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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4311000024/2021-16045 发文日期: 2021-12-02 发布机构: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主题词: 资源
统一登记号: YZCR-2021-00007  信息时效性: 有效 文号 : 永政发〔2021〕10号
关于印发《永州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2021-12-02 11:48
  • 来源: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机构:永州市行政审批局(政务公开办)
  • 【字体:    

YZCR-2021-00007 

永政发〔2021〕10号 

永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永州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永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市人民政府各办委局、各直属机构:

现将《永州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永州市人民政府

                                  2021年12月2日

永州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建立和实施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制度,推进自然资源确权登记法治化、制度化,根据《自然资源部财政部 生态环境部水利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暂行办法〉的通知》(自然资发〔2019〕116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总体工作方案〉的通知》(湘政发〔2020〕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按照《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暂行办法》和省委、省政府统一安排部署,以不动产登记为基础,充分利用国土调查成果,对我市除自然资源部和省自然资源厅直接开展统一确权之外的自然保护地、自然公园等各类自然保护地,以及江河湖泊、生态功能重要湿地、国有林区等具有完全生态功能的自然空间和全民所有单项自然资源开展统一确权登记,逐步实现对全市水流、森林、山岭、荒地、滩涂以及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登记全覆盖。

通过确权登记,清晰界定全市各类自然资源资产的产权主体,逐步划清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之间的边界,划清全民所有、不同层级政府行使所有权的边界,划清不同集体所有者的边界,划清不同类型自然资源的边界,推进统一确权登记法治化,为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统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统一行使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生态保护修复职责,提供基础支撑和产权保障。

二、主要任务

(一)配合做好自然资源部、省自然资源厅直接开展的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

市人民政府和县市区政府(含管理区、经开区管委会,下同)组织自然资源部门会同相关部门,配合做好自然资源部和省自然资源厅在永州开展的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配合做好自然资源和生态空间统一确权登记的资料收集、通告和公告的发布、地籍调查、界线核实、权属争议调处等相关工作。

(二)做好我市开展的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

按照分级和属地管辖相结合方式开展统一确权登记工作,实行自然资源部门统一确权登记,统一加盖市(县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自然资源局)不动产登记专用章。具体确权登记工作由市和县市区自然资源部门承担办理,跨行政区自然资源和生态空间,以及冷水滩区、零陵区、永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确权登记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指定县市区自然资源局负责办理。

1.开展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确权登记。各县市区自然资源部门组织技术力量依据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设立、审批等资料划定登记单元界线,收集整理国土空间规划明确的用途、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等管制要求及其他特殊保护规定或者政策性文件,直接利用全国国土调查和自然资源专项调查成果确定资源类型、分布,开展登记单元内各类自然资源的权籍调查。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范围内的森林、湿地、滩涂等,不单独划分登记单元,作为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登记单元内的资源类型予以调查、记载。

通过确权登记,明确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范围内各类自然资源的数量、质量、种类、分布等自然状况,所有权主体、所有权代表行使主体、所有权代理行使主体以及权利内容等权属状况,并关联公共管制要求。

2.开展湿地、水流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各县市区自然资源部门会同水利部门组织技术力量依据全国国土调查、水资源专项调查结果,划定登记单元界线,收集整理国土空间规划明确的用途、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等管制要求及其他特殊保护规定或者政策性文件,开展权籍调查工作。通过确权登记明确湿地、江河湖泊等水流自然资源的范围、面积等自然状况,所有权主体、所有权代表行使主体、所有权代理行使主体以及权利内容等权属状况,并关联公共管制要求。

3.开展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确权登记。各县市区自然资源部门收集整理国土空间规划明确的用途、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等管制要求及其他特殊保护规定或者政策性文件,并调查各类矿产资源的探明储量状况。对矿产资源的确权登记,探索采用三维登记模式,通过确权登记,明确矿产资源的数量、质量、范围、种类、面积等自然状况,所有权主体、所有权代表行使主体、所有权代理行使主体以及权利内容等权属状况,并关联勘查、采矿许可证号等相关信息和公共管制要求。

4.开展森林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各县市区自然资源部门会同林业、农业农村部门对已登记发证的森林自然资源做好林权权属证书与自然资源确权登记的衔接,进一步核实权属界线,在明确所有权代表行使主体和代理行使主体基础上,探索开展代表行使主体和代理行使主体补充登记;对尚未颁发林权权属证书的森林自然资源,以所有权权属为界线单独划分登记单元,开展权籍调查,进行所有权确权登记。

5.推进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信息化建设。采用省自然资源厅统一部署的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信息系统,并按照国家技术标准建立统一的确权登记数据库,将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信息纳入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按照统一的标准开展工作,建立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信息数据库,加强自然资源确权登记成果的信息化管理。同时,做好自然资源登记信息与不动产登记信息、国土调查、专项调查信息的实时关联,实现自然资源登记信息的统一管理、实时共享。

市和县市区自然资源部门要加强与生态环境、水利、农业农村、林业等相关部门的信息共享,服务于自然资源的确权登记和有效监管。

三、工作步骤

一)安排部署。制定工作方案,加强对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的组织领导,切实落实领导责任和部门责任,安排工作经费,落实技术单位,完成技术队伍培训。

(二)资料收集。收集自然资源确权登记的相关资料,制作自然资源调查底图,为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提供基础数据支撑。

(三)发布首次登记通告。自然资源首次登记由各县市区自然资源部门依职权启动,发布本辖区内自然资源首次登记通告。

(四)权籍调查。各县市区自然资源部门会同生态环境、水利、农业农村、林业等部门充分利用全国国土调查、自然资源专项调查等自然资源调查成果,以及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国有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等不动产登记成果,开展自然资源权籍调查。

(五)审核。各县市区自然资源部门依据自然资源权籍调查成果和相关审批文件,结合国土空间规划明确的用途、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等管制要求或政策性文件以及不动产登记结果资料等,会同相关部门对登记的内容进行审核。

(六)公告。各县市区自然资源部门在自然资源登簿前应在政府门户网站及指定场所进行公告,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公告期不少于15个工作日。公告期内,相关当事人对登记事项提出异议的,登记机构应当对提出的异议进行调查核实。

(七)登簿入库。公告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各县市区和市自然资源部门将登记事项记载于自然资源登记簿,并将自然资源登记信息导入自然资源登记信息系统,可以向自然资源所有权代表行使主体或者代理行使主体颁发自然资源所有权证书。

四、时间安排

(一)2021年。各县市区自然资源部门根据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实施方案,结合实际制定本级工作方案。各县市区组织本级自然资源部门开展本辖区内除国家和省直接开展确权登记之外的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的统一确权登记。启动冷水滩区腾云岭森林公园或潇水流域湿地公园统一确权登记工作。

(二)2022年。各县市区组织本级自然资源部门开展本辖区内森林自然资源的统一确权登记工作,开展本辖区内除国家和省直接开展统一确权登记之外湿地、江河湖泊等水流自然资源的统一确权登记工作,开展本辖区内除国家和省直接开展确权登记之外的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的确权登记工作。

(三)2023年。各县市区组织本级自然资源部门基本完成本辖区内森林自然资源的统一确权登记工作,基本完成本辖区内除国家和省直接开展统一确权登记之外湿地、江河湖泊等水流自然资源的统一确权登记工作,基本完成本辖区内除国家和省直接开展确权登记之外的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的确权登记工作。

(四)2024年及以后。在基本完成全市重点区域的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的基础上,适时启动非重点区域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最终实现全市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全覆盖的目标。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充分认识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对支撑生态文明建设的重大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明确工作任务要求,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将永州市规范农村建房和宅基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工作领导小组更名为永州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协调小组,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负责全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相关工作的统筹协调。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承担协调小组日常工作,加强对全市开展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的指导,确保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按时保质保量完成。

(二)落实经费保障。各县市区要做好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和权籍调查所需的经费预算安排,包括配合上级登记机构在本辖区内开展工作的所需经费,确保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和权属纠纷调处工作经费落实到位,保障工作顺利开展。

(三)落实工作责任。各县市区自然资源部门要制定具体实施方案,不断创新工作机制,认真组织工作力量,确保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落到实处。生态环境、水利、农业农村、林业等相关部门要主动、及时提供本部门真实、准确、可靠的相关基础资料或数据,协助开展相关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

(四)强化分工协作。按照《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暂行办法》规定,做好确权登记实施中的资料收集、通告和公告的发布、权籍调查、审核、登簿、权属争议调处等相关工作。自然资源部门要主动做好与生态环境、水利、农业农村、林业等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形成工作合力;充分利用已有的基础资料做好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现有资料不能满足需要的,积极研究解决办法,必要时可开展补充性调查。同时要加强数据质量审核评估和检查,确保基础数据真实可靠、准确客观。在国家关于全民所有制自然资源资产所有权委托代理机制建立后,再按要求调整市、县的任务分工。

(五)加强宣传培训。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通过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对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的重要意义、目标任务、重大举措和工作进展与成效进行广泛宣传,提高社会认知度,为全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同时,加强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加大培训力度,提升队伍素质。

(六)加强纠纷调处。自然资源部门牵头,信访、水利、农业农村、生态环境、林业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业务指导,共同妥善处置权属争议,做好与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衔接,协同做好自然资源纠纷调处工作。加强权属争议案件的信息收集,掌握争议案件的基本情况,制定应急预案,提高应对和处理群体性事件的能力。

(七)强化督查考核。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要切实加强调度和督查。对工作推进有力,工作质量完成好的县市区,进行表扬;对工作进度缓慢,工作质量不高的县市区,进行重点调度和督查;对工作推进不力,进度滞后的县市区,进行通报和提请约谈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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