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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431100000/2015-01039 发文日期: 2015-06-19 发布机构: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主题词: 生态环境
统一登记号: YZCR-2015-00014 信息时效性: 失效 文号 : 永政发〔2015〕12号
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州市湘江流域禁止开采区和限制开采区设置及矿业权退出方案》的通知
  • 2015-06-19 10:12
  • 来源: 永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 发布机构: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字体:    
YZCR-2015-00014

永政发〔2015〕12号

永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永州市湘江流域禁止开采区和限制开采区设置及矿业权退出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永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市直有关单位:

  现将《永州市湘江流域禁止开采区和限制开采区设置及矿业权退出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永州市人民政府

2015年6月11日

永州市湘江流域禁止开采区和限制开采

区设置及矿业权退出方案


目    录

  一、总  则.................................................................................. - 5 -

  (一)编制目的........................................................................... - 5 -

  (二)编制依据........................................................................... - 5 -

  (三)编制任务........................................................................... - 7 -

  (四)方案适应范围及期限....................................................... - 7 -

  (五)方案实现目标................................................................... - 7 -

  二、永州市矿业权分布现状..................................................... - 7 -

  (一) 探矿权现状..................................................................... - 7 -

  (二) 采矿权现状..................................................................... - 8 -

  三、湘江流域矿山环境现状..................................................... - 8 -

  (一) 湘江流域矿山环境问题分类......................................... - 8 -

  (二) 湘江流域矿山环境问题特征及危害程度..................... - 9 -

  四、湘江流域禁止开采区和限制开采区界定及其基本情况 - 10 -

  (一) 禁止开采区和限制开采区设置原则............................ - 10 -

  (二) 湘江干流、主支流及其重点保护区的界定................ - 12 -

  (三) 湘江流域禁止开采区、限制开采区基本情况............ - 14 -

  (四) 湘江流域保护区内矿业开发对生态环境的影响........ - 16 -

  五、各县(区)禁止开采区和限制开采区矿业权分布现状.. - 17 -

  六、禁止开采区和限制开采区矿业权退出方案................. - 17 -

  (一) 指导思想........................................................................ - 17 -

  (二) 矿业权退出原则............................................................ - 18 -

  (三) 湘江流域禁止开采区和限制开采区矿业权退出计划 - 19 -

  七、保障措施............................................................................ - 20 -

  (一) 组织保障措施................................................................ - 20 -

  (二) 资金保障措施................................................................ - 21 -

  (三) 技术保障措施................................................................ - 21 -

  八、几点说明............................................................................ - 21 -


附   表

表号

表     名

1

湘江流域禁止开采区及限制开采区基本情况表

2

湘江流域重点区禁止开采区及限制开采区基本情况表

3

湘江流域禁止开采区和限制开采区矿业权分布情况表

4

湘江流域范围内各县(区)“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08-2015年)”禁采区基本情况表

5

湘江流域范围内各县(区)“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08-2015年)”限采区基本情况表

6

湘江流域禁止开采区及限制开采区探矿权分布一览表

7

湘江流域禁止开采区及限制开采区采矿权分布一览表

8

湘江流域内“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08-2015年)”设置禁止开采区及限制开采区探矿权分布一览表

9

湘江流域内“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08-2015年)”设置禁止开采区及限制开采区采矿权分布一览表

10

湘江流域禁止开采区及限制开采区探矿权分布及退出时序计划表

11

湘江流域禁止开采区及限制开采区采矿权分布及退出期限计划表


一、总  则

(一)编制目的

  湘江是湖南的母亲河,湘江流域在湖南省的经济社会发展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湘江发源于永州,守护母亲河是每个永州人的历史使命,坚守生态底线,划定生态红线,努力建设“天蓝、地绿、水净、景美”的锦绣潇湘,进一步打造幸福城市,让永州人民共享“生态红利”,分享“绿色福利”。

  为了加强湘江的保护,保障湘江流域人民群众生活、生产和生态用水安全,推进永州市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特编制本方案。

(二)编制依据

  1. 主要政策性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4月24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年2月28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修订,2008年6月1日施行)。

  (3)《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1988年6月3日国务院第七次常务会议通过,1988年6月10日国务院令第3号发布施行)。

  (4)《湖南省湘江保护条例》(2012年9月27日,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自2013年4月1日起施行)。

  (5)《〈湖南省湘江保护条例〉实施方案》(湘政发〔2014〕9号),2013年12月25湘江流域保护和治理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2014年3月7日湖南省人民政府发布实施。

  (6)《湖南省湘江污染防治第一个“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湘政办发〔2013〕68号)。

  (7)《永州市江河水库水资源保护办法》(永政发〔2013〕25号)。

  2. 主要技术资料

  (1)《湖南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08~2015年)》。

  (2)《湖南省永州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08~2015年)》。

  (3)《湖南省蓝山县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08~2015年)》。

  (4)《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08~2015年)》。

  (5)《湖南省江永县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08~2015年)》。

  (6)《湖南省道县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08~2015年)》。

  (7)《湖南省宁远县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08~2015年)》。

  (8)《湖南省双牌县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08~2015年)》。

  (9)《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08~2015年)》。

  (10)《湖南省东安县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08~2015年)》。

  (11)《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08~2015年)》。

  (12)《湖南省祁阳县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08~2015年)》。

  (13) 永州市探矿权、采矿权数据库(2014年)。

  (14) 永州市所辖各县(区)探矿权、采矿权数据库(2014年)。

  (15) 永州市各县(区)“矿业权设置方案(2012-2015年)”。

(三)编制任务

  1.根据《湖南省湘江保护条例》及其《〈湖南省湘江保护条例〉实施方案》的相关要求,结合湘江干流、主支流流经各县区的地方特点,对湘江干流及其主支流的两岸,划分出禁止开采区和限制开采区。

  2.结合湘江干流在永州市的流经区域,将涔天河水库区和双牌水库区划分为湘江重点保护区并制定重点保护方案。

  3.以县(区)为单元,分别对“湘江干流禁止开采区和限制开采区”、“湘江主支流禁止开采区及限制开采区”分布的采矿权和探矿权进行统计,并制定逐步退出方案。

  4.以县(区)为单元,统计出各县(区)“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08-2015年)”所设置的禁止开采区、限制开采区在湘江流域保护区范围内的分布情况。

  5.对湘江流域禁止开采区及限制开采区内矿权的分布情况及矿业活动对生态环境的影响进行分析。

(四)方案适应范围及期限

  本方案适应于永州市人民政府对永州市湘江流域保护区内矿业权的管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适应期限至新的同类方案出台。

(五)方案实现目标

  本方案经市政府批准后,永州市矿产资源在开发利用上应当做到在湘江干流禁止开采区及限制开采区、湘江主支流禁止开采区及限制开采区内实现采矿权减少数量、探矿权缩减范围的“双减”目标,最终达到资源开发和环境保护和谐共赢。

二、永州市矿业权分布现状

(一)探矿权现状

  截至2015年5月,永州市境内已设探矿权78个,其中国家级探矿权14个,省级探矿权64个。78个探矿权中,有效期矿权37个,过期矿权41个(11个正在部省申请办理延续登记,10个到期未申请延续,待补偿退出的1个,省厅已终止项目的1个,待省部注销的18个)。

(二) 采矿权现状

  截至2015年5月,永州市境内已设采矿权653个,其中国家级采矿权1个、省级采矿权80个、市级采矿权31个、县级采矿权541个。所有采矿权中有345个已过期,其中有一部分正在申请延续登记,未申请延续登记的待省市或县注销。

三、湘江流域矿山环境现状

  永州市湘江流域保护范围内,矿业开发的主要矿种是石灰岩矿、砖瓦用页岩矿及少量的锰矿,其开发规模小、集约化程度低、采选冶炼加工科技含量不高,矿业生产成本高,资源浪费大,矿产资源的不合理开发利用,导致矿山的环境问题突出,危及湘江流域生态环境与人居安全,制约了地方经济和矿业的持续稳定发展。

(一)湘江流域矿山环境问题分类

  根据2014年全市各县(区)1:5万地质灾害详细调查和2002-2008年期间矿山环境影响评估成果,以及其它相关资料分析显示,矿业活动产生的环境问题,主要有四种类型:

  1. 矿山地质灾害;

  2. 占用及破坏土地资源;

  3. 破坏及影响地表水、地下水系统;

  4. 矿山废渣、废水、废气污染环境。

  上述环境问题中矿山占用及破坏土地资源是全市分布广、影响大、最突出的矿山环境问题,其次是矿山固体废物、废水、废气对环境的污染。

(二) 湘江流域矿山环境问题特征及危害程度

  1. 矿山地质灾害

  矿山地质灾害集中分布在矿山数量多、开发强度和利用程度高的地域。不同灾害种类在不同地域具有相对集中的特点,规模开采矿山区域内发生地质灾害的灾种多、面积广、危害及损失严重,分散性开采矿山区域内发生地质灾害严重。

  湘江流域矿山地质灾害以地面表现为主,如地裂缝、滑坡、崩塌、泥石流和矿坑突水五类矿山地质灾害。

  2. 矿业开发对土地资源的占用、破坏状况

  露天采矿场对土地资源造成破坏最为严重,而湘江流域范围内大部分矿山为露天开采,几乎每一处矿山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着各类固体废弃物(废石、废土、尾矿等)占用及破坏土地资源。固体废弃物的产出伴随着矿业开发采、选、冶的全部生产过程,而固体废弃物的排放则不断压占并消耗土地资源。另一方面,矿业活动引发的地面塌陷、地裂缝等矿山地质灾害,不仅破坏地面设施,而且破坏土地资源,如塌陷区地表水漏失,水田变旱土,导致土地不能耕作、土地荒芜等现象。此外,露天剥采破坏土地、植被,并导致水土流失、土质劣化。

  3. 破坏及影响地表水、地下水系统

  地表水污染主要表现在露天开采的矿山,大面积的植被破坏,易造成水土流失,导致河道淤积;矿山在生产工艺过程中排放了大量工业废水。同时采矿、选矿用水量最多,对地表水危害最为严重。

  矿山采掘大规模抽排地下水,导致地下水位大幅度下降,形成大范围降落漏斗或地下水疏干区,使湘江流域地下水补、迳、排系统不同程度被改变或遭受破坏。在破坏严重的矿区往往导致地下水资源枯竭,严重破坏湘江流域整个地下水均衡系统,并导致湘江上游水资源短缺,影响湘江流域人民生活用水、工业用水和农业用水。

  地下水破坏程度与矿山地质环境条件、矿山开采程度密切相关。区域性含水层破坏的主要因素是煤矿的开采,由于在采煤过程中大量抽排岩溶水,强行疏干含水层,导致含水层破坏。

  4. 工业“三废”对环境的污染现状

  矿业废渣主要包括采矿废石、尾矿、冶炼残渣等。矿业废渣中的有害物质在风吹日晒雨淋的作用下,逐渐析出,随着雨水渗入地下,或者汇入溪沟,最后流入湘江支干流,从而对水体、土体、湘江水系造成较大污染。尤其是高硫矿山排放的pH值较低的酸性废水,包括矿坑水、废渣淋滤水、尾矿水、选洗矿尾水等,对湘江水体的污染更为严重。

四、湘江流域禁止开采区和限制开采区界定及其基本情况

(一) 禁止开采区和限制开采区设置原则

  1. 概念

  禁止开采区:是指不允许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方式开采矿产资源的区域,严禁设置矿业权。

  限制开采区:是指在该范围内有计划地按一定步骤、一定规模开采特定矿产资源的区域。

  特定矿产:是指国家急需的矿种或对地方经济发展起到支撑作用的高附加值矿产资源。但矿山“三废”排弃物中重金属超标,对人体产生危害且对自然环境破坏严重的矿种,必须作为禁止开采矿种。

  2. 设置原则

  (1)保护优先。按照《湖南省湘江保护条例》,把加强湘江保护贯穿于流域经济社会发展全过程,在保护中促进开发,在开发中落实保护,因地制宜,保护优先,顺应自然规律和社会发展规律,建立与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相适应的经济结构和发展模式,保障流域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2)统筹规划。以本方案为统领,统筹协调禁止开采区及限制开采区内矿权的设置、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分类指导,协调推进,全面加强湘江保护。

  (3)合理利用。按照资源节约和环境友好的要求,合理开发利用流域水资源、水域、岸线和河道砂石及其它矿产等资源,优化配置、合理利用、全面节约。

  (4)相互衔接。与永州市矿产资源、农林、水利、旅游等各种规划相互衔接。

  3. 湘江流域“禁止开采区及限制开采区”划分方案

  根据湘江流域水系的长度和流域面积及其对区域人文环境的影响并兼顾地方矿业经济发展进行分级保护。

  对重点保护的涔天河水库区和双牌水库区进行重点保护,设置水库保护区宽度在4000米以上;对湘江干流设置4000米宽的带状保护区,对主支流设置1000米宽的带状限制开采区。具体划分方案如下:

  (1)湘江干流中心线向两岸各延伸1000米为禁止开采区,简称“湘江干流禁止开采区(XGJ)”;1000-2000米范围为限制开采区,简称“湘江干流限制开采区(XGX)”。

  (2)湘江主支流中心线向两岸各延伸500米为限制开采区,简称“湘江主支流限制开采区(XZZX)”。

  (3)湘江流域重点区水库以正常最大蓄水位标高的库岸线向外延伸1000米为禁止开采区,简称“水库禁止开采区(SKJC)”;1000-2000米范围为限制开采区,简称“水库限制开采区(SKXC)”。

(二)湘江干流、主支流及其重点保护区的界定

  湘江是湖南省长度最长、流量最大、流域面积最广的河流,流经永州、衡阳、株洲、湘潭、长沙等市,沿途接纳大小支流1300多条,在湘阴县濠河口分两支注入洞庭湖。湘境干流全长948公里,流域面积94721平方公里,占湖南全省总面积达44%。

  1. 湘江干流和主支流

  2011年,湖南省水利普查办在开展河湖基本情况普查时,对湘江干支流关系进行核实、调查,运用现代技术手段,对湘江萍岛以上干支流有关数据进行计算、复核。最终国务院水利普查办和水利部认定,湖南省蓝山县至永州市萍岛河段(即潇水)为湘江干流,湘江源头在蓝山县。

  《湖南省湘江保护条例》第二条明确指出:“湘江干流是指上起永州市零陵区老埠头、下至岳阳市湘阴县濠河口河段”、“主支流是指流域面积超过一千平方公里的主支流”。2012年全国水利普查办已将潇水列为湘江干流(又称湘江东源干流),将永州零陵区萍岛以上的原湘江干流称为西源干流,西源干流流经东安,在萍岛与湘江东源干流汇合。

  湘江东源发源于蓝山县紫良瑶族乡紫良工区(野狗岭),在永州流域面积21389平方公里,占湘江流域总面积的25%,湘江东源干流流经永州市5个县区,它们分别是蓝山县、江华瑶族自治县、道县、双牌县、零陵区,在零陵萍岛与湘江西源干流汇合;湘江西源干流流经东安县和零陵区。东、西源干流于零陵区萍岛汇合后流经冷水滩区、祁阳县,然后东出入衡阳。

  湘江在永州市境内全长约515公里,占湘江全长的54.3%,其中萍岛以上干流长354公里,流域面积12099平方公里。

  永州市境内有湘江主支流9条,分布于祁阳、东安、零陵、双牌、道县、宁远、江永、江华、蓝山等县区,分别是:白水、祁水、紫溪河、芦洪江、石期河、宁远河、宜水(洑水)、永明河、萌渚河。分述如下:

  白水,湘江上游主支流。发源于桂阳县大土岭,于常市蒲竹进入祁阳,在祁阳县白水镇汇入湘江。白水全长109公里,流域面积1815平方公里。

  祁水,湘江主支流。发源于邵阳县四明山东侧的九塘坳,流经祁东县黄泥桥,在窰头铺的石湾村进入祁阳,经黎家坪、下马渡汇入湘江。全长126公里,流域面积1683平方公里,祁水在祁阳县境内河长67.2公里,流域面积568.2平方公里。

  紫溪河,又名大阳川水,为湘江的主支流。发源于东安县舜皇山高挂岭洋禾坪(阳合坪),流经大庙口、紫溪、白牙市、井头圩等乡镇,于大江口乡大江口村汇入湘江。全长77公里,流域面积1012平方公里。

  芦洪江,古名应水。湘江上游的主支流。主干发源于东安、邵阳两县之分水岭黄花山东麓,即东安县大盛镇的栗木冲,途经新圩江、芦洪市、端桥铺等乡镇,于端桥铺车游村出县在冷水滩区高溪市镇附近入湘江。全长83公里,在东安境内流程62.87公里,流域面积1067平方公里。

  石期河,又名东湘河,湘江主支流,全长77公里,流域面积约1000平方公里。由大石江和马子江汇合而成,于石期市镇入湘江,多年平均径流量6.99亿立方米,平均流量22.151立方米/秒。

  宁远河,湘江主支流,介于阳明山系与九嶷山山系之间,是湘江最大的一级支流,发源于阳明山南麓,流经宁远的清水桥、仁和坝、保和、道县油湘,至青口流入湘江。宁远河全长113公里,流域面积2606平方公里,其中西舂水、九嶷河、泠江三条支流最大。

  宜水,又名袱水,湘江主支流,在道县境内,河长70公里,流域面积约1000平方公里。

  永明河,湘江主支流,发源于江永县凉伞界,流经古宅、江永县城、上江圩,于道县涔江渡汇入湘江。全长80公里,流域面积1219平方公里。

  萌渚河,湘江主支流,又名西河,在江华境内,河长84公里,流域面积约1000平方公里。

  2. 湘江流域重点保护区

  流经永州市湘江干流建设有两个大型水库,即涔天河水库和双牌水库,在湘江上游处于十分重要的地位,本方案将两库区正常最大蓄水位标高的库岸线向外延伸2000米为重点保护区。

(三)湘江流域禁止开采区、限制开采区基本情况

  1. 湘江流域禁止开采区和限制开采区

  根据湘江流域禁止开采区和限制开采区的设置原则,湘江流域干流设禁止开采区8个,分别是:蓝山段(XGJ1)、江华段(XGJ2)、道县段(XGJ3)、双牌段(XGJ4)、零陵段(XGJ5)、东安段(XGJ6)、冷水滩区段(XGJ7)、祁阳段(XGJ8);干流设限制开采区8个,分别是:蓝山段(XGX1)、江华段(XGX2)、道县段(XGX3)、双牌段(XGX4)、零陵段(XGX5)、东安段(XGX6)、冷水滩区段(XGX7)、祁阳段(XGX8);主支流设限制开采区9个,分别是:白水(XZZX1)、祁水(XZZX2)、芦洪江(XZZX3)、紫水河(XZZX4)、石期河(XZZX5)、宁远河(XZZX6)、宜水(XZZX7)、永明河(XZZX8)、萌渚河(XZZX9)。详情见附表1。

  2. 湘江流域重点保护区

  湘江流域设两个重点保护区2个,分别是双牌水库禁止开采区(SKJC1)、涔天河水库禁止开采区(SKJC2),双牌水库限制开采区(SKXC1)、涔天河水库限制开采区(SKXC2)。详情见附表2。

  3. 湘江流域禁止开采区和限制开采区矿业权分布现状

  湘江流域禁止开采区内分布采矿权共13个,其中省级采矿权6个,县级采矿权7个。省级颁发采矿证的开采矿种:锰矿、煤矿;县级颁发采矿证的开采矿种:建筑石料用灰岩、砖瓦用页岩、建筑石料用砂岩等。

  湘江流域限制开采区分布采矿权共58个,其中省级采矿权10个,市级采矿权3个,县级采矿权45个。省级颁发采矿证的开采矿种:煤矿、锰矿、水泥用灰岩;市级颁发采矿证的开采矿种:饰面花岗岩;县级颁发采矿证的开采矿种:建筑石料用灰岩、砖瓦用页岩、砖瓦用粘土、石灰岩、建筑材料用砂岩。

  湘江流域禁止开采区内分布探矿权4个,省级发证,勘查矿种:钨锡矿、铀矿、铜多金属矿、煤;限制开采区分布探矿权7个,勘查矿种:铜铅锌矿、锑多金属矿、钼多金属矿、锰。详情见附表3。

  4. 湘江流域重点保护区禁止开采区和限制开采区矿业权分布现状

  湘江流域重点保护区双牌水库禁止开采区内分布1个采矿权,区内无探矿权,采矿权具体为:双牌县江村朽木漯采石场(XCK5),开采矿种建筑石料用砂岩,面积0.51平方公里,有效期限至2012年9月4日。该矿山为洛湛铁路用道碴而设立的矿山,铁路修成后,该矿山停止生产,已为关闭矿山,应予注销该采矿许可证。限制开采区内无探矿权和采矿权。

  湘江流域重点保护区涔天河水库禁止开采区和限制开采区内无探矿权和采矿权。

  5. 湘江流域范围内“矿产资源总体规划”设置禁止开采区和限制开采区矿业权分布现状

  本方案湘江保护范围内禁止开采区和限制开采区依照各县(区)的“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08-2015年)”划定,本方案不再重新圈定。

  湘江流域范围内各县(区)“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08-2015年)”设置禁止开采区共21个,其中江华瑶族自治县2个、江永县2个、道县3个、宁远县1个、双牌县2个、零陵区2个、东安县2个、冷水滩区1个、祁阳县6个。详情见附表4。

  湘江流域范围内各县(区)“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08-2015年)”设置限制开采区共11个,其中江华瑶族自治县2个、零陵区1个、祁阳县8个。详情见附表5。

(四)湘江流域保护区内矿业开发对生态环境的影响

  湘江流域范围内开采矿种主要有锰、煤、建筑石料用灰岩、砖瓦用粘土、建筑用砂岩等,开采方式有地下开采和露天开采两种。

  露天开采矿山占用土地面积相当大,尤其是在堆积氧化锰矿和建材矿山的开采中,由于剥除矿体表层土壤,破坏了大量地表植被,易造成水土流失,导致河流淤积,河道阻塞。其次,矿山在许多生产工艺过程中都需要用水,排放大量工业废水,尤其是采矿、选矿用水量最多,危害最为严重。除此之外,矿山产生的废石、废渣等随便堆放,容易引发滑坡、崩塌、泥石流等地质灾害。

  上述系列影响,破坏、污染了湘江流域的景观、地貌、地形、土地、地表植被及地表水和地下水,严重威胁到湘江流域人居环境、畜牧用水、农田灌溉及城市的生存和发展。为此,急需调整和发挥政策优势,坚持经济建设中环保先行的原则,逐步改善生态环境,防止加剧环境恶化造成新的环境污染,竭尽全力创造良好的生存及发展环境。

五、各县(区)禁止开采区和限制开采区矿业权分布现状

  湘江流域设置“禁止开采区及限制开采区”内矿业权基本情况详情见附表6、附表7,湘江流域范围内“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08-2015年)”设置的“禁止开采区及限制开采区”矿业权详情见附表8、附表9。

六、禁止开采区和限制开采区矿业权退出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切实加强《湖南省湘江保护条例》贯彻实施,以水资源管理和水污染防治为核心,以强化水资源配置、节约和保护为主线,强化湘江保护与治理,保障湘江流域生活、生产、生态用水安全,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调整,推进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支撑。

(二)矿业权退出原则

  1. 探矿权退出原则

  (1)分布于湘江流域设置的禁止开采区内的探矿权,到期后不再延续,逐步退出。

  (2)分布于湘江流域限制开采区内的探矿权,不属于鼓励勘查矿种时,自本方案发布施行之日起,不再延续,矿权到期后退出。

  (3)避让原则:对于一些探矿权,一部分在禁止开采区或限制开采区内,大部分在禁止开采区或限制开采区外,应该调整探矿权范围,主动避让禁止开采区或限制开采区,将其位于限制开采区内的矿业权部分面积调出至界外。

  2. 采矿权退出原则

  (1)分布于湘江流域禁止开采区的采矿权退出原则:

  ① 开采方式为露天开采的矿权,自本方案施行之日起,三年之内全部退出。

  ② 开采方式为地下开采矿山,当矿山坑口或尾砂库设立在禁止开采区内时,自本方案施行之日起,三年之内全部退出。

  ③ 开采方式为地下开采矿山,当矿山坑口和尾砂库均设立在禁止开采区和限制开采区之外,又能确保“三废”排放不入湘江时,则暂时保留采矿权,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不再延续,逐步退出。

  (2)分布于湘江流域限制开采区内的采矿权,自本方案施行之日起,分三年逐步清退。

  ① 对采矿权有效期届满到期的矿山,不再延续登记,让其自然失效,并由各县(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制定具体的矿业权清退计划,报当地政府批准实施,按期清退。

  ② 对于有效期限超过三年的露天开采矿山,由各县(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与矿山协商后制定具体的矿业权清退措施和方案,报当地政府批准实施,在三年内有序清退。

  ③ 对于有效期限超过三年的地下开采矿山,若其坑口和尾砂库均设立在禁止开采区和限制开采区之内,则由各县(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与矿山协商后制定出矿山坑口和尾砂库的“避让”方案,并在三年之内整改到位后保留矿山;对于不能调整矿山坑口和尾砂库位置避让湘江流域禁止开采区和限制开采区的矿山,由各县(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与矿山协商后制定具体的矿业权清退措施,报当地政府批准实施,在三年内有序清退。

  ④ 开采方式为地下开采的矿山,若其坑口和尾砂库均设立在禁止开采区和限制开采区之外,可保留此类矿权,暂缓清退。

  (3)避让原则:对于一些采矿权,一部分在禁止开采区或限制开采区内,大部分在禁止开采区或限制开采区外,建议矿山企业调整矿业权范围,主动避让禁止开采区或限制开采区,将其位于限制开采区内的采矿权部分面积调出至界外。

  (4)湘江流域内各县(区)“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08-2015年)”设置的禁止开采区和限制开采区内分布的矿业权,由各县(区)按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08-2015年)”的退出原则清退。

(三)湘江流域禁止开采区和限制开采区矿业权退出计划

  根据上述矿业权退出原则,本方案对湘江流域禁止开采区和限制开采区内分布的矿业权制定了退出时序(详情见附表10、表11),自本方案发布之日起施行。

七、保障措施

(一)组织保障措施

  1. 明确方案功能定位

  本方案发布施行后,须严格执行,按要求逐步清退分布在湘江流域禁止开采区和限制开采区内的矿业权。

  本方案批准后若需修订,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行政部门的要求,按相关程序和新的规定进行修编和审批。

  2. 加强组织领导

  (1)加强领导。市湘江保护协调委员会、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要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各县(区)政府要建立责任制,按照工作职责,进一步明确责任,强化措施,抓好落实。

  (2)协调配合。市湘江保护协调委员会、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为本方案实施的责任、监督主体。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制订具体实施方案,细化分解目标任务,定期召开专题调度会,检查各项工作任务的落实情况,解决工作中的难点和重点问题。

  (3)宣传发动。各地要切实加强《湖南省湘江保护条例》和湘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水资源保护、水污染防治的宣传,提高全民保护湘江的意识,引导全民参与保护湘江。

  (4)严格审核。市政府将湘江保护工作任务分解下达到各县(区)政府和相关部门。市湘江保护协调委员会要根据相关规定制定考核办法,组织对保护湘江工作的考核评估;国土资源等相关部门要严格审核各矿业权审批,对破坏和污染生态环境、水资源的矿山企业,责令限期清退、整改,清退、整改不到位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同时,要督促矿山企业,做到“三废”不下河、不入江,对已破坏的地质环境进行恢复治理。

  3. 各县(区)、各部门要增强全局观念,消除区域、部门间的利益之争,树立“生态、宜居永州”的意识。

(二)资金保障措施

  各级政府要拓宽投融资渠道,建立“政府引导、地方为主、市场运作、社会参与”的多元化筹资机制。在继续大力争取国家支持的同时,市、县(区)财政要加大对湘江保护的投入力度,建立完善的财政投入长效机制。要进一步加大资金整合力度,有效整合各类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要合理界定政府与市场的责任,充分发挥环保产业的市场作用,通过搭建融资平台、强化信贷支持、激励环保产业发展等措施,逐步将湘江流域保护区的矿业产业调转为环保产业。

(三)技术保障措施

  严格执行和贯彻《湖南省湘江保护条例》,把加强湘江保护贯穿于流域经济社会发展全过程,在保护中促进开发,在开发中落实保护,因地制宜,保护优先,顺应自然规律和社会发展规律。

  充分利用最新的技术手段,建立完善湘江流域境内矿业权的动态管理机制。鼓励矿山企业依靠科技进步,应用新技术、新设备、新方法开发利用矿产资源,提高矿山生产效益和效率,降低环境污染,防治地质灾害。

八、几点说明

  1. 限制开采区内的可采矿种应为国家急需的矿种或对地方经济发展起支撑作用的高附加值矿产资源,但对拟建矿山后,存在“三废”和重金属超标排放、对人体产生危害、对自然环境造成较大破坏的矿种,严禁在限制开采区内设立矿业权。

  2. 本方案采矿权及探矿权编号沿用各县(区)“矿业权设置方案(2012-2015年)”编号,湘江流域保护区以外的禁止开采区和限制开采区的编号,沿用各县(区)“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08-2015年)”的编号。

  3. 湘江流域内设置的“禁止开采区及限制开采区”与矿产资源总体规划设置的“禁止开采区及限制开采区”重叠时,矿业权退出首先按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设置的禁止开采区及限制开采区”退出原则退出;如果矿业权不属于“矿产资源总体规划设置的禁止开采区及限制开采区”所指定禁止或限制开采矿种时,按照本方案退出原则退出,如:祁阳限制开采区—观音滩-河南皂煤矿一般治理区,该限制区主要限制开采矿种为煤矿,区内矿权祁阳县观音滩镇双合村砖瓦页岩矿(NS10),开采矿种为砖瓦用页岩,不属于矿产资源总体规划设置的限制开采矿种范围;如果矿业权在矿产资源总体规划设置的限制开采区内,同时又在本次湘江流域设置的禁止开采区内,矿业权按照本方案退出原则退出。

  4. 湘江流域“禁止开采区及限制开采区”外的矿业权及矿产资源总体规划设置的“禁止开采区及限制开采区”,本方案不做统计。

  5. 本方案设置的“禁止开采区及限制开采区”内矿业权按照备案后的“各县(区)矿业权设置方案”核实的矿业权统计。

  6. 矿山企业退出湘江流域“禁止开采区及限制开采区”的同时,要制定切实可行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专项方案,及时对造成破坏的地质环境进行恢复治理,使矿区地质环境和生态功能尽快得到恢复。

  7. 对湘江流域禁止开采区和限制开采区内需要关闭的矿山,应采取类似征收土地补偿的方式,在评估的基础上,以政府回购、适当补偿、引导矿山企业转变经营方向或投资入股其他产业等形式,对矿山企业进行合理补偿,以加快关闭湘江流域禁止开采区和限制开采区内有关矿山企业的步伐。

  附表:1.湘江流域禁止开采区及限制开采区基本情况表

     2.湘江流域重点区禁止开采区及限制开采区基本情况表

     3.湘江流域禁止开采区和限制开采区矿业权分布情况表

     4.湘江流域范围内各县(区)“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08-2015年)”禁采区基本情况表

     5.湘江流域范围内各县(区)“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08-2015年)”限采区基本情况表

     6.湘江流域禁止开采区及限制开采区探矿权分布一览表

     7.湘江流域禁止开采区及限制开采区采矿权分布一览表

     8.湘江流域内“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08-2015年)”设置禁止开采区及限制开采区探矿权分布一览表

     9.湘江流域内“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08-2015年)”设置禁止开采区及限制开采区采矿权分布一览表

     10.湘江流域禁止开采区及限制开采区探矿权分布及退出时序计划表

     11.湘江流域禁止开采区及限制开采区采矿权分布及退出期限计划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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