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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431100000/2014-01470 发文日期: 2014-09-25 发布机构: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主题词: 改革创新
统一登记号: YZCR-2014-00015 信息时效性: 失效 文号 : 永政发〔2014〕10号
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州市工商登记前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 2014-10-29 12:40
  • 来源: 永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 发布机构: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字体:    
YZCR-2014-00015

永政发〔2014〕10号

永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永州市工商登记前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永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市政府各委局、各直属机构:

现将《永州市工商登记前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永州市人民政府

2014年9月25日

永州市工商登记前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试行)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省人民政府已同意我市实行工商登记前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工商登记前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政办发〔2014〕78号),结合永州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导,以适应市场经济运行客观规律、尊重市场主体意愿自治权利为原则,转变政府职能,放宽准入限制,激发市场活力,构建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规律的工商注册制度,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健康快速发展。

二、总体目标

(一)优化营商环境。贯彻“非禁即入”原则,促进工商注册便利化,放宽对市场主体准入的管制,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

(二)实行“先照后证”。大幅减少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将“先证后照”改为“先照后证”,提高市场准入效率。

(三)厘清监管责任。实行市场主体登记与经营项目审批相分离,厘清和明确市场监管职责,完善市场监管体制机制,促进社会共治。

三、基本原则

(一)便捷高效。按照条件适当、程序简便、成本低廉的要求,创新服务方式,提高登记效率,方便申请人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注册,鼓励投资创业。

(二)规范统一。对各类市场主体实行统一的登记程序、登记要求和基本等同的登记事项,规范登记条件、登记材料,减少对市场主体自治事项的干预。

(三)宽进严管。在放宽准入条件的同时,建立配套监管制度,强化市场主体责任,促进现代市场体系和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维护宽松准入、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四)权责统一。按照“谁负责许可审批、谁负责监督管理”的原则,建立权责匹配制度,实行审批与监管的协调统一。

四、主要内容

(一)实行“先照后证”登记制度

1. 实行市场主体登记与经营项目审批相分离的登记制度。市场主体经营项目分为一般经营项目和许可经营项目。许可经营项目是指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地方性法规和省级人民政府规章所规定,应当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方可经营的项目;一般经营项目是指许可经营项目以外的经营项目。市场主体的经营范围由章程或协议等文件规定,并向工商部门申报。

2. 一般经营项目的市场主体申请工商登记并取得营业执照后,即可从事经营活动。

3. 按照法律法规仍需保留工商登记前置许可的经营项目(详见附件),市场主体应先取得有关审批部门的许可证或批准文件后,再向工商部门申请登记。保留的前置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实行并联审批。除此之外的许可经营项目,市场主体可先领取营业执照(工商部门在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中标注“依法需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并到相关行政许可审批部门申请并取得许可证或批准文件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二)厘清监管部门职责

1. 明确监管职责。按照权责统一原则,各相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确定的职责分工,承担一管到底的监督管理职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市场主体登记机关,负责市场主体登记事项和未领取营业执照擅自从事一般经营项目行为的监督管理;行政许可审批部门负责市场主体许可经营项目和未依法取得许可擅自从事许可经营项目行为的监督管理;许可经营项目涉及多个部门的,相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2. 建立信息平台。根据国务院《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规定,依托湖南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建立全市统一的市场主体监督管理信息公示系统,汇集各部门涉及的市场主体工商登记、许可审批、监督管理和信用等信息。工商部门、行政许可审批部门、有关执法机关和银行等社会信用征信部门通过平台上传、接收、反馈市场主体登记和申报事项、行政许可审批和确认事项、行政许可退出、提交年度报告、日常监管经营异常、行政处罚等基础信息和信用监管信息,实现集中汇集、资源共享、有序运转和综合应用。加强系统管理,建立服务保障机制,为相关单位和社会公众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

3. 强化监督管理。各级各部门要依法履行职能范围内的监管职责,强化部门间协调配合,形成分工明确、沟通顺畅、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提升监管效能。建立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管理和联动响应机制,对被载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和有其他违法记录的市场主体及其相关责任人,各有关部门要采取有针对性的信用约束措施,形成“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局面。

4. 严格责任追究。登记机关、许可审批部门、监管部门不履行或不正当履行职责,由上级机关或监察机关依法依规责令改正,行政机关拒不改正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本级问责决定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实施问责。需给予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的,由任免机关或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决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永州市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市委书记任顾问,市长任组长,常务副市长和市优化办主任任副组长,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政府办、市工商局、市监察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文广新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卫生局、市环保局、市安监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建局、市农业局、市旅游外事侨务局、市城管执法局、市林业局、市畜牧水产局、市粮食局、市编委办、市政府法制办、市电子政务办、市政务中心、市金融办、人民银行永州中心支行、永州银监分局、市质监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盐务局、市邮政管理局、市烟草专卖局、市消防支队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工商局,市工商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组建专门工作班子,在领导小组领导下开展具体工作,人员从市政府办、市审改办、市工商局、市政务中心、市电子政务办抽调组成。各县区也要组建相应的领导机构和工作班子。

(二)明确职责任务。市电子政务办会同市工商局负责永州市市场主体监督管理信息公示系统的开发建设、运行维护和使用服务。市审改办负责督促有关方面对涉及工商登记前置审批制度改革的行政审批事项进行清理。市政府法制办负责对有关工商登记前置审批制度改革规范性文件和与改革相适应的后续监管制度的审核把关。市财政局负责工商登记前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经费保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负责对工商登记前置审批制度改革提供必要的法律支持。各行政许可和执法部门负责建立与工商登记前置审批制度改革相适应的行政许可审批和后续监管制度。市政务中心负责对服务窗口的组织协调和日常管理,督促各窗口单位制定和完善办事指南,建立标准化、流程化、规范化的服务体系。工商登记部门要整合窗口资源,优化审批流程,开展人员培训,完善与改革相配套的工作措施。

(三)积极稳妥推进。一是在9月30日前,制定实施方案,并报省工商登记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备案;各许可审批部门和监督管理部门修改调试业务系统,制定内部审批规范和操作流程。二是召开动员大会,举行新闻发布会。

(四)营造浓厚氛围。各级各部门要加强对工商登记制度改革的政策解读。10月份为全市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宣传月,各级各部门和新闻媒体要加大对改革的宣传力度,充分利用各种渠道,通过动员部署、新闻发布、领导访谈、政策解读、专题报道、跟踪采访和发放宣传资料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深入细致地做好教育引导工作,让全社会了解改革、支持改革,营造推进改革的良好氛围。

(五)加强督促检查。工商登记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科学调度,周密组织,精心安排,强化督查。市监察局、市优化办、市审改办、市政府督查室要开展专项督查。全市各级各相关部门要严格审核把关,除保留的前置许可审批外,其他的许可审批一律不能作为工商登记的前置条件,确保改革顺利推行。

本实施方案从印发之日起实施。本方案保留的前置许可审批事项,国务院决定改为后置的,从其规定。


附件:永州市工商登记保留的前置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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