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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431100000/2013-00785 发文日期: 2013-11-08 发布机构: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主题词: 生态环境
统一登记号: YZCR-2013-00023 信息时效性: 失效 文号 : 永政函〔2013〕182号
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冷水滩城区渣土管理的通告
  • 2013-11-19 09:16
  • 来源: 永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 发布机构: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字体:    
YZCR-2013-00023                   

永政函〔2013〕182号

永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冷水滩城区渣土管理的通告


为深入推进“六城同创”工作,全面提升城市管理水平,努力营造整洁、优美、安全、文明的市容环境,依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永州实际,现就加强冷水滩城区渣土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渣土是指城市建设、企业生产中需要和产生的建筑垃圾(包括工程土石方、弃土、余泥等)、建筑材料(含沙、卵石、灰浆、混凝土等)及散体物料(含散煤、煤渣等)。

二、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区渣土管理工作。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质量技术监督、公安交警、环保、工商、交通运输、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搞好渣土管理工作。

三、在城区进行渣土处置(包括渣土的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活动),应当向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申报材料之日起5日内依法办理渣土处置手续。

四、建设(拆迁)工地的建筑材料应当堆放在护栏围挡内,围挡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要求。围挡外不得堆放渣土、摆放施工机具,施工完毕后必须及时清运渣土。

五、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渣土。禁止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渣土。禁止建立非法倒土场,填方的工程项目须经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才能施工。渣土消纳场进出口道路必须硬化,设置车辆冲洗装置,并确保出场车辆得到有效冲洗。

六、门店装修须实行围挡作业,单位和个人因住宅、门店装修产生的零星垃圾,应做到日产日清,禁止临街堆放。

七、加强建筑工地现场渣土运输管理

(一)各工地须与取得渣土运输经营资质的企业签订渣土运输合作协议,并在市政务中心市容环卫窗口办理渣土运输处置方案手续,取得《渣土处置证》、《准运证》。对未办理渣土处置方案手续的,未与取得渣土运输经营资质的企业签订合作协议的,一律予以停工。

(二)渣土运输车辆须安装GPS定位跟踪系统,按要求密闭加盖,确保装载渣土低于车厢挡板,有渣土运输企业核发的派车单据证明。凡未密闭加盖、渣土高出车厢、未带派车单据证明的运输车辆,一律不得驶离工地。

(三)工地进出口须设置车辆冲洗装置和废水沉淀池,并确保出场车辆得到有效冲洗。车轮未冲洗干净、带泥上路的运输车辆,一律不得驶离工地。

八、有下列情形的,由相关行政执法部门根据有关规定依法予以处罚,并限期改正:

(一)施工场地的泥浆水未经沉淀排入下水道的;渣土运输车辆不按指定的路线、时间行驶,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二)将渣土混入生活垃圾或者将危险废弃物混入渣土的,对单位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下罚款;

(三)擅自设立处置场受纳渣土的,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

(四)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渣土,造成环境污染的,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和堆放渣土的,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下罚款;

(六)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渣土的,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下罚款;

九、对侮辱、殴打渣土管理人员或者阻挠其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十、行政执法部门的执法行为接受社会监督,发生违纪违规行为的,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广大市民可以积极举报渣土车违法违规行为,举报电话:8324719(上班时间)、13037477519(下班时间)。

十一、本通告由有关行政执法部门组织实施,自本通告印发之日起施行。


永州市人民政府

2013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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