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 首页 > 资讯 > 公示公告
分享到:
关于印发《永州市政务服务帮代办工作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 2020-06-26 15:22
  • 来源: 永州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 发布机构:
  • 【字体:   

各县(区)人民政府,永州经开区、金洞管理区、回龙圩管理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优化我市营商环境,助力产业项目建设,解决项目推进中“落地难、落地慢”等突出问题,我们草拟了《永州市政务服务帮代办工作实施办法(暂行)》,经市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抓好落实。

永州市政务公开政务服务领导小组

2020年6月26日


永州市政务服务帮代办工作实施办法

(暂行)

第一章

第一条为持续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提高行政审批、市政公用服务事项办理效率,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的指导意见》(厅字〔201822号)、《湖南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湖南省政务管理服务局关于规范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综合服务窗口设置运行的通知》(湘建建函〔202052号)等文件精神,在各级政务中心建立协同、高效、便捷的政务服务帮代办机制,变“企业来回跑”为“政府帮代办”,推动重点工程项目、产业项目、招商引资项目快速推进,不断优化我市营商环境,为全市经济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政务服务保障,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所称的“帮代办”,是指我市各级行政审批服务局(政务服务中心)代办服务部门(机构)指派专门人员无偿协助有关企业(项目)单位办理行政审批、市政公用服务报装和其他公共服务的一种服务方式

第二章帮代办范围及工作职责

第三条帮代办项目类型:重点建设项目、产业项目、重点招商引资项目、规模以上企业、其他确有必要开展帮办代办的项目。

第四条代办事项范围:立项用地规划许可、工程建设许可、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四个审批阶段和企业注册、水电气讯报装所需办理的行政许可及其他公共服务事项。

第五条与行政审批相关的中介技术服务事项,原则上由项目单位自主选择服务机构办理,代办服务部提供相应协助、指导服务。

第六条帮代办原则及机制:按照自愿委托、属地代办、依法依规和便捷高效的基本原则,建立“市县(区)联动、分工负责、定期会商、协调督办、问题导向、改革推进”工作机制。帮代办推行代办专员制,一个项目一名代办专员全过程服务。

第七条项目单位委托帮代办需履行以下职责:

(一)明确项目负责人和项目经办人,并保持稳定,如有变动,应及时告知帮代办专员;

(二)负责及时、真实、充分地提供项目申报相关材料,与帮代办专员共同做好项目申报材料整理工作;

(三)根据审批职能部门提出的要求,及时对申报材料进行修改或补充;

(四)审批环节必须由项目单位人员到场的,应及时派人到场;

(五)负责按规定及时缴纳各类规费。

第八条帮代办专员应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指导项目单位熟悉办事流程及办事指南,按项目实际情况,协助编排项目审批进度计划;

(二)协助项目单位分阶段准备申报材料,提供审批事项申报材料清单、须填报的表单,指导填写各类表单;

(三)对项目单位提交的审批事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审核无误后移交相关审批服务窗口进行实质性审查,审核无误后进行受理登记,并向相关审批窗口发出办理通知单,即时移送全部资料,开始办件计时。

(四)对审批过程进行跟踪,及时向项目单位反馈项目办理进展情况,做好与审批部门及相关单位的沟通工作;

(五)及时发现审批中出现的问题并做好协调工作;

(六)做好帮代办项目相关资料的整理、保管和移交工作。

第三章代办服务流程

第九条 帮办代办工作按照咨询指导、申请受理、代办实施、办结送达、事后评价等5个阶段开展。

第十条咨询指导阶段:帮办代办服务部门应主动联系相关企业(项目),了解企业(项目)在办理行政审批、市政公用服务事项中存在的问题,为申请帮办代办的企业(项目)提供咨询服务或协调相关审批服务部门为其提供咨询服务,告知可免费提供帮办代办服务,并指导其按照有关审批服务要求做好前期准备工作。

第十一条申请受理阶段:申请单位可根据需要,申请全程或部分帮办代办服务。在申请单位自愿的基础上,帮办代办服务窗口指导申请单位填写《项目帮代办服务申请表》(附件1)与《申请帮办代办服务承诺书》(附件2),指定窗口代办经办人、申请单位经办人,并明确双方义务。

在帮办代办申请受理后,因帮办代办项目不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或国家法律法规章和政策发生调整、出现不可抗力导致项目不具备办理条件的,或申请单位申请终止帮办代办服务的,或申请单位不配合或弄虚作假导致项目办理无法推进的,帮办代办服务窗口应与申请单位办理终止帮办代办服务手续,填写《帮代办项目终止委托单》(附件3,注明终止原因、移交相关资料。

第十二条代办实施阶段:帮办代办申请受理后,帮办代办窗口与申请单位共同编制项目审批进度计划、整理申报材料,及时协调相关审批服务部门开展审批服务,并全程跟踪、协调推进、督促指导审批服务工作。

第十三条办结送达阶段:帮办代办服务完成后,帮办代办窗口应及时向申请单位移交有关资料,同时填写《帮代办项目办结单》(附件4,经申请单位经办人签字确认后,该项目帮办代办服务结束。

第十四条事后评价阶段:帮办代办服务结束后,申请单位领取相关证照后,同步填写《帮办代办服务评价表》(附件5),对帮办代办窗口及审批部门协办窗口服务情况进行评价并反馈,帮办代办窗口完善项目服务档案,对办结的项目及时归档。

第四章保障措施

第十五条各级行政审批服务局(政务服务中心)在政务大厅设置代办服务部门(机构),在政务服务大厅设置帮办帮代办服务窗口,配备必要的帮办代办员,负责解答咨询、受理帮代办申请、指导和督促审批部门在承诺时限内办结审批服务事项,协调解决帮办代办服务中遇到的审批问题。同时,配备专业的帮代办专员进入相关企业(项目)全面开展帮办、代办工作。市政务中心代办服务部门可向相关职能部门和县区代办部门进行交办,以推进帮代办事项落实落细,确保为企业提供联动、及时、高效、优质的帮代办服务。

第十六条入驻各级政务大厅的职能部门皆应明确帮办代办对接人员,其他有关部门明确一名帮办代办联络员,负责本部门的帮办代办协调对接督促进度工作,要主动作为、热情服务、积极协调、耐心指导,为申请单位提供优质高效的审批服务。具体负责以下帮办代办工作:

(一)负责对项目进行前期介入,对项目所涉及的政策、法律法规及有关办理程序等提供咨询辅导;

(二)负责项目涉及本单位和上级对口单位审批事项和公用服务事项的内部协调、督促;

(三)负责指导申请单位制定项目报批计划、准备本单位审批事项申报材料,及时向申请单位反馈审批服务进展情况;

(四)负责牵头组织或参加项目协调会;

(五)负责及时向各级行政审批服务局(政务服务中心)帮办代办服务窗口反馈本单位审批服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根据项目办理需要做好其他相关工作。

第十七条各县区行政审批服务局(政务服务中心)在2020710日前参照设立帮办代办机构和队伍,参照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相应的帮代办管理办法。加强对帮办代办人员培训,提升业务素质和服务水平,确保帮办代办人员在熟悉业务的基础上提供热情周到的服务。

第十八条各级行政审批服务局政务服务中心负责建立帮办代办项目信息库,建立完善帮办代办工作台账,对帮办代办服务项目实施动态管理,对帮办代办服务窗口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和培训指导,建立健全帮办代办工作协调会议、定期总结、信息通报、项目回访和人员考核管理等工作机制。

第十九条各县区行政审批服务局(政务服务中心)、各相关单位要通过报纸、网络等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帮代办联系方式和渠道,加大对帮办代办服务工作的宣传,让企业和群众广为了解和接受帮办代办服务,在全市营造清政亲商宜居的良好舆论氛围。

第二十条重大项目、产业项目、招商引资项目确定后的第一时间,相关牵头部门、工业园区应将相关项目基本情况告知给行政审批局(政务中心),方便行政审批局(政务中心)通知帮代办人员前期介入,主动为企业和项目提供帮代办服务。

第五章协调服务

第二十一条各级行政审批局(政务服务中心)代办服务部门(机构)应建立周例会制度,及时分析问题、总结经验、协调推进项目代办进度。

第二十二条对于帮代办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由帮代办专员先自行协调。如有下列情况,帮代办专员无法协调解决的,提交代办服务部门(机构)协调:

(一)项目办理过程中涉及部门职能交叉、互相矛盾等影响项目办理进程的;

(二)审批事项在优化审批流程、创新审批方式等审批制度改革中,因相关试行方案、办法不尽完善产生矛盾需要协商解决的;

(三)本级重点项目等需要加快推进审批进度的;

(四)帮代办专员认为有必要提交协调的问题。

第二十三条代办服务部门(机构)在收到协调申请后,应及时了解、认真分析协调事项的基本情况和主要矛盾,与相关部门进行沟通协调。未能协调解决的,可提请本级行政审批服务局(政务服务中心)协调处理。

第二十四条代办服务部门(机构)对需要提交上级协调的事项,要做好情况掌握、资料收集等各项准备工作;每月30号前,市、县(区)召开部门联席协调会议,对需要多个部门并联解决的审批事项和疑难事项予以集中、专项研究,推进帮代办服务落到实处。对已提交上级协调的事项要做好协调跟踪,及时掌握协调进展情况;对协调完毕的事项要继续做好跟踪服务,确保帮代办工作连续进行。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代办服务工作在各级行政审批服务局(政务服务中心)统一领导下进行,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第二十六条代办服务部门(机构)内部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实行帮代办工作政务公开,建立相应的监督程序和考核办法,提高帮代办工作效率。

第二十七条各级行政审批服务局政务服务中心投诉中心负责受理帮代办过程中的有关投诉,接到投诉后应在3工作日内做好投诉的调查处理工作,调查结果上报本级行政审批服务局(政务服务中心)党组,并及时反馈投诉人。

第二十八条建立项目回访制度,由代办服务部门(机构)对办结的项目定期组织召开项目单位座谈会,听取项目单位对帮代办服务的意见,对帮代办工作及帮代办专员进行评议,不断总结实践经验,进一步完善代帮办工作机制。

第七章

第二十九条本实施办法由市行政审批服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附件1:项目帮代办服务申请表

附件2:申请帮办代办服务承诺书

附件3:帮代办项目终止委托单

附件4:帮代办项目办结单

附件5:帮办代办服务评价表

相关政策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 国家部委网站 -
- 市州政府网站-
- 省直单位网站 -
- 县区网站 -
- 市直部门网站 -
关于本网|联系我们|郑重声明|网站地图

主 办: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 办:永州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网站标识码:4311000024    版权所有:永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备案序号:湘ICP备05009375号    湘公网安备 43110302000125号
E-mail:yzcity@163.com    
联系电话:0746-8379670(受理网站建设维护,报错和不良信息举报等相关事宜)    

  • 湖南省人民
    政府网
  • 永州市人民
    政府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