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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落实《湖南省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十条禁止性规定》的实施意见
  • 2013-09-13 16:20
  • 来源: 永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 发布机构: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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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发〔2013〕12号

中共永州市委

永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贯彻落实《湖南省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十条禁止性规定》的实施意见

(2013年8月16日)

根据省委、省政府“发展环境优化年”工作的安排部署,为认真贯彻落实《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十条禁止性规定〉的通知》(湘政发〔2013〕22号,以下简称《规定》),进一步强化责任,严肃纪律,规范全市各级各部门管理、执法和服务行为,切实解决经济发展环境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贯彻落实《规定》的重要意义

经济发展环境是竞争力的核心要素,是招商引资的最大抓手,是区域经济发展的最强保障。省委、省政府决定在全省开展“发展环境优化年”活动,制定出台了《规定》。《规定》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可操作性,是各级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从事管理、执法和服务等行为的“高压线”,是落实优化经济环境各项政策措施的“助推器”,是优化经济环境工作的“防火墙”。全市各级各部门要深刻认识到优化经济环境和《规定》出台的重要意义,进一步转变思想观念,增强紧迫感、责任感,提高积极性、主动性,自觉将《规定》精神和要求落到实处。

二、准确把握贯彻落实《规定》的具体要求

(一)关于落实“禁止利用职权向企业‘吃、拿、卡、要、报’”的规定。

1.不得向企业(含项目投资建设、施工单位,下同)或管理服务对象索要钱物、有价证券等;

2.不得以任何形式对企业或管理服务对象设卡、刁难;

3.不得提高办事门槛,增加企业或管理服务对象办事难度;

4.不得无偿借用、占有企业或管理服务对象的车辆等财物;

5.不得要求企业或管理服务对象免费提供检测产(商)品等物品;

6.不得要求企业或管理服务对象安排餐饮;

7.不得要求企业或管理服务对象报销应由单位或个人负担的任何费用;

8.不得要求企业或管理服务对象或请托人在指定的餐饮、娱乐、健身等场所消费;

9.不得有其他形式的“吃、拿、卡、要、报”行为。

(二)关于落实“禁止利用职权指定中介服务,强制企业购买指定产品、保险和服务,强制企业参加学会、协会等社团组织”的规定。

1.不得利用职权或垄断地位指定或变相指定中介服务、委托“定点”代理;

2.不得违规在市场中介服务机构或行业协会兼职并领取报酬;

3.不得强制企业或管理服务对象购买指定产品或接受服务;

4.不得强制企业或管理服务对象参加学会、协会、研究会等社团组织并缴纳会费;

5.不得借审批、年检、办证之机强制企业或管理服务对象购买各类商业保险;

6.不得有其他形式的强买强卖行为。

(三)关于落实“禁止以拉赞助、打广告、订业务报刊杂志或违反国家规定组织培训、考评等形式加重企业负担”的规定。

1.不得未经同级优化办备案到企业收费;

2.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

3.不得违反规定以保证金、抵押金、捐赠、赞助等形式变相收费;

4.未与行政事业单位脱钩的协会、学会、研究会等社团组织不得收取会费或赞助费等;

5.不得收费不开正规票据、将收费收入纳入非正规财务账管理;

6.不得对进入省级及以上园区的工业项目收取地方行政事业性费用;

7.不得违反财政“一站式”打捆收费规定向企业收费;

8.不得违反市委、市政府有关优惠政策收费;

9.不得以登广告、订报刊杂志、买产品或参加培训、评比、考评等形式增加企业或管理服务对象的负担;

10.不得将职责范围内的工作转移或委托给中介机构搞有偿服务;

11.不得有其他增加企业负担的行为。

(四)关于落实“禁止接受企业和管理服务对象的礼金、会员卡、宴请、游玩等”的规定。

1.不得接受企业或管理服务对象的礼金、会员卡、商业预付卡、支付凭证及其它馈赠;

2.不得接受企业、管理服务对象安排的游玩或以参观考察学习为名,由企业、管理服务对象承担费用的游玩;

3.不得与企业人员或管理服务对象从事金钱输赢的娱乐活动;

4.不得免费接受企业或管理服务对象的产(商)品或服务;

5.不得接受企业或管理服务对象的宴请、娱乐活动;

6.不得有其他接受或变相接受企业、管理服务对象好处的行为。

(五)关于落实“禁止未经办理涉企检查备案手续对企业进行各类检查”的规定。

1.不得未经同级优化办备案到企业进行检查;

2.不得在检查过程中干扰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和项目施工建设;

3.不得在每月 1-20 日进入企业进行检查(规定情形除外);

4.不得对同城同一企业同一检查事项进行重复检查、多头检查;

5.不得未经省主管部门书面批准同意,对国家或省重点项目进行检查;

6.不得未经市政府分管领导书面批准同意,对市重点项目进行检查;

7.不得未经市政府分管领导书面批准同意,对工业园区企业、测评点企业(项目)进行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以外的检查;

8.不得实施年初检查计划外的检查(特殊情形除外);

9.不得有其他违反省、市规范涉企检查规定的行为。

(六)关于落实“禁止未经领导班子集体研究随意进行上限处罚”的规定。

1.不得未经法定程序进行处罚;

2.不得突破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进行处罚;

3.不得下达或变相下达罚没款指标;

4.不得违反“首违免罚整改制、轻微违法整改不罚制、处罚取下限制”等规定进行处罚;

5.不得未经省主管部门批准进行顶格处罚(涉及人身、财产、公共安全和食品药品安全的除外);

6.不得违反“对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执照)以及1万元以上罚款等重大行政处罚必须送同级优化办备案”的规定;

7.不得有其他违反省、市规范涉企处罚规定的行为。

(七)关于落实“禁止未经法定程序查封和冻结企业资产、账户,扣押财物,违法限制或非法剥夺企业法人代表人身自由”的规定。

1.非因法定事由和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查封、冻结企业资产、账户;

2.非因法定事由和非经法定程序,不得传唤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3.不得违法限制或非法剥夺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人身自由;

4.不得参与或支持强行阻工、强揽工程、强装强卸等活动;

5.不得以冻结账户、查封资产等对企业进行要挟;

6.不得违规扣押企业财物;

7.不得使用、损坏、违规处理扣押物品;

8.不得对影响项目施工和企业生产经营的“三强”行为放任不管或处置不力;

9.不得有其他随意干扰和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建设)的行为。

(八)关于落实“禁止违反服务承诺制度超时办结各类政务服务事项”的规定。

1.不得实施已取消、下放或未公布的审批项目;

2.不得擅自增加审批环节或前置条件;

3.不得将已纳入政务服务中心办理的事项实行多头受理;

4.不得违反并联审批相关规定实施审批;

5.不得违反服务承诺或有关规定超时办结行政审批等各类政务服务事项;

6.不得违反“首问责任制”和“一次性告知制度”;

7.不得在网上政务服务和电子监察系统外办理行政审批、年检年审和其他管理服务事项;

8.不得有其他违反省、市规范审批办事规定的行为。

(九)关于落实“禁止以负面宣传要挟企业或管理服务对象”的规定。

1.不得未经核实,在媒体上传播企业的负面信息;

2.不得以负面新闻报道要挟企业或管理服务对象;

3.不得以负面新闻报道强迫企业或管理服务对象做广告、出资赞助;

4.不得以其他形式敲诈、要挟企业或管理服务对象。

(十)关于落实“禁止对投诉或反映问题的企业或个人打击报复”的规定。

1.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受理、查处应受理、查处的投诉、举报;

2.不得对投诉或反映问题的企业或个人故意刁难和打击报复;

3.不得以拒绝设立投诉受理处理机构、公开投诉举报电话等方式给投诉、举报设置障碍;

4.不得拒不办理或拖延办理优化办、行政效能投诉中心、“12345”公共服务热线办等投诉受理机构(单位)交(转)办的投诉举报事项;

5.不得违反规定泄露投诉、举报内容和投诉人、举报人的个人信息;

6.不得有其他违反有关投诉处理规定的行为。对违反《规定》及本意见的行为,一经查实,根据《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影响机关效能和损害经济发展环境行为处理办法〉的通知》(湘办发〔2011〕9号)、《中共永州市委办公室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州市影响机关效能和损害经济发展环境行为处理规定〉的通知》(永办发〔2011〕10号)和《中共永州市委办公室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州市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作风问责暂行规定〉的通知》(永办发〔2012〕9 号)等有关规定,责令改正,并视情节采取以下方式处理:

1.诫勉谈话;

2.责令书面检查;

3.公开道歉;

4.通报批评;

5.停职检查或下岗待岗;

6.调离工作岗位;

7.解除聘用合同;

8.引咎辞职或主动辞职;

9.责令辞职;

10.免职。

对单位的处理适用第2、3、4种方式。上述处理方式可以单独或者合并使用。构成违纪的依法依纪追究其纪律责任,构成犯罪的按程序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三、认真抓好贯彻落实《规定》的组织实施各级各部门是《规定》和本意见的实施主体,要对照《规定》和本意见要求,进行自查自纠,及时修改、完善本级本部门(单位)服务经济发展的相关规定和服务承诺,经优化办审核后,统一对外作出公开承诺,接受社会监督。各级各部门党政领导班子是优化经济环境工作的责任主体,党政主要负责人是优化经济环境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切实抓好《规定》和本意见的落实。对违反《规定》及本意见的行为,除对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外,还将视情形对责任领导和责任单位给予相应处理。对有关责任人、责任单位的处理及处理结果的运用、申诉程序等按照湘办发〔2011〕9号、永办发〔2011〕10号、永办发〔2012〕9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各级纪检监察机关、优化办及各部门(单位)纪检监察机构负责《规定》及本意见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和本意见行为的投诉处理、调查核实,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进行。各部门(单位)及其纪检监察机构要切实强化责任,正确履行职能,做好本部门(单位)的投诉处理工作,对上级机关督办、交办或本部门(单位)受理的事项,必须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并报告或书面回复处理结果;对受理的实名投诉,必须按要求予以答复。各级纪检监察机关、优化办要畅通投诉渠道,健全投诉处理机制,重点查处违反《规定》和本意见的典型案件。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投诉处理工作,对调查机关(部门)提出的调查处理建议要认真采纳、落实到位,并书面报告处理结果;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执行调查机关(部门)提出的处理建议和处理决定机关作出的处理决定。本意见适用于全市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及其所属部门和机构,以及经授权、委托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及其工作人员和机关聘用人员、借调人员参照执行。本意见由市纪委、市监察局、市优化办负责解释。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凡过去文件规定与本意见不符的,以本意见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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