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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431100000/2017-04351 发文日期: 2017-10-30 发布机构: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主题词: 投资
统一登记号: YZCR-2017-00008 信息时效性: 失效 文号 : 永政发〔2017〕7号
关于发布《永州市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7年本)》的通知
  • 2017-11-03 15:53
  • 来源: 永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 发布机构: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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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关于《永州市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7年本)》的政策解读

YZCR-2017-00008

永政发〔2017〕7号

永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发布《永州市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7年本)》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永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市政府各办委局、各直属机构:

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湖南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7年本)>的通知》(湘政发〔2017〕21号)精神,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切实转变政府投资管理职能,结合我市实际,现发布《永州市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7年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须按照规定报送有关项目核准机关核准。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不以政府性资金为主要资金来源投资建设的项目,按照本目录执行。

二、项目核准机关和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城乡规划、海洋管理、行业管理等部门以及金融机构对项目进行审查,要认真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国家和我市制定的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总量控制目标、技术政策、准入标准、用地政策、环保政策、信贷政策等。环境保护部门应根据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对环境影响大、环境风险高的项目严格环评审批,并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三、对于钢铁、电解铝、水泥、平板玻璃、船舶、轮胎、炼油等产能严重过剩行业,要严格执行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有关规定,各级各部门不得以其他任何名义和方式备案新增产能项目,相关部门和机构不得办理土地供应、能评、环评审批和新增授信支持等相关业务。

四、发展改革、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环境保护、行业管理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对于取消核准或下放核准权限的项目,按照职责分工,做到同步改革,相应调整城乡规划、用地预审、环评审批等相关前置审批条件的审批权限,改进管理办法,做好部门间的横向衔接,不因投资项目核准取消或下放而影响投资项目的落实。各有关部门要强化标准的制定,下移市场监管重心,健全监管网络,加强在线监测、项目稽察、执法检查等事中事后监管。

五、对继续保留的政府核准事项,认真履行核准职责,严格按照规定权限、程序和时限等要求进行审查,进一步规范项目核准的前置审批条件,简化前置审批条件的审查内容,优化项目核准流程,提高工作效能,并依托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完成项目核准。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未按规定权限和程序核准或者备案的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金融机构不得提供信贷支持。

六、对取消核准改为备案管理的项目,实行属地管理,由企业向项目所在地县级政府备案机关备案。项目备案机关要加强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准入标准把关,行业管理部门与城乡规划、土地管理、环境保护、安全监管等部门要按职责分工加强对项目的指导和约束。特别是对生态环境影响较大或可能引发社会稳定风险的项目,须在依法依规严格办理规划许可、环评审批、节能审查、用地管理、安全生产许可等相关手续后,方能开工建设。

七、由国务院、省政府及其投资主管部门或者行业管理部门核准的项目,按照规定应当由市政府同意的,经市政府同意后,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或者行业管理部门按程序上报。

八、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专门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商务主管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和变更、国内企业在境外投资开办企业(金融企业除外)进行审核或备案管理。

九、本目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永州市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5年本)》(永政发〔2015〕13号)即行废止。

永州市人民政府

2017年10月30日



永州市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7年本)

一、农业水利

农业:涉及开荒的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水利工程:涉及跨界河流、跨省(区、市)水资源配置调整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库容10亿立方米及以上或者涉及移民1万人及以上的水库项目由国务院核准;大型水库,以及涉及跨市州水资源配置调整的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涉及跨县区水资源配置调整的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县区(含管理区、经开区,下同)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二、能源

水电站:在跨界河流、跨省(区、市)河流上建设的单站总装机容量50万千瓦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单站总装机容量300万千瓦及以上或者涉及移民1万人及以上的项目由国务院核准;跨市州调水或库区跨市州的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跨县区调水或库区跨县区的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县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抽水蓄能电站: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制定的相关规划核准。

火电站(含自备电站):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燃煤燃气火电项目应在国家依据总量控制制定的建设规划内核准。

热电站(含自备电站):抽凝式燃煤热电项目由省政府在国家依据总量控制制定的建设规划内核准;燃煤背压热电、垃圾焚烧发电、生物质发电、6MW以上余热余压发电、6MW以上分布式燃气发电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沼气发电项目由县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报省、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风电站:由县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在国家依据总量控制制定的建设规划及年度开发指导规模内核准,报省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其中跨县区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报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核电站:由国务院核准。

电网工程:涉及跨境、跨省(区、市)输电的±500千伏及以上直流项目,跨境、跨省(区、市)输电的500千伏、750千伏、1000千伏交流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800千伏及以上直流项目和1000千伏交流项目报国务院备案;不涉及跨境、跨省(区、市)输电的±500千伏及以上直流项目和500千伏、750千伏、1000千伏交流项目由省政府按照国家制定的相关规划核准;中央在湘企业项目或电厂(站)接入国网系统的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报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煤矿:国家规划矿区内新增年生产能力120万吨及以上煤炭开发项目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其中新增年生产能力500万吨及以上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并报国务院备案;国家规划矿区内的其余煤炭开发项目由省政府行业主管部门核准。国家规定禁止建设或列入淘汰退出范围的项目,不得核准。

煤制燃料:年产超过20亿立方米的煤制天然气项目,年产超过100万吨的煤制油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液化石油气接收、存储设施(不含油气田、炼油厂的配套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进口液化天然气接收、储运设施:新建(含异地扩建)项目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其中新建接收储运能力300万吨及以上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并报国务院备案。其余项目由省政府行业管理部门核准,并报省政府备案。

输油管网(不含油田集输管网):跨境、跨省(区、市)干线管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跨境项目报国务院备案。其余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输气管网(不含油气田集输管网):跨境、跨省(区、市)干线管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跨境项目报国务院备案。其余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炼油:新建炼油及扩建一次炼油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核准。未列入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的新建炼油及扩建一次炼油项目,禁止建设。

变性燃料乙醇: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三、交通运输

新建(含增建)铁路:列入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中的项目,中国铁路总公司为主出资的由其自行决定并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其他企业投资的由省政府核准;地方城际铁路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核准,并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其余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公路:国家高速公路网和普通国道网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核准;地方高速公路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照省政府批准的规划核准;普通省道网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照省政府批准的规划核准,报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跨县区的公路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县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独立公(铁)路桥梁、隧道:跨境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并报国务院备案。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中的项目,中国铁路总公司为主出资的由其自行决定并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其他企业投资的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独立铁路桥梁、隧道及跨大江大河(现状或规划为一级及以上通航段)的独立公路桥梁、隧道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跨长江干线航道的项目应符合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省批准的相关规划中的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报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跨湘江通航段以及跨县区的桥梁、隧道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县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煤炭、矿石、油气专用泊位: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核准。

集装箱专用码头: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核准。

内河航运:跨省(区、市)高等级航道的千吨级及以上航电枢纽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核准;500吨级及以上通航建筑物项目、千吨级及以上港口码头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县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民航:新建运输机场项目由国务院、中央军委核准,新建通用机场项目、扩建军民合用机场(增建跑道除外)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照省政府批准的相关规划核准。

四、信息产业

电信:国际通信基础设施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国内干线传输网(含广播电视网)以及其他涉及信息安全的电信基础设施项目,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

五、原材料

稀土、铁矿、有色矿山开发: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石化:新建乙烯、对二甲苯(PX)、二苯基甲烷二异氰酸酯(MDI)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批准的石化产业规划布局方案核准。未列入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的新建乙烯、对二甲苯(PX)、二苯基甲烷二异氰酸酯(MDI)项目,禁止建设。

煤化工:新建煤制烯烃、新建煤制对二甲苯(PX)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核准。新建年产超过100万吨的煤制甲醇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禁止建设。

稀土:稀土冶炼分离项目、稀土深加工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黄金:采选矿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六、机械制造

汽车:按照国务院批准的《汽车产业发展政策》执行。其中,新建中外合资轿车生产企业项目,由国务院核准;新建纯电动乘用车生产企业(含现有汽车企业跨类生产纯电动乘用车)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七、轻工

烟草:卷烟、烟用二醋酸纤维素及丝束项目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

八、高新技术

民用航空航天:干线支线飞机、6吨/9座及以上通用飞机和3吨及以上直升机制造、民用卫星制造、民用遥感卫星地面站建设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6吨/9座以下通用飞机和3吨以下直升机制造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九、城建

城市快速轨道交通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核准。

城市供水:跨省(区、市)或跨市(州)调水城市供水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跨县区调水项目以及中心城区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县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城市道路桥梁、隧道:跨10万吨级及以上航道、跨大江大河(现状或规划为一级及以上通航段)的项目由省政府核准;中心城区及跨县区的桥梁、隧道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县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城市道路按属地实行备案管理。

其他城建项目:中心城区的医疗废弃物处理、危险废物处理和城镇生活垃圾处理、城镇污水处理及再利用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县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城镇保障性住房、城镇排水、城镇管道燃气、城镇公共停车场、城镇公共广场、城镇地下公共设施项目,按属地实行备案管理。

十、社会事业

主题公园:特大型项目由国务院核准,大型项目由省政府核准;中小型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旅游: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国家自然保护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区域内总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旅游开发和资源保护项目,世界自然和文化遗产保护区内总投资3000万元及以上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上述区域中其余总投资1000万元以上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其他社会事业项目:除国务院和省政府另有规定外,按隶属关系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市或县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十一、外商投资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总投资(含增资)3亿美元及以上限制类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总投资(含增资)20亿美元及以上项目报国务院备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总投资(含增资)3亿美元以下限制类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前款规定之外的属于本目录第一至十条所列项目,按照本目录第一至十条的规定执行。

十二、境外投资

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前款规定之外的中央管理企业投资项目和地方企业投资3亿美元及以上项目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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