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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431100000/2016-01113 发文日期: 2016-03-25 发布机构: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主题词: 消除隐患
统一登记号: YZCR-2016-00011  信息时效性: 失效 文号 : 永政函〔2016〕46号
关于清明期间林区禁火的通告
  • 2016-04-08 16:13
  • 来源: 永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 发布机构: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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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ZCR-2016-00011 

永政函〔2016〕46号

永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清明期间林区禁火的通告


清明期间是森林火灾的多发期,为有效预防和遏制森林火灾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森林资源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16年4月30日,为全市森林防火特别防护期,全市林区实行全面禁火。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林区实施下列行为:

(一)烧荒、烧灰积肥、炼山、烧土坎、烧田埂和焚烧农作物废料等生产性用火;

(二)坟头烧纸或烧香烛、燃放烟花爆竹、吸烟、烤火、野炊等非生产性用火;

(三)未经批准在林区进行爆破作业等;

(四)携带火种和易燃品进山;

(五)其他易引发森林火灾的行为。

三、凡违反本通告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森林防火条例》有关规定,由公安、林业等相关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视情节给予警告、罚款、拘留等处罚; 酿成火灾、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一旦发现林区火情,应当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或公安、林业等有关部门报告,或直接拨打"12119"森林火灾报警电话。


永州市人民政府

2016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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