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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431100000/2013-01248 发文日期: 2013-03-05 发布机构: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主题词: 设施服务
统一登记号: YZCR-2013-00005 信息时效性: 失效 文号 : 永政发〔2013〕6号
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镇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 2013-05-14 10:58
  • 来源: 永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 发布机构: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字体:    
YZCR-2013-00005

永政发〔2013〕6号

永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城镇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市政府各委局、各直属机构:

为大力推进新型城镇化、加快“两型社会”建设,切实改善人居环境,根据《国务院批转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发〔2011〕9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镇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2〕2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城镇生活垃圾处理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六城同创”为总揽,以建设“锦绣潇湘、和美永州”为目标,进一步完善城乡垃圾收运和无害化处理系统,加强乡镇垃圾清运设备、中转设施和村级垃圾收集设施建设,积极探索村生活垃圾“户分类、村收集、镇转运、县处理”的服务网络,强化领导,严格监管,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和技术等手段,不断提高我市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水平。

二、工作目标

到2015年,全市县城以上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90%以上,中心城区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100%;农村生活垃圾统一集中规范处理,选择一个县(区)开展生活垃圾分类试点;零、冷两区实现餐厨垃圾分类收运处理,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比例达到30%;城镇生活垃圾处理纳入全市节能减排工作任务;建立完善的城镇生活垃圾处理监管体制机制。到2030年,全面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处置,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和服务逐步向边远小城镇和农村延伸,全市城镇生活垃圾全部实现无害化处理。

三、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1.落实责任。全市城镇生活垃圾处理工作实行市人民政府负总责、县区人民政府具体抓落实的工作责任制。实行目标考核管理,将城镇生活垃圾处理工作列入各级政府和市直相关部门绩效考核范畴。市城管行政执法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环境保护局、市物价局、市监察局等部门对县区人民政府的相关工作加强指导和监督检查。对推进生活垃圾处理工作不力,造成影响社会可持续发展和稳定的事件,依纪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2.明确分工。市城管执法局负责全市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行业管理,牵头建立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健全监管考核指标体系,并纳入节能减排考核工作。市环境保护局负责监管生活垃圾处理设施污染物排放和有害垃圾处理处置。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市城管执法局、市环境保护局编制全市性规划,协调综合性政策。市科技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生活垃圾处理技术创新工作。市经信委负责城镇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产业化和生活垃圾处理装备自主化工作,限制包装材料过度使用。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制定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用地标准,保障建设用地供应。市物价局会同市城管执法局制定并监督执行垃圾处理收费政策。市农业局负责生活垃圾肥料资源化处理利用标准制定和肥料登记工作。市商务局负责生活垃圾中可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工作。

(二)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1.拓宽投入渠道。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投入以当地人民政府为主。市直相关部门、县区在积极争取国家资金支持的同时,多渠道筹措资金投入,确保设施建设配套资金及时足额落实到位。当地政府要加快生活垃圾分类体系、处理设施和监管能力建设。鼓励社会资金参与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营。

2.实施优惠政策。生活垃圾处理设施是城镇必须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和重要民生工程,统一列为市、县区重点工程,享受重点工程相关优惠政策。对垃圾中转站、分类回收厂、填埋场、焚烧发电、工业协同处理城镇生活垃圾、综合处理、生物处理等设施,以划拨方式供应土地。制定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和减量激励政策,建立利益导向机制,引导群众分类盛放和投放生活垃圾,鼓励对生活垃圾实行就地、就近充分回收和合理利用。建立垃圾资源化利用和废品回收补贴机制。市、县区财政视财力状况适度支持焚烧发电垃圾处理项目的建设和运行。

3.健全收费制度。根据《湖南省人民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10〕27号),尽早出台永州市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按照“谁产生、谁付费”原则,推行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城市暂住人口以及各类营运交通工具应当按规定缴纳垃圾处理费。居民和行政事业单位用水应按照每立方米不低于0.3元的标准随水费合并计收。具体征收标准由市、县区物价部门根据生活垃圾处理成本和居民收入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提出方案报市、县区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物价局、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备案。生活垃圾处理费应当专款用于生活垃圾处理,不得挪作他用。

(三)强化监督管理。

1.严守法规标准。严格遵守国家规定的生活垃圾处理标准规范体系,进一步规范我市中心城区、县区生活垃圾分类、回收利用、工程验收、污染防治和评价工作,进一步完善生活垃圾分类标识,使群众易于识别、便于投放。

2.严格准入制度。市直相关部门、县区要加强市场准入管理,严格按照国家关于城市生活垃圾处理企业资金、技术、人员、业绩等准入条件,建立和完善市场退出机制,进一步规范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特许经营权招标投标管理。

3.加大监管力度。切实加强市、县区各级城管行政执法(市容环卫)和环境保护部门生活垃圾处理监管队伍建设。研究建立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督察巡视制度,加强对辖区内生活垃圾处理工作以及设施建设和运营的监管。建立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节能减排量化指标,落实节能减排目标责任。完善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营监控系统,定期开展生活垃圾处理设施排放物监测,常规污染物排放情况每季度至少监测一次,二噁英排放情况每年至少监测一次,必要时加密监测,主要监测数据和结果向社会公示。

(四)加强规划管理。

1.强化规划引导。市、县区两级市容环境卫生(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总结前期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经验,编制出台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专项规划及城乡环境卫生一体化规划,统筹安排生活垃圾收集、处置设施的布局、用地和规模,按程序予以修改完善,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市、县区市容环境卫生(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将批准的规划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备案。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用地纳入城市黄线保护范围,禁止擅自占用或者改变用途,严格控制设施周边的开发建设活动。

2.严格落实规划。从事新城区开发、旧城区改造和住宅小区开发建设的单位,以及机场、码头、车站、公园、商店等公共设施、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规划配套建设生活垃圾收集设施。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部门在审查项目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初步设计时,应当听取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对没有按规范、标准和规划配套建设生活垃圾收集设施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禁止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须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保部门核准。已拆除的应依法恢复;异地建设的,应当组织专家论证。

(五)加快推进设施建设。

1.完善收运网络。建立全面、系统的生活垃圾收运网络,加大生活垃圾收集力度,扩大收集覆盖面。推广密闭、环保、高效的生活垃圾收集、中转和运输系统,逐步淘汰敞开式收运方式。到2015年,完成城区(含县城)大型垃圾中转系统、镇生活垃圾中转站、村生活垃圾收集站(点)建设,全面实现密闭、环保、高效的生活垃圾收集、中转和运输。

2.加快处理设施建设。对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优先保障土地供应计划,加快设施建设立项、城乡规划、土地使用、初步设计、环境评价、消防及招投标等手续,简化程序,实施限时制度。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加快工程进度。严格执行项目督查制度、通报制度、约谈制度、责任追究制度,确保项目按计划时间节点推进。各县要加快全省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计划内在建生活垃圾处理设施项目建设进度,切实落实项目建设手续和资本金,确保按要求投入运营。2015年底前完成县城周边区域30公里范围内城镇中转设施建设。

3.治理存量垃圾场。市城管行政执法部门和环保部门要组织排查非正规生活垃圾场和不达标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进行环境风险评估,制定治理计划,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和省环境保护厅备案。对存在重金属污染的,要积极争取省有关部门的支持,将其纳入“十二五”湘江流域重金属污染治理规划,优先开展水源地等重点区域生活垃圾场的生态修复工作,加强对城乡结合部卫生死角长期积存生活垃圾的清理,限期改造不达标生活垃圾处理设施。

(六)大力推进源头减量。

1.强化源头减量管理。鼓励社会、企业、居民积极参与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工作,研究制定清洁生产的相关政策。强化生产者责任,限制包装材料过度使用,减少包装性废物产生,探索建立包装物强制回收制度,促进包装物回收再利用。组织净菜和洁净农副产品进城,推广使用菜篮子、布袋子。有计划地改进燃料结构,推广使用燃气、太阳能等清洁能源,减少灰渣产生。宾馆、餐饮等服务性行业,推广使用可循环利用物品,限制使用一次性用品。加快住宅产业化步伐,大力推行绿色施工,推进新建住宅精装修,减少建筑施工、房屋装修垃圾。

2.推进垃圾分类。各级政府根据当地生活垃圾特性、处理方式和管理水平,科学制定生活垃圾分类办法,明确工作目标、实施步骤和政策措施,广泛动员机关、学校、社区及家庭积极参与,逐步推行垃圾分类。把垃圾分类作为我市“六城同创”的重要考核指标,列入各级各部门年度绩效考核范畴。重点开展废弃含汞荧光灯、废温度计、废旧电池等有害垃圾的单独收运和处理。

3.推行餐厨垃圾管理。鼓励居民分开盛放和投放餐厨垃圾。宾馆、饭店、学校等单位必须向市、县区市容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申报餐厨垃圾排放登记,提供餐厨垃圾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申报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申报变更。市、县区城管、环保、食品药品监管、公安等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餐厨垃圾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的监督,逐步建立高水分有机生活垃圾收运系统,实现餐厨垃圾单独收集、处理。

(七)加快无害化资源化利用。

1.加强资源化利用。建立废旧商品回收利用体系,推广焚烧发电、生物处理、工业协同处理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技术。加强可降解有机垃圾资源化利用工作,组织开展城市统筹餐厨垃圾、园林垃圾、粪便等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确保工业油脂、生物油脂、肥料等资源化利用产品的质量和使用安全。加快生物质能源回收利用工作,提高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和填埋气体发电的能源利用效率。市本级率先启动垃圾分类、餐厨垃圾、园林垃圾的无害化和资源化利用工作,争取列入全省试点城市,以争取国家和省里的资金扶持。

2.选择适用技术。市城管行政执法局要加强全市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技术指导,要按照国家和省生活垃圾处理技术指南,因地制宜地选择先进适用、符合节约集约用地要求的无害化生活垃圾处理技术。市本级要率先采用垃圾资源化利用技术,处理中心城区生活垃圾,实现生活垃圾无害化、减量化、资源化。县城要逐步推广生活垃圾综合处理或生物处理技术,统筹解决生活垃圾处理问题。

(八)探索建立城乡统筹机制。

1.开展城乡垃圾统筹处理试点。结合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有条件的县区,开展城乡垃圾统筹处理试点,建立农村生活垃圾“户分类、村收集、镇中转、县处理”或“户分类、村收集、镇处理”的服务网络。通过城乡统筹、设施共享、以城带乡的方式,改善农村环境。

2.建立完善城乡一体化的环卫体系。每个县建设一个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面积大、人口多的县,或比较偏远的山区县“十二五”期间可考虑增加建设一个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设立专项保洁队伍,指导监督村庄环境卫生。村庄配套建设垃圾收集池,设有专(兼)职保洁员,宣传动员村民保持良好的卫生习惯。村户配套建设化粪池(厌氧池、沼气池)、沤粪池、有机废弃物堆沤池和生活污水净化池,进行分级分类处理。2015年全市基本形成城乡统筹、以城带乡、城乡联运机制,形成环境卫生管理城乡一体化的格局。

(九)改善职工工作生活条件。

1.改善环卫工作条件。按照创建国家卫生城市的标准要求,进一步加大环境卫生设施设备资金投入,加快改造更新环境卫生作业设施设备,提高环境卫生作业机械化程度,逐步减轻劳动强度。加强环卫工人休息用房建设。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环境卫生安全作业规范,完善各项安全防护措施。

2.提高环卫职工生活待遇。规范环卫合同制工人的工资管理,提高环卫职工工资和福利待遇,严格落实“五险一金”,购买一定额度的意外伤害保险。多渠道解决环卫工人的住房困难问题,凡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统筹纳入当地住房保障,通过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房和棚户区改造,解决住房困难户的住房问题。对环卫工人现住的危旧房,优先纳入棚户区改造。认真落实环卫工人子女入学、就业及医疗保障等相关政策。

(十)加强宣传教育。开展多种形式的主题宣传活动,倡导绿色健康的生活方式,促进垃圾源头减量和回收利用。市教育局要按照省里的统一安排部署,将生活垃圾处理知识纳入教学内容,引导全民树立“垃圾减量和垃圾管理从我做起、人人有责”的观念。新闻媒体要加强正面引导,大力宣传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的各项政策措施及其成效,全面客观报道有关信息,形成有利于推进城镇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的舆论氛围。


永州市人民政府

2013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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