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家赔偿费用核拨核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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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期: 2004-09-29 16:25:00 浏览次数: 字体:[ 大 中 小 ] | | |
国家赔偿费用核拨核准
1.办理部门:税政法规科:唐振杰副科长,8369334。 2.办理对象:申请核拨国家赔偿费用的市直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3.办理条件:赔偿义务机关申请核拨国家赔偿费用或者申请返还已经上交财政的财产,根据具体情况,应提供下列文件或文件副本:(1)赔偿请求人请求赔偿的申请书;(2)赔偿义务机关作出的赔偿决定;(3)复议机关作出的复议决定书;(4)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者赔偿决定书;(5)赔偿义务机关对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责任人依法实施追偿的意见或者决定;(6)财产已经上交财政的有关凭据;(7)财政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或者文件副本。 4.办理程序:(1)赔偿义务机关携带本机关核拨国家赔偿费用申请和应提供的文件或文件副本到市财政局税政法规科办理核准手续;(2)承办机构确定2名承办人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审查报送的有关材料,对需要核实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审核意见,经本机构主要负责人审签后报分管局领导批准;(3)将核准的国家赔偿费用经国库划拨到赔偿义务机关帐户。 5.办理时限:自接到赔偿义务机关核拨国家赔偿费用申请之日起,30日内办理完毕。不能办理的,应说明理由。 6.是否收费:不收费。 7.监管部门:市财政局财政监督科,李竹青科长,8369580,市财政局九楼。 8.办事纪律:依法办事,公开、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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