。

4、客厅、卧室、生活配套房地面为瓷砖或石质材料贴面,部分水泥或其他饰面材料。

5、木制或石膏线、有固定壁柜、部分墙裙、门套、木制门、窗带纱,普通防盗门、窗,部分铝合金窗。

6、厨房、卫生间设施配套齐全,室内水、电、排水设施齐全。

砖木

结构

一等

800

1、标准砖石基础,瓦屋面,前后檐口高度不低于3米。

2、空斗砖墙,部分眠墙,有圈梁、过梁、砖柱结构,天沟、隔热层。或坡屋面盖瓦,房屋结构完整。

3、客厅、卧室、生活配套房地面为瓷砖或石材贴面,外墙有部分粉饰或瓷砖贴面。

5、普通内墙面、顶棚装饰、木制门、窗带纱;防盗网,部分铝合金窗。

6、厨房、卫生间设施配套齐全,室内水、电、排水设施齐全。

二等

750

1、标准砖石基础,24厘米斗墙和部分眠墙,瓦屋面,有砖柱结构,前后檐口高度不低于3米。

2、客厅、卧室、生活配套房地面为部分瓷砖,外墙有粉饰。

3、普通内墙面、木制门、窗带纱,有防盗网。

4、厨房、卫生间设施配套齐全,室内水、电、排水设施齐全。

三等

700

1、木柱屋梁,半土、半砖、木板墙或填充墙,瓦屋面,前后檐口高度不低于2.8米。油漆木制门窗,室内水、电、卫生设施和厨房设施配套齐全。

2、空斗砖墙或土砖、土筑墙,有隔热层。坡屋面盖瓦,房屋结构完整。

3、室内地面为水泥,外墙为清水墙,门、窗齐全,带纱,室内全粉饰,带防盗网。

4、厨房、卫生间设施配套齐全,室内水、电、排水设施齐全。

土木结构

一等

600

1、土筑混砌墙,木屋架,瓦屋面,前后檐口高度2.8米以上。

2、水泥地面或三合土地面,门、窗齐全,带纱,室内全粉饰。

3、室内水、电、卫生间设施和厨房设施配套齐全。

二等

550

1、土筑混砌墙,木屋架,瓦屋面,前后檐口高度2.8米以上。

2、水泥地面或三合土地面,普通门窗。

3、简单的水、电设备。

三等

500

1、无独立山墙,24厘米斗墙或12厘米墙,檐口高度2.2米以上。

2、各类材料砌筑墙体,三合土地面或水泥地面,材料、屋面完整。

3、油漆木制门窗,简易水电进户。

简易结构

一等

300

1、基础深度0.5米,12厘米墙或杂砖墙,瓦屋面,檐口高度1.8米以上。

2、三合土地面或水泥地面,油漆木制门、窗,简易水电进户。

3、木板平房、砖坯房。

二等

200

1、砖木柱、简易门窗、石棉瓦、杉皮壳、油毛毡等房。

2、油漆木制门、窗,简易水电进户。

三等

100

盖石棉瓦、油毛毡、杉皮壳的厕所、牛栏、猪栏及厂棚等。

备注:1、结构标准符合等级要求,但装饰标准有二项以上达不到标准的,套用下一个

      类别。

      2、装饰标准符合类别等级,但结构标准有一项以上达不到标准的,套用下一个   

      类别。

      3、本补偿标准含室内外装饰、装修。

      4、房屋主体补偿每缺少一项扣减1030/平方米。

      5、层高每增减10厘米,按房屋主体补偿价增减1%

      6、房屋装(修)饰补偿每增减一项增减1020/平方米。


附件2

集体土地上其他设施征收重置价补偿标准

项目名称

单位

补偿金额(元)

备注

挡土墙

护坡

砌浆水泥沟缝

m³

220

条石护酌减,水泥粉面每m³增加5

干砌水泥沟缝

m³

180

块石预制砖墙

m

330


围墙

24眠墙

80

有水泥粉面的每平方米增加8元,墙面粉白灰的每平方米增加3元。

24斗墙

60

18

50

土砖墙

40

水泥坪

m³

300


砖石水渠

m³

150


水池

红砖砌体水泥

抹面

m³

400


混凝土

m³

500


沼气池

红砖砌体水泥

抹面

m³

400


混凝土

m³

500


粪池

土涵

m³

35


三砂

m³

50


砖砌粉水泥

m³

80


压水井

1.8米以上


按现行建筑定额造价的50%70%补偿,废弃不用的不予补偿。

1.8米以下

2000

深≥8米的,每增加一米加300元,废弃不用不予补偿。

红薯窖


m³

400


水泥电杆(8m以上)

800

含配件

水泥电杆(8m以下)

400

含配件

水泥电杆(5m以上)

200

含配件

附件3

搬家、过渡费补偿标准

补偿标准

搬家费

1000/

三人以上户每增加一人,增加100

过渡费

600/

三人以上户每增加一人,增加100

附件4

迁移坟墓补偿标准

                                        单位:元/

坟墓

骨灰盒(坛)

土坟

三合土

(水泥)坟

双人合葬坟

类别


好棺

腐棺

好棺

腐棺

好棺

腐棺

补偿费

1000

1500

1200

2000

1500

2500

1500

说明:

1规划区范围外,征收土地后该村、组尚有集体土地的,由村组自行调剂解决迁坟地点。在规划区范围内征收土地,经建设用地单位同意后,自行解决迁坟地点的,每坟另补偿1000元。如无迁坟地点,由拟用地单位在规划的公墓内进行安置的,不另行补偿。

2、用建筑材料修缮加固的坟墓,根据用材料类别迁坟补偿标准在同类坟墓补偿标准的基础上增加50%

3、委托建设单位迁移的补偿减少40%

4、超过迁坟公告期限,逾期不迁的,由拟用地单位深埋处理,不再补偿。



附件5

房屋征收计算补偿方法的说明

1、被征收房屋(构筑物)视结构类别,按本办法的补偿价格进行补偿;使用次品、劣质材料或未达到质量标准的装饰项目应减少补偿,直至只补偿人工工资。

2、被征收房屋一律按合法批准建筑面积计算。单层(平房)和楼房的底层,从房屋外墙勒脚以上水平面积计算;楼层按外墙外围水平面积计算;有柱的走廊、檐廊、凹阳台、挑阳台,按其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突出墙面的柱、垛、勒脚、扶梯以及前后经墙的出檐、出墙的山梢部分不计算建筑面积。楼层和架空层的高度在2.2米(不含2.2米)以下的,以建筑面积套相应类别补偿单价计算后,再乘以实际高度与2.2米的比例计算补偿。

3、房屋的层高、单层(平房)建筑,按勒脚以上前后经墙柱的平均高度计算;楼房按室内地平面至楼面或楼面至屋面的前后经墙的平均高度计算。

4、共墙按一半计算面积,寄搭作无墙处理。

5、本办法按房屋的不同结构分为五类十三等,计算补偿时,视房屋的结构,按所属类别的补偿价格计算补偿金额,不得越类计算补偿。

6、本办法规定的水电齐全:包括房屋内外所有灯具、开关、插座、管线和明线、电表、电风扇、排风扇、水管、水阀、水龙头、水表、洗脸盆、浴盆、座(蹲)式大便器等常用的水电设施,其补偿包含各类空调、有线电视、电脑宽带、电话、电热水器、沐浴器、浴霸的移装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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