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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431100000/2016-01711 发文日期: 2016-12-20 发布机构: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主题词: 规范认定
统一登记号: YZCR-2016-00026  信息时效性: 失效 文号 : 永政函〔2016〕282号 
关于中心城区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 2016-12-22 15:59
  • 来源: 永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 发布机构: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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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ZCR-2016-00026

永政函〔2016〕282号

永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中心城区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改善空气质量,降低噪声污染,创建文明城市,优化人居环境,提升中心城区城市品位,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市人民政府决定,中心城区建成区范围内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从2017年1月1日起,永州市中心城区建成区内,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具体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边界为:

冷水滩城区(含永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东至永州大道(河西至湘江),南至城南大道,西至洛湛铁路,北至淡岩路。

零陵城区:东至阳明大道,南至朝阳大道,西至工业大道,北至日升路。

以上以道路(含铁路)为边界的,均外延500米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

二、公安、城管、宣传、财政、安监、民政、工商、环保、交通、教育、法制、消防、供销等市级有关部门和各区人民政府(含永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应做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工作,切实加强宣传和监管,确保工作落实到位。

三、市、区直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党员干部要带头严格遵守本通告规定,杜绝烟花爆竹燃放,在全市范围内营造安全、低碳、环保、文明的良好氛围。

四、对违反本通告规定,非法燃放烟花爆竹的单位或个人,依照法律法规,分别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五、广大市民要自觉遵守本通告相关规定,不购买、不燃放烟花爆竹,并积极举报非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对举报查实的,予以奖励。举报热线:"12345"市民服务热线、"110"报警电话、"12319"城管服务热线。

特此通告。


永州市人民政府

2016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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