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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解读《永州市农村住房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 2022-08-26 11:31
  • 来源: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机构:永州市行政审批服务局(政务公开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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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我市农村住房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于2022年8月31日印发了《永州市农村住房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现将政策内容解读如下:

一、文件出台的背景

2022年5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乡村建设行动实施方案》明确了12项重点任务,“实施农房质量安全提升工程”是其中之一。2021年12月,《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住房质量安全监管的通知》(湘政办发〔2021〕78号)要求出台农村住房质量安全管理办法。自2020年3月1日《永州市乡村房屋建设管理条例》实施以来,我市的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工作逐渐得到重视,但农村住房质量安全还处于监管空白,职责职能未明晰、体制机制不完善,对村民建房规划选址、现场施工、竣工验收等关键环节以及改扩建行为的监管缺失,导致农村建房存在安全隐患问题,尤其是长沙望城“4.29”居民自建房倒塌事故发生后,切实加强农村住房质量安全管理显得更加重要。

二、文件起草依据和过程

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湖南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99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住房质量安全监管的通知》(湘政办发〔2021〕78号)、《永州市乡村房屋建设管理条例》等文件要求以及其他市州、县市区调研情况,形成《办法》征求意见稿,先后征求了省直和市直相关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的意见,召开专家研讨会进行研讨,并同步在网站公开征求了社会各界的意见。

三、文件主要内容

《办法》共7章29条。对农村住房建设规划与设计、施工与竣工、改扩建与使用管理、既有农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监管与保障等方面作了具体规定。

《办法》规定,建房村民对自建房屋的质量安全负首要责任,住房设计、施工、材料供应单位或者个人分别依法承担相应的质量安全责任,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农村住房建设的管理、监督和服务工作。农户在申请建房时,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交设计图纸,新建住房原则上不超过三层,高度不超过12米。新建自建房必须严格依法依规办理规划、用地、建设等相关手续。

《办法》规定,施工现场应当实行封闭管理。进入施工现场的人员须正确佩戴安全帽;楼层和楼梯间临边应按要求设置安全护栏;鼓励采用钢管材质的外脚手架,外架基础需硬化处理,外架首层及作业层应满铺脚手板,外立面应挂好安全网。农村住房建设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或取得培训合格证书的乡村建设工匠施工,并严格按照已审批的设计图纸、施工技术标准和操作规程等进行施工,确保施工安全。

《办法》规定,房屋竣工后,建房村民应当及时组织乡村建设工匠或建筑施工企业人员进行竣工验收。有委托设计、监理的,设计、监理等单位人员也应当参加竣工验收。农村住房验收不合格的,不得入住,不得用作生产经营或出租,不得办理不动产登记。

《办法》规定,农村住房改扩建应参照新建住房进行管理,建房村民在装修过程中,不得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拟改变用途用作民宿(酒店)、商店、培训机构、医疗等生产经营的,应按规定办理营业执照;有相关经营项目需经许可的,应按规定办理许可审批。用作生产经营或出租的住房应进行质量安全鉴定,未通过质量安全鉴定的农村住房擅自用作生产经营或出租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办法》规定,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应将农村既有房屋质量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纳入日常督查范围。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房屋选址是否符合规则要求、是否存在地质灾害隐患等情况进行核查,按照“一户一档”的要求,建立新建住房档案,改扩建资料一并纳入原建房档案合并管理,确保质量安全责任可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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