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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4311000024/2022-20732 发文日期: 2010-03-17 发布机构: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主题词: 政务
统一登记号: YZCR-2010-01005 信息时效性: 失效 文号 : 永政办发〔2010〕5号
关于印发《永州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范》的通知
  • 2010-03-24 15:35
  • 来源: 永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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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ZCR-2010-01005

永政办发〔2010〕5号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永州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范》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市直各单位:

《永州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范》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贯彻执行。



○一○年三月十七日



永州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范

一、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湖南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以及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管理制度,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本市各级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参照本规范执行。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市政务公开办公室负责市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保密、法制、监察、信息管理、新闻发布等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政府信息公开有关工作。各行政机关要确定专门机构负责本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二、政府信息发布的保密审查

第四条  建立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形成时和公开前,要进行相应的保密审查,包括:

(一)公文形成的同步保密审查;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前的保密审查;

(三)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

第五条  行政机关应当在形成公文时同步进行保密审查,在公文发文单上设置政府信息保密审查栏,明确公文是否公开的属性。公开属性包括: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

第六条  公文的公开属性由各行政机关在完成公文草拟后,根据公文的内容,对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在发文单的政府信息保密审查一栏上填写其公开属性;提出的公开属性为不予公开的,应当注明不予公开的理由。公开属性的审核签发与公文的审核签发同步进行。

第七条  行政机关应当做好公文类信息目录备案工作。该目录包括公文的名称、发布机构、产生时间、政府信息公开属性等内容。

第八条  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按照《条例》和《办法》的有关规定及时予以公开。

第九条  依申请公开的信息由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予以提供。

第十条  行政机关受理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涉及未确定公开属性的,由制作或保存该政府信息的机构提出公开属性意见,经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按程序审查确认后,向申请人提供或不予公开。

第十一条  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保密、法制等机构对本机关已确定的政府信息公开属性进行复查。对已列入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经复查发现存在不予公开情形的,应当及时采取保密措施;属于国家秘密范围,未依法确定密级的,应当先采取保密措施,再依法确定其密级及保密期限。对已列入不予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经复查发现不存在不予公开情形或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依法予以公开。

第十二条  行政机关应当对本机关已定密的政府信息定期进行梳理,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规定符合解密条件的,应当依法自行解密或者在保密期限内解密。解密后的政府信息可以公开,但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十三条  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过程中,经行政机关的保密工作机构审查后,仍不能确定政府信息是否属于国家秘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报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在收到行政机关的请示后应当10个工作日内确定。

三、政府信息发布的协调

第十四条  建立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行政机关拟发布的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应当经涉及的其他行政机关确认。

第十五条  通过政府信息发布协调,行政机关应当就信息内容的一致性和准确性、公开属性、发布主体、发布途径等事项达成一致意见。

第十六条  涉及的行政机关为同级行政主体的,各行政机关都是发布协调的责任主体,应当及时、依法进行协调。涉及的行政机关分属于不同级别的行政主体的,较低级别的行政主体可报请其上级机关参加协调。

第十七条  相关行政机关对政府信息发布的内容意见不一致,但政府信息内容可以根据行政机关权限作区分的,按照有权机关的意见办理。

相关行政机关对政府信息发布的内容意见不一致,且政府信息内容难以区分的,分别按以下情况处理:

(一)市政府各部门之间,县区政府之间,市政府各部门与县区政府等行政主体之间在信息发布协调过程中发生争议的,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协调决定。

(二)同一县区行政主体之间在信息发布协调过程中发生争议的,由县区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会同本县区有关部门进行处理。不同县区的行政主体之间在信息发布协调过程中发生争议的,由各行政机关的共同上级政府部门协调决定。

(三)本市行政主体与市外行政主体之间就政府信息发布事宜需要协调时,本市行政主体认为需要协调的,应按程序向市、县区政府请示处理。

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之间开展本规范所指的发布协调工作时,可以通过公函、会议等形式进行。经协商一致后,发布协调的结果通过书面等形式确定。

第十九条  行政机关发布政府信息依照国家或者市政府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未经批准不得发布。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发布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重大传染病疫情、重大动物疫情、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统计信息等政府信息,要严格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执行。

四、政府信息公开的监督保障 

第二十条  政府信息公开的监督保障主要包括考核评估制度、社会评议制度、监督检查制度、责任追究制度四项基本制度。

第二十一条  建立考核评估制度

(一)各级人民政府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纳入绩效评估重要内容,与绩效评估一并考核。考核评估对象为市直各部门、各县区政府、各管理区。

(二)政府信息公开考核评估考核指标由基础工作、主动公开工作、依申请公开工作、年度重点工作、其他事项五大类指标组成。市政务公开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具体考核指标。

第二十二条  建立社会评议制度

(一)市、县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会同监察、信息管理等部门组织对各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社会评议,接受群众和社会的监督。

(二)社会评议的主要内容是:1、公开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要求,是否充分体现本部门的职能特点,是否及时反映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2、公开形式是否便民、利民,是否能够及时进行更新,实行长效管理。3、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要求,应该公开的内容是否按照时限要求及时公开。4、公开制度是否规范健全,是否具有实用性和操作性。5、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是否得到基层和群众的认可,是否保证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三)社会评议方式主要包括:1、政风行风评议: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社会评议纳入到本市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政风行风测评体系作出定性和定量的评价性意见。2、公众评议:根据工作实际和群众反映的热点问题设计调查问卷,向群众发放或在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布,供公众评议。3、专家评议:邀请有关专家进行专题评议。

(四)社会评议等次分为满意、基本满意和不满意。评议结果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并作为被评议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三条  建立监督检查制度

(一)市、县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和监察部门负责对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监督检查的重点内容是: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制度建设、履行职责情况,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内容深化情况,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公开渠道建设情况,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服务创新和管理创新情况,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效果。

(三)监督检查实行日常检查与重点抽查相结合方法。日常监督检查随机进行。重点抽查由市政务公开办公室统一组织,会同市政府有关部门组成政府信息公开集中检查组,重点抽查县区政府、管理区、市直各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第二十四条  实行责任追究制度。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职责违反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产生不良后果的,要追究相关行政机关和人员的责任。被追究责任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及时纠正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有关规定的行政行为,并将改正情况书面报告同级监察部门、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五条  行政机关应当在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中公布受理举报联系方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

第二十六条  本规范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行政事务  工作制度  通知

抄送:市委各部门,军分区。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0年3月1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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